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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多的中文文献将普通法下“commoncarrier”径直翻译为“公共承运人”。然而,通过对普通法下“commoncarrier”的历史渊源和发展脉络的体系性解读,“commoncarrier”具有多重的法律蕴意。不同的历史时期,“commoncarrier”在强制缔约义务和严格责任体系两个范畴上互有侧重而变动不居。在理解强制缔约义务的适用和公共运输的承担两个进路上,为界分普通承运人和公共承运人提供了历史的、经济的以及法理的动力。顾及到中国《合同法》第289条的规定,进而可以将普通法下“common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