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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1.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以其是船舶实际所有人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解除对船舶的查封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后,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不应允许案外人另行提起确权之诉。2.案外人另案提起船舶权属确权之诉的,作为船舶登记所有人的被告对案外人的诉讼主张无异议的,原告和被告对船舶权属无争议无纠纷,不符合确认之诉的诉的要件,亦应驳回案外人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