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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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由于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并不完全一致,故在适用中必然发生冲突。而如何清晰界定二者的区别,减少冲突的发生,是学界长久以来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律;道德;规范性道德;信仰性道德
  一、问题的提出
  某乙(女)原为某甲(男)的儿媳,二人在历经配偶离世后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3年某甲因病去世,某乙于其死后以配偶的身份对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主张继承。此时,某甲的其他继承人以二人的结合有违社会道德为由,拒不履行某乙的继承请求。某乙在经多次交涉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庭审中,被告以甲乙的结合有违公序良俗为由进行抗辩。最终,法院支持被告抗辩理由,驳回了某乙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引起了激烈的讨论。笔者以该起备受争议的案件为契机,探讨法理学中一直为学者所探索和争论的一对范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1]日本刑法学家泷川幸辰曾说:在社会价值标准的考量中,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的那部分就是法律;依靠个人的内心期待其实现的那部分是道德。[2]而实证主义分析法哲学派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准则,二者之间相互渗透,但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恶法亦法,要将法律的无效性和法律的非道德性相区别。笔者认为,同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与道德是既有联系又相互独立的。
  其独立性表现在,首先,二者的作用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通过惩罚违法行为来树立法律的权威,并以此要求人们遵守法律。而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道德依靠的则是人们的良心和自律,良心促使道德主体将意识到和自我认同的外在责任内化为理智上的自我确认、行为上的自我約束,从而达到调整人们行为的目的;其次,规范性的程度不同。法是调节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存在的,它为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模式和标准并要求人们"必须怎样"否则将受到法律惩罚。正如富勒说:"法律是把人类置于规范的统治之下的事业"。而道德的规范程度较低,道德规范中原则多于具体规定,其强调合理的同时更强调合情,道德常常以提倡、鼓励、希望为主,行为主体的选择余地较大,人们不能够很准确地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或评价他人的行为。最后,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干预的范围仅限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行为,它不干预行为主体的内心活动,不能惩罚思想犯、动机犯;而道德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凡涉及现实利益关系,特别是涉及个人对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利益态度的关系和活动都属于道德调节的范围。凡是法律所调整的领域,道德都可以加以调整,需要道德调整的行为,却不一定适合法律介入。
  其联系表现在,首先二者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物质制约性和主观能动性的统一,二者所维护的价值目标存在一致性。道德是法律的依托,是人们自觉守法、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保障因素,法律必须具备一定的道德基础才不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同时,法律是道德的支撑,没有法律的支持,道德的美好目标也必将难以实现,法律的实施能够增强人们的道德意识、培养人们道德责任感。其次,二者在调节方式上具有共同性,即二者均含有"义务"规范。道德在本质上意味着对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爱,意味着尽利他义务。法律实际上是一种"禁止"规范,强调人只有履行义务才能享受权利,总之,法律所禁止的,必然是道德所谴责的。最后,二者在调节范围上具有相容性。道德和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调控范围具有一种包容关系,道德包容法律,因此二者在调整对象方面有交叉重合关系,特别是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在这些领域,法律与道德所发挥的作用并不一致,在改善人性、鼓励道德理想方面,道德起主要作用,而在维持社会秩序、制裁违法行为方面,法律则居于主导地位。
  三、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公序良俗"的适用
  如前文所述,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与相对独立相统一的关系,因此将二者进行明确的划分有助于更好地运用二者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如何将这两类规范进行清晰的划界?一些法理学家对道德规范的二分法将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
  当代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将道德体系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的需要,这种要求对于一个组织了的社会有效地承担须完成的任务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高度受到称赞的。避免侵犯和伤害,维护履行合同的信用,调整家庭关系以及对群体的某种成都的忠诚,这些都可以列为这种基本需要。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这样的原则,大大提高生活的素质,建立人们之间的紧密合作。但这些原则向人们提出的要求,对维护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来说倒不是必要的。慷慨、仁慈、宽容、不自私和喜欢和气,都属于第二类。"[3]简言之:这两类道德规范,一类是规范性的道德,一类是信仰性的道德。规范性道德是维持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外在道德,它向人们提出了起码不应该做什么的要求,它既具有人类都必须遵守的普遍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和惩罚性。信仰性道德是主体的价值选择,它强调主体的自觉性,对主体没有丝毫的强制,对于不具备这种境界的人也不能施以任何惩罚。它的目的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境界。
  对于这两种道德,笔者以为,在适用法律中诸如"公序良俗""善良风俗"的规定时,应当明确法律中所要求的"应当"仅是"规范性道德"。首先,从道德与法律产生发展的历程来看,规范性道德自始便是法律的重要来源,因为它和法律一样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其次,规范性道德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特征,因此较之于信仰性道德其更加容易转化成法律。最后,规范性道德所提出的是"起码不应该做什么",即是低位的道德、基本的道德要求,而法律所要惩罚的应当是最低要求的"不道德"行为。正所谓"法律是低位的道德,道德是高位的法律"。
  回到文中的案例,以前文所述"规范性道德"与"信仰性道德"之概念来理解此案中的婚姻关系,我们会发现,这一婚姻行为并不会给社会秩序带来根本的冲击,而且这样一种婚姻结合,在现代人的道德观念中并不是一种"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相反,这种基于双方自愿的婚姻结合,能够给双方带来积极的影响--既保证了年老者的生活,也能安抚受到婚姻打击的两人。因此笔者认为,此案中的这种婚姻结合只能说是有违"信仰性道德"的行为,不受法律中"公序良俗"的限制。因此,某乙以死者配偶的身份、基于某甲的遗嘱而为的继承行为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退一步来说,即使某甲无权处分了一部分与其子女共有的其已死去的前妻的遗产,其遗嘱也仅仅是部分无效的行为,而非完全无效。某乙仍然能够取得完全属于某甲的遗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会愈加密切,但是不应该模糊二者的界限,因为如此而为只会导致"道德丧失其本性,而法律无尊严"的窘境,从而危害整个社会秩序。只有将法律中的道德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规范性道德",才是顺应社会法制化的必然要求。[4]
  参考文献:
  [1]吴鹏祎.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相互关系及现实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0,(10).
  [2]团藤重光,等.泷川幸辰刑法著作集(第四卷)[M].世界思想社,1981.
  [3]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M].张志仁,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
  [4]宋婕.法律与道德之关系的在思考[J].理论与现代化,2001,(1).
  作者简介:廖亮(1990.12-),男,江西宁都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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