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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现行税务法规对于兼并破产企业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对于那些由于历史债务原因,正在艰难地从事正常生产和经营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主动或被迫对位于主城区的存量资产进行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时,却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本文试就国有企业由于历史债务原因,利用拆迁安置项目进行债务重组,对所发生的税务处理提出几点探讨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