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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一直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该机制虽然具有鲜明的司法色彩,但只能算是一个准司法性的程序.具体表现在六方面:多边体制的加强;反向协商一致原则的确立;严格的时限要求;专家组程序的强化;常设上述机构的设立;交叉报复的强制执行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充分利用该准司法程序,发展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