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理应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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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抢劫案与盗窃案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复杂,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的认定更是其中突显的疑难问题之一。尽管有司法解释为“户”的界定提供了依据,但仍有相当多的问题值得研究。例如在学生宿舍盗案频发的当下,关于学生宿舍是否属于“户”之范畴的争辩仍然没有定论。本文将从“户”的含义特征、结合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的立法意图及当今社会现实的角度展开,探讨学生宿舍的入“户”问题。
  关键词 入户抢劫 入户盗窃 户 学生宿舍
  我国1997年刑法在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中规定了“入户抢劫”的类型,作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规定为盗窃罪的行为方式之一,与“盗窃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并列。由于刑法对入户抢劫和入户盗窃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入户之“户”的界定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刑法用语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而言,抢劫罪的“入户抢劫”与盗窃罪中的“入户盗窃”,在“户”的界定上应当具有同一性。豍下面,笔者将结合此“户”的定义及社会现实,探讨学生宿舍之入“户”。
  一、“户”的界定之争
  (一)司法界关于“户”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指出,入户抢劫是指在允许特定人员出入、生活、工作的地方抢劫,这里的“户”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居住的房间等。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譬如居住期间合租(住)人主观上具有家庭生活的意思、客观上该住处具备完整的生活功能,并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具备完全的私密性、排他性特征,也应当认定为户。豏
  (二)学界关于“户”的各类主张
  对于“户”的认定,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众说纷纭,各派学者根据自己对生活和法律规范的理解,基于不同立场对“户”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各类主张:
  第一种观点认为,“户”应理解为私人住宅。因为户的原本含义即是私人住宅,而且私人住宅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生活安宁,对其的特别保护具有特殊价值。所以说,应当对“户”进行严格的限制解释。豐
  第二种观点认为,“户”是指个体长期、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除了居民私人住宅外,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宾馆房间、固定值班人员的宿舍等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与私人住宅相同的场所。论者认为“户”应当具有两个特征:第一,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第二,该场所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措施或保障。豑
  第三种观点认为,“户”是指公民生产、生活的封闭性场所,除私人住宅外,其他供人们生活、学习的建筑物,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也在“户”的范围之内。豒
  (三)学生宿舍是否为“户”的争论
  大部分学者认为,学生宿舍不应入“户”。其中有学者认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以及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由于不属于个人生活居住的场所,故而不能成为“户”;由于不具有家庭关系的多人在学生、职工集体宿舍同居一室,学生、职工的集体宿舍在居住者之间没有相对独立的场所特征,因而一般也不属于“户”。豓也有学者认为集体宿舍虽然是人们生活休息的地方,具有“户”的日常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特征,但其同时又具有相当程度的公共性,往往是多人活动的场所,不符合“户”所要求的私人专属性特征,因此不能认定为“户”。豔
  以上是国内各界对于“户”的界定与学生宿舍之定位的各种观点与争辩,笔者通过对学生宿舍的现实、宿舍入“户”的法律基础及其可行性的分析,认为学生宿舍理应被纳入“户”的范畴之中。
  二、学生宿舍理应入“户”
  (一)学生宿舍符合“户”的定义
  根据前文列举的关于“户”的法律规定及学者观点中所揭示的“户”的功能特征和法律特征,我们可以对“户”的定义作一些归纳和总结。具体而言,“户”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1、家居生活性
  “户”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功能是可以家居生活,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和栖息,这区别于一般的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工作场所,这些场所往往人员较多、流动性大,不具有家居生活功能。刑法之所以对“户”给予专门的保护,主要在于它是公民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最为依赖的庇护场所。在“户”内,权利人可以享受生活上的安宁和安全上的保障,不受任何人的干扰。而判断家居生活性则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公民是否居住生活在这里;二是心理标准,即公民是否以此为“家”。豖
  2、相对封闭性
  “户”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他人未经同意不得擅入,能够为居住者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家庭与个人隐私提供保障机能。刑法对“入户”作出特殊规定,就是考虑在“户”内,公民一旦遭受不法侵害,往往因不易向外界求救而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不能或者不敢反抗,从而使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到危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封闭性也主要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客观标准,即是否与区域相隔离,形成相对独立空间;二是主观标准,即未经主人同意他人是否可以入内,一般采取围墙、上锁、插门等措施保证。   3、秘密排他性
  “户”的功能特征与法律特征强调其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这导致“户”具备了完全的私密性、排他性特征。即“户”是能够为公民提供权利保障和生活秩序安全感的地方,公民在该处能够享受生活的安宁与自由,可以避免他人的干扰和窥探。公民享有使用、支配和进出自由的权利,且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据此,尽管学生宿舍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居民住宅,但对于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地居住其间的学生来说,宿舍实际上就是其日常生活的住所,在私密性和封闭性方面与一般居民住宅并无本质差别,理应在“户”的范畴之内。
  (二)学生宿舍入“户”符合立法本意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表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均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大是刑法对“入户”特别规定的根本原因,对这一现象加大打击力度是刑法的立法本意之所在。豗正如日本学者大塚仁指出:“以侵入住居为手段所犯的其他犯罪,应当受到评价,必须看到对住居的侵害本身所具有的意义。”豘
  刑法对“入户”犯罪的关注,目的在于强化对户内所有成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住宅自由权、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力度,并保障其信赖利益。因为在公众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观念中,家是人们在外奔波打拼后得以休养生息的避风港,是人们最基本、最为信赖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们安全、隐私的最后屏障。如果在自己家中,人身和财产都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整个社会也就无安全感可言。
  与社会中大部分家庭住户相比,学生群体年纪更小、社会经验更少、安全防范意识也更差一些;如果宿舍被非法入侵,不但易使学生失去安全感,同时也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还会导致隔壁宿舍甚至整栋宿舍楼惊恐不安,危害极大。此外,出于学生安全方面的考量,学校往往会为学生宿舍配备相应的宿舍管理人员,建立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并安装较为严密的防盗措施。在此基础上,仍然有人入“宿舍”实施盗窃或者抢劫行为的话,其主观恶性更大,在客观上也可能给弱小的学生群体带来更大的危害。因而宿舍作为“户”中更特别的存在,更应该被列入法律对“入户”的特别规定范畴内,获得更多关注和规范。
  (三)国外立法中“户”的借鉴
  从部分国家对“户”的规定看来,一定程度上是将学生宿舍纳入其中的。笔者认为,在探究学生宿舍入“户”之可行性及具体立法时,可借鉴这些国家立法中“户”的范围的规定。
  美国《刑法典》规定,夜间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夜间侵入住宅或者其他建筑物内实施抢劫的行为,但如果该建筑物正处于对于公众开放时期,或者行为人有权进入的,不构成此罪”。这样规定的目的为了保护民众的安全感觉,因为该罪要求行为人侵入住宅或者建筑物,而住宅或者建筑物完全是一个人感觉最安全的地方。豙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62条第2款第3项规定非法潜入住宅、房舍或者其他库房犯强盗罪。住宅是指人们经常或者临时居住的房舍(个人房屋、单元房、旅馆或者疗养院的房间、别墅、园林小屋等)及用于休息、存放财物或者满足人们其他需要的部分(阳台、玻璃凉台、储藏室等)。不用于或者不适用于经常或者临时居住的房屋(如与住房不相连的地窖、货仓、车库和其他经营用房),不能认为是住房。豛
  根据日本刑法理论和判例,所谓住宅,是指人们饮食起居的场所,需要一定的结构、设备,不包括地道、汽油罐、山中洞穴等。而旅馆一室连续使用也可成为使用人的住宅。在一幢建筑物中,被划分出的房间也可各自成为独立住宅,公共住宅、家庭公寓当然是住所,屋檐下的走廊隔阂、公共住宅里的楼梯间、通道、屋顶平台也是住宅。屋脊之上也是住宅。以围墙包围起来的围绕地用来居住的也算住宅。豜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30条规定夜间侵入强盗罪,指出“住宅”乃人类日常居住之扬所,公寓亦属之。至公寓楼下之“楼梯间”,虽仅供个人住户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体而言,该楼梯间为公寓之一部分,而与该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关系。豝故我国台湾法区“刑法”中的住宅系指供居住之房屋,包括承租之旅社房间、公寓或公寓楼下之楼梯间,或者个人与学生宿舍等。豞
  当今社会,学生宿舍的生活几乎是每个人步入工作或结成家庭之前的必经阶段,在持续数年的集体生活中,宿舍完全符合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对“家”的定位,符合“户”的各项特征要求。此外,学生宿舍既是学生休息、学习、生活的综合场所,也是反映学生文化追求、理想追求等思想动态的重要场所,其环境甚至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日常行为,以至思想、道德及人格等方面,因而立法者在考量入户犯罪对住宅内私生活乃至人格的侵犯时,也更应该关注学生这一弱势群体在宿舍这一“户”内的私隐。在法理及现实基础上,学生宿舍理应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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