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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三方支付是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衍生出的以第三方转移支付为目的的交易方式,该支付交易方式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第三方信誉保障服务,并以此促进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发展。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经历了:“产生—边缘化发展—合法化发展—多元化发展”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尤其在边缘化发展过程中揭示了该行业所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服务;风险;揭示;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59-02
第三方支付是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衍生出的以第三方转移支付为目的的交易方式,该支付交易方式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第三方信誉保障服务,并以此促进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发展。世界上最著名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PayPal于1998年12月由PeterThiel及MaxLevchin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市建立。该公司以提供安全高效的一站式支付方案,集国际流行的信用卡,借记卡,电子支票等支付方式于一身,帮助买卖双方解决各种交易过程中的支付难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成立于1999年的北京首信股份公司和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过10年的边缘化发展,我国于2010年9月颁布首个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从边缘化发展推向了合法化发展的道路。随着办法的颁布,截至2011年5月26日,我国已经有300多家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并有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央行支付颁发的首批牌照。纵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到它的发展经历了:“产生—边缘化发展—合法化发展—多元化发展”的过程。
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涉及的资金量大,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过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必然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扩大发展和商品交易信息不对称之间产生的矛盾。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和商品供给者之间签订授信协议,并且向商品需求者以自身为中介担保,若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义务和权利或者针对双方提供的交易证据,或者冻结买方资金以法律判决结果,作出退还或者支付其交易资金的方式,以此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商品经济发展和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尤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短期汇聚大量零散交易资金的特性,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系列非系统性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风险揭示
(一)违法洗钱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虚拟交易,将毒品犯罪等违法所得收益,进行合法化操作。
(二)信息技术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最具信息技术风险的莫过于广泛存在的钓鱼网站、木马病毒、仿造制卡、利用商业银行POS机漏洞进行各种各样的诈骗活动。
(三)信息披露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是企业,那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并购、兼并、撤销等经济业务变更。这给一贯使用其产品服务的客户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又多以推卸责任等方式漠视消费者的诉求,最终使消费者不了了之,放弃权利的行使。
(四)备付金使用风险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按央行规定,非金融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所以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全国性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日常的经营业务,那么其每日的最高客户备付金余额就会高达十亿元人民币。这就会滋生第三方金融机构利用短期的在途资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性投资交易活动,由此产生备付金使用风险。
(五)透露客户信息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在新业务办理过程中会要求业务办理人员进行实名认证。比如在进行支付宝注册使用的过程中,用户首先要输入个人的手机号码,然后将支付宝账号与个人或企业银行账户绑定。这样的实名认证不仅掌握了客户的电话号码,而且还掌握了个人或企业的银行账号。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相应的趋利行为或道德风险,势必会将客户信息倒卖,赚取利润。
(六)违法成本低
我国目前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违法处理上没有进行过多解释,只是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流程作了明确说明。目前最高违法成本是吊销经营执照,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会依照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这就会增加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交易的可能性。
(七)经营业务风险
由于行业利润率不高,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淫秽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环讯支付”等先后被曝光,为网络赌球提供资金流转服务;2009年9月,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圳NPS”为上百家境外淫秽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2010年4月,在江苏侦破的“明”网站赌博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易宝”、“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有五万多人提款1.3亿多元;2010年5月,在湖北警方通报的一起“裸聊”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为黄色网站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佣金;2010年6月,河北省破获近亿元网络赌博大案。警方披露:参赌人员和赌博公司的资金流转,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
(八)被定价风险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但是资金供给者肯定还是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企业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增加支付企业的交易成本。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的很多业务逐渐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交叉,因此各家银行为了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竞争,必将原来获得的优惠利率取消,最终形成企业的被定价风险。
(九)盈利与风险控制倒挂
企业身份决定其经营的重心在利润,而非风险监管与控制。银监会将过多的风险监管与防范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势必会造成虚监管结果。
(十)避税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产生的账面资金现在越来越多地可以被用来进行转账结算,尤其是同一账户下的转账结算使得交易的产生不会出具真实交易凭证。这对企业的逃税、避税提供了环境支持。尤其是预付卡业务,更是无法查询准确的交易资金数额。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趋于“经济人”。在进行业务处理选择时,必定会货比三家,比较成本、评估安全。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方便的前提下,对产品安全性的考虑更为全面。而在面对高科技支持服务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时,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竞争,降低客户流失率、争夺市场发展份额、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企业利润,必将依托自身已有的成熟平台,发挥范围经济的优势,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安全、便利的服务。这不仅体现在商业银行在原有支付结算平台的基础上,推出“超级网银”服务,将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免费转账结算服务推向白热化竞争。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又将进一步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并购兼并的规模化发展进程。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有效防范一系列已有和即将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必须具备优秀的资金风险管理、安全服务能力,而技术创新、服务水平、客户价值、风控能力将会是贯穿整个行业的竞争发展的关键词;必须着手在系统建设、业务拓展和专业人才储备等方面的投入;必须不断提升产品及服务、满足用户多种需求,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易观数据.2011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EB/OL].http://www.eguan.cn/cache/1987/103700.html.
[2]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Z].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3]徐家良.互益性组织:中国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4]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被指成网络幕后推手[EB/OL].http://www.hxk uaiw.com/Photo/ShowInfo.asp?InfoID=275.
[5]支付宝网站[EB/OL].http://www.alipay.com/.
[6]财付通网站[EB/OL].http://www.tenpay.com/.
(责任编辑/石 银)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服务;风险;揭示;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6-0059-02
第三方支付是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衍生出的以第三方转移支付为目的的交易方式,该支付交易方式为电子商务中产生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第三方信誉保障服务,并以此促进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发展。世界上最著名的第三方支付服务公司PayPal于1998年12月由PeterThiel及MaxLevchin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荷西市建立。该公司以提供安全高效的一站式支付方案,集国际流行的信用卡,借记卡,电子支票等支付方式于一身,帮助买卖双方解决各种交易过程中的支付难题。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最早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是成立于1999年的北京首信股份公司和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过10年的边缘化发展,我国于2010年9月颁布首个关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即《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2月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发展从边缘化发展推向了合法化发展的道路。随着办法的颁布,截至2011年5月26日,我国已经有300多家企业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并有2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央行支付颁发的首批牌照。纵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发展可以看到它的发展经历了:“产生—边缘化发展—合法化发展—多元化发展”的过程。
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涉及的资金量大,为了规范资金的使用过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的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其中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方支付发展的必然原因在于商品经济的扩大发展和商品交易信息不对称之间产生的矛盾。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和商品供给者之间签订授信协议,并且向商品需求者以自身为中介担保,若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出现任何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有义务和权利或者针对双方提供的交易证据,或者冻结买方资金以法律判决结果,作出退还或者支付其交易资金的方式,以此促进商品交易的顺利完成。这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商品经济发展和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尤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短期汇聚大量零散交易资金的特性,使得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一开始就产生了一系列非系统性风险。
二、第三方支付服务中的风险揭示
(一)违法洗钱风险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使得交易双方可以利用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虚拟交易,将毒品犯罪等违法所得收益,进行合法化操作。
(二)信息技术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最具信息技术风险的莫过于广泛存在的钓鱼网站、木马病毒、仿造制卡、利用商业银行POS机漏洞进行各种各样的诈骗活动。
(三)信息披露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是企业,那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免会遇到并购、兼并、撤销等经济业务变更。这给一贯使用其产品服务的客户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又多以推卸责任等方式漠视消费者的诉求,最终使消费者不了了之,放弃权利的行使。
(四)备付金使用风险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按央行规定,非金融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所以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全国性非金融支付机构进行日常的经营业务,那么其每日的最高客户备付金余额就会高达十亿元人民币。这就会滋生第三方金融机构利用短期的在途资金进行其他高风险性投资交易活动,由此产生备付金使用风险。
(五)透露客户信息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在新业务办理过程中会要求业务办理人员进行实名认证。比如在进行支付宝注册使用的过程中,用户首先要输入个人的手机号码,然后将支付宝账号与个人或企业银行账户绑定。这样的实名认证不仅掌握了客户的电话号码,而且还掌握了个人或企业的银行账号。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相应的趋利行为或道德风险,势必会将客户信息倒卖,赚取利润。
(六)违法成本低
我国目前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违法处理上没有进行过多解释,只是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流程作了明确说明。目前最高违法成本是吊销经营执照,而其他相关违法行为会依照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这就会增加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法交易的可能性。
(七)经营业务风险
由于行业利润率不高,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始转向淫秽和赌博等网站获取收益。2008年6月欧洲杯足球赛期间,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环讯支付”等先后被曝光,为网络赌球提供资金流转服务;2009年9月,第三方支付平台“深圳NPS”为上百家境外淫秽网站和赌博网站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曝光,该公司70%以上收入来自于非法网站的业务提成;2010年4月,在江苏侦破的“明”网站赌博案,犯罪嫌疑人通过“易宝”、“汇付天下”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短短两个月时间就有五万多人提款1.3亿多元;2010年5月,在湖北警方通报的一起“裸聊”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为黄色网站提供支付服务并收取佣金;2010年6月,河北省破获近亿元网络赌博大案。警方披露:参赌人员和赌博公司的资金流转,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
(八)被定价风险
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但是资金供给者肯定还是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企业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增加支付企业的交易成本。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的很多业务逐渐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交叉,因此各家银行为了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竞争,必将原来获得的优惠利率取消,最终形成企业的被定价风险。
(九)盈利与风险控制倒挂
企业身份决定其经营的重心在利润,而非风险监管与控制。银监会将过多的风险监管与防范的职能下放给企业,势必会造成虚监管结果。
(十)避税风险
第三方支付企业产生的账面资金现在越来越多地可以被用来进行转账结算,尤其是同一账户下的转账结算使得交易的产生不会出具真实交易凭证。这对企业的逃税、避税提供了环境支持。尤其是预付卡业务,更是无法查询准确的交易资金数额。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在交易过程中趋于“经济人”。在进行业务处理选择时,必定会货比三家,比较成本、评估安全。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方便的前提下,对产品安全性的考虑更为全面。而在面对高科技支持服务下的第三方支付业务所带来的巨大利润时,商业银行和电子商务平台为了和第三方支付企业竞争,降低客户流失率、争夺市场发展份额、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扩大企业利润,必将依托自身已有的成熟平台,发挥范围经济的优势,在降低经营成本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安全、便利的服务。这不仅体现在商业银行在原有支付结算平台的基础上,推出“超级网银”服务,将以第三方支付为主的免费转账结算服务推向白热化竞争。而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又将进一步推动第三方支付企业并购兼并的规模化发展进程。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健康发展过程中,必须有效防范一系列已有和即将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必须具备优秀的资金风险管理、安全服务能力,而技术创新、服务水平、客户价值、风控能力将会是贯穿整个行业的竞争发展的关键词;必须着手在系统建设、业务拓展和专业人才储备等方面的投入;必须不断提升产品及服务、满足用户多种需求,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易观数据.2011年第1季度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季度监测[EB/OL].http://www.eguan.cn/cache/1987/103700.html.
[2]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Z].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
[3]徐家良.互益性组织:中国行业协会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4]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被指成网络幕后推手[EB/OL].http://www.hxk uaiw.com/Photo/ShowInfo.asp?InfoID=275.
[5]支付宝网站[EB/OL].http://www.alipay.com/.
[6]财付通网站[EB/OL].http://www.tenpay.com/.
(责任编辑/石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