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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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西方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整体性危机,伯尔曼重新审视和考查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彼此紧张并相互渗透、赖存与影响的关系,以此重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唤起对终极目的与生活意义的信仰,以寻找出解决危机之良策。为此,伯尔曼使用了最广义上的法律概念,在该意义上,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无法推导出“法律信仰”之命题,如将其中的“法律”理解为国家制定法,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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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西方法律传统在现代社会出现的整体性危机,伯尔曼重新审视和考查了法律与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与整个发展过程中的彼此紧张并相互渗透、赖存与影响的关系,以此重新唤起人们对法律的情感与忠诚,唤起对终极目的与生活意义的信仰,以寻找出解决危机之良策。为此,伯尔曼使用了最广义上的法律概念,在该意义上,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中无法推导出“法律信仰”之命题,如将其中的“法律”理解为国家制定法,将是对伯尔曼的极大误解,所以,“法律信仰”在我国是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当下我国同样面临着法律被过度工具化和不被遵守的问题,但是我们的问题不是宗教与法律传统的断裂造成的,而是如何处理传统历史上一直存在的刑法惩罚文化与权力本位文化与现代社会民法文化和权利文化之间的冲突问题,并使后者取代前者成为法律文化的主流。所以,我国的法律问题与伯尔曼视野中的法律问题根本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我国当下最要紧的是如何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感和守法精神,如何克服社会转型时期或现代化过程中权力者的滥权问题,以及如何树立法律的权威和法律至上的制度机制。在我国须认真对待“法律信仰”,并摈弃使用这一范畴。
(摘自《政法论坛》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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