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认定及其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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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与生产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本文就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展开研究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机制,让我们可以更公平的交易。
  关键词:消费者;经营者;公平交易权;相对性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有获得公平的交易的权利。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经常得不到实现,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相比,始终是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对此项权利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声音,明确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内涵,让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能够发挥作用,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对“消费者”的认定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国家标准计量局1985年6月颁布的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由此可见我国消主要从消费主体和消费目的以及消费方式三个个方面来定义,主体必须是个人,不包括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目的主要是用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不是通过转手而获取利益。
  二、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相对性
  从上可以看出消费和生产的紧密联系,作为两者主体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也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关系。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很多消费需求和进行相应的消费行为,而这种消费需求只有经营者才能满足,生产者生产商品,销售者进行销售或提供服务,这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他们两者互相依赖形成了一个生产--消费的市场。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他们之间又充满了矛盾和对立。经营者在面对市场中激烈的竞争就必须要采取节约成本、提高技术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模式等方法来获取利益。这其中难免就会有部分经营者不顾法律道德的约束,为图私利用偷工减料、欺诈等方式来赚取利润。这几年我国的毒奶粉、瘦肉精等有毒有害物质被添加到食品当中,假冒伪劣商品也在市场中随处可见,这些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层出不穷,逐渐使消费者对经营者失去了信任。对消费者来说,他们由于缺乏对市场信息的了解,以及在面对很多大型企业时势单力薄,单凭一己之力无法有力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此给予了消费者倾斜性的保护,但是在现实中有很多消费者在面对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并没有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去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相当一部分人都采取了沉默的方式,即忍气吞声,抱着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得过且过,而有一部分完全反其道而行之的消费者则采取了过激的行为来维权,像多年前的王海知假买假,还有消费者砸冰箱、砸汽车、进行一些侮辱性的行为,甚至还因维权不利而冲击消费者协会。这虽然也是消费者面对权利受到损害甚至威胁到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却状告无门的无奈之举,但也在另一种层面上违反了法律,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手段,不仅不能有效的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引起更多的纠纷。
  三、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冲突解决机制
  1.完善对市场的监管及管理
  高效加强市场监管,要做到创新监管理念,拓展监管领域,完善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丰富监管手段,实现市场监管效能的全面提升。创新监管理念,就是要刚柔相济,宽严有度,明确监管目的,注重执法效果,实现监管执法与规范发展的良性循环。拓展监管领域,就是要坚持实体市场与虚拟市场监管并重、低端市场与高端市场监管并重,不断拓展对新型业态、新兴行业、新兴领域的监管。完善监管机制,就是要大力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建立依法、科学、高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转变监管方式,就是要向长效、规范监管转变,向事前规范指导、事前预警防范转变,向协同监管与综合执法转变。丰富监管手段,就是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将科技手段与监管职能更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市场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数据建设,提高工商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深化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大业务应用系统整合力度,全面推进信息化应用。
  2.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法律在我国实际应用中一个很大的阻碍就是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匮乏,在遇到侵权事件发生的时候很难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经营者来说,很少有人进行生产销售的唯一目的就是去损害他人的利益,他们有些是根本不懂法,不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有些事在面临巨大的生存和竞争的压力时选择投机取巧以至于侵害到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者来说,他们本是双方中较为弱势的群体,法律为保护他们规定了各种各样的权利和救济途径,但是他们并不很清楚的了解这些规定,在面对权利受到侵害时,人类最原始的保护欲促使他们总是采取一种他们认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例如打砸商铺、冲击消协,当然这起其中也必然存在执法不力的情况。但是希望他们都能尊重法律适用法律的前提是他们都能清楚的知道这些法律法规,经营者知道自己应该怎样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以及违反法律会受到怎样的惩罚,消费者也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应该怎样合理的适用他们,还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救济。
  3.构建保护经营者的社会团体
  消费者除了可以利用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之外,还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来维权,消费者协会相较司法机关的国家机关性质更加的灵活,减少了消费者寻求司法救济所耗费的资源。笔者认为经营者同样也需要这样的一个社会机构来保障他们的权利。我国法律对经营者规定是以规制和监督为主,例如工商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机关都是管理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众多的中小型企业在市场中并不是绝对的处于优势地位,他们在面对垄断竞争的时候也是举步维艰,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基于对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我国法律对消费者规定了更多的权利以此来保护他们的权利,为我们创造一个稳定繁荣的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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