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伦理学审视下的中国翻译版权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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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对中国近现代具有代表性的翻译版权思想,在翻译伦理学的行为准则下进行了审视,从而管窥中西文化在交流对话中的交锋,并以此思索了翻译中,如何实现翻译伦理学行为准则的理想。
  关键词:翻译伦理学 中国翻译版权思想 跨文化交流
  中图分类号:I046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翻译,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跨文化交际活动,其最终目的就是增强各民族平等对话,促进各民族文化发展。然而,翻译过程中又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如权力话语问题,文化霸权主义问题等。为克服这类问题,吕俊(2006:271)提出了建立翻译的伦理学理论,构想了一种“以承认文化差异并尊重异文化为基础,以平等对话为交往原则,以建立良性的文化间互动关系为目的”跨文化交往活动的行为准则。
  要在翻译中实现这一行为准则,恐怕非一朝一夕之功。由于各民族文化事实上存在了不平等,观念上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尊重异文化、追求平等对话上必然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冲突。本文即对中国近现代具有代表性的翻译版权思想,在翻译伦理学行为准则下进行审视,以管窥中西文化在交流对话中的交锋。
  
  二 《大清著作权律》出台前后:争取自身的发展壮大
  
  在中国翻译史上,直到近代才有罗振玉、严复与张元济三人开始论及翻译的版权问题。罗氏谈的是“官译”的版权归官,严氏谈的是为翻译者保护版权,而张氏谈的是翻译中有关国际版权问题(陈福康,2000:148)。就弱势文化争取与强势文化进行平等对话而言,张氏对翻译版权的看法更具重要意义。他在1905年亲拟了《对版权律、出版条例草稿意见书》,其中就翻译外国著作的版权问题提出看法,认为原订版权律“此条大有流弊,应详细斟酌。按有版权之书籍,非特不能翻印,抑且不能翻译。中国科学未兴,亟待于外国之输入。现在学堂所用课本,其稍深者大抵译自东西书籍。至于研习洋文,则专用外国现存之本。若一给版权,则凡需译之书皆不能译,必须自行编纂,岂不为难?至于洋文书籍,一一须购自外国,于寒 亦大不便。是欲求进步而反退步矣”。他还认为版权律草案谓外国如保护中国人著作版权,则中国亦如何保护外国人版权,“此不过欺人耳目之语”。因为当时外国翻译中国书极少,“欲其给我版权,彼必不吝”,而这不过是“我以实际之利权,易彼虚名之保护”而已(ibid:132)。
  张氏的这一思想在当时非常具有代表性。史料表明,列强与清政府进行商务条约谈判时,曾希望中国对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给予足够的保护。此事曾给清朝内部带来极大震动,时任管学大臣的张百熙就提出了“不立版权,其益更大”的主张。他分别致电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力陈自己的理由:一是中国急需引进大量西方知识,如果受到版权限制,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势必滞缓;二是设置版权对西方各国也没有益处,如果中国不能学习更多的西方知识,就会影响中外商务交往(参见张小莉,2005:108)。
  然而,处于弱势的清廷最终还是不得不在与美国、日本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通商行船续约》中承诺保护外国作品的版权,并在此基础上于1910年制定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即便如此,中国仍尽一切可能力图发展壮大自己,争取与列强的平等对话。就清廷而言,制定著作权法虽然是迫于列强的压力,但真正使其有兴趣制定这项法律的则是列强对中国法制健全后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事实上,在清廷看来,保护外人的作品只是一种手段,而其真正的目的在于废除治外法权,以构建一个现代性的民族国家,与西方列强处于平等的地位。”(张玉敏等,2004:45)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条约里限定了“为中国人备用”或“专为华人教育及享用上而作”的书籍图案才能享有版权,从而让外国著作在中国翻译时冲破了版权的限制,方便了国人为开启民智而进行的必要的外国书籍的翻译。有详细记载的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中日《正则英文教科书》和民国十二年(1923年)中美《韦氏大学字典》版权讼案(参见舒琼,2006:132),最后以中方的胜利而告终,对发展当时中国的教育而言应该具有重大意义。
  由于相当部分的国外书籍在中国得不到保护,列强便敦促中国加入版权国际保护同盟,多次要求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由此又引发了中国是否应该加入世界版权同盟的争论。反对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认为:首先,加入版权同盟,中国将不能自由翻印外国人先进的研究成果,更不能翻译,这对学术发达、文化进步阻碍甚大;其次,美国的先例表明,在著作不多、工商业不发达、总体实力不能与外国比肩之时,不能轻易加入版权同盟。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争论在民间出现了主张中国加入版权同盟的论调,但在翻译问题上,还是认为要保留我国自主的权力(参见李雨峰,2004:175)。此次争论也没什么结果,最终中国也没加入版权同盟。
  南京国民政府建制后不久制定了《著作权法》,并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但限定了除乐谱、剧本作品外,外国作品都只享有重制权,而无翻译权(ibid:175)。虽然在列强看来,在国民党统治大陆的二十几年的时间里,许多外国作品在中国仍然受到侵害,但受到侵害的多是翻译权。由于中国逐渐取消了治外法权,赢得了法律的完全独立,因而当时发生的涉外版权纠纷寥寥无几。
  综观近代中国在翻译版权问题上走过的历程,或许有人认为旧中国缺乏法律思维,因而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不能与世界接轨。但如果置《大清著作权律》出台前后的中国翻译版权思想,于殖民时代语境下考查,则至少能得到这样的启示:弱势文化要通过翻译壮大自己,就不得不置国际版权于不顾,而重在考虑自身的利益。
  
  三 筛选积淀重译论:与西式法理学的对话
  
   随着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新中国19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2001年加入WTO,并对国内版权法律进行了全面修订,标志着中国在著作权的法律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开始与世界接轨,在国际版权问题上也少有争议了。但是,中国与西方毕竟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文化,其著作权法的法理哲学基础也不完全一样,因此,当涉及有关翻译作品权益的时候,观念上也必然有所冲突。
  辜正坤提出的筛选积淀重译论就是这种冲突的代表。“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提出,绝不只是一个翻译方法问题,从广义文化的角度看,这是对西式法理学是否完善的挑战。”(辜正坤,2003:399)因此,他认为很有必要修改现行的著作权法,并为建构中西合璧式的有关翻译作品权益的新著作权法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ibid:400—401)。
  辜教授对西式法理学的挑战绝非偶然,它多少跟中国著作权法的法理哲学基础也有所关联。西方属于个体主义文化,西式著作权法建立在“财产价值观”之上,因而以保护个人权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为基点。中国属于集体主义文化,版权立法则以“人格价值观”为取向,自然在保护私权上有所弱化。
  例如,现行的中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是作者,享有著作权,成为著作权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作品可以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版权法保护的是集体财产还是私人专有财产这一问题上便界限不很分明。
   西式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私权上引进了思想/表达(idea/expression)二分法,规定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表达的思想。按照这一原理,重译一部作品时是坚决反对抄袭旧译的。然而,“问题是在翻译的时候,往往又有些句子可能只有一种最好、最贴切的译法。旧译取得先占优势,抢先用了,后来者只好另起炉灶,没有绝大才华,很难有所超越,甚至常常不如旧译。”(ibid:397)这对后人继承前人某些传神译笔,并结合自己的创造提高翻译界的整体水平显然不利。一方面,我们要保护原译者的私权,另一方面,我们又要促进翻译集体事业的发展,这就构成了一对矛盾。在这一问题上,中国著作权法的价值取向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某种法理依据。
  实际上,二分法也是为了在保护作者私权的同时,最终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只不过由于过分强调私权,而在某些方面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从某种意义上说,思想和表达犹如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一样本身就没有确定的界限。西式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就是保护作品的独创性。而在解构主义那里,文本的独创性则遭到了颠覆,从而也对西式著作权法起了掘墓作用。罗兰·巴特(1977)就对文本的独创性进行了解构:“文本就是由一系列引自无数文化中心的文句组成……作者只能模仿某种表达方式,而这种表达方式也总是前人用过,绝非某人独创。他仅有的才能便是利用各种作品合成自己的作品,以某些作品去反驳另一些作品,但绝不依赖其中任何一部作品。”
  既然任何文本都不是某个作者完全独创,翻译作品恐怕也不能过分强调原译者的私权。在这点上,中国集体主义文化里的一些理念或许能在与西方对话中找到某种契合。因此,筛选积淀重译论的提出,不仅具有方法论的意义,它更是与西方文化理念的一次交锋;如果能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它必将推动翻译集体事业的发展,从而为各民族文化更好、更准确地相互了解创造良好的环境。翻译伦理学所倡导的翻译要“建立良性的文化间互动关系”,也只有在这种大环境下才有望实现。
  
  四 结语
  
  吕俊(2003:271)在提出翻译伦理学时希望“当人们统一认识,取得共识以后,经过国际组织的协调建立起国际间共同遵守的契约,在尊重异文化和保证自由交往的基础上,进行文化交流与合作”。实际上,要尊重异文化和保证自由交往,必须首先承认各民族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理解弱势文化按自身形势采取的一些举措,保证弱势文化的壮大发展,否则就不可能存在国际间共同遵守的契约。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一些弱势文化越来越被边缘化,中国近代《大清著作权律》出台前后在翻译版权问题上走过的历程,或许能为这类契约的建立提供某些参照。
  另一方面,“在一个‘文化’无所不包、无孔不入的全球化时代,翻译更是难以摆脱‘文化’的阴影”(王宁,2006:5)。翻译,即便是涉及到法律问题,也与文化有所牵连。法学学者李雨峰(2006:106)指出,“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版权是法律的,毋宁说它更是政治的、经济的”,实际上,翻译版权还应该是文化的。
  因此,考查中国近现代翻译版权思想,将其置于广义的文化语境之下,或许对我们思考在翻译中如何尊重异文化、如何促进各民族文化自由平等对话、如何建立良性的文化间互动关系有所帮助,从而真正实现翻译伦理学行为准则的理想。
  
   参考文献:
   [1] Barthes,R.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A]. Ed. and transl. Stephen Heath Image, Music,Text[C]. London: Fontana,1977.
   [2] 陈福康:《中国译学理论史稿》,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0年。
   [3] 辜正坤:《中西诗比较鉴赏鉴赏与翻译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4] 李雨峰:《版权的中国语境——一种历史的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3期。
   [5] 吕俊、侯向群:《翻译学——一个建构主义的视角》,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6年。
   [6] 舒琼:《旧中国版权制度初探》,《河南图书馆学刊》,2006年第5期。
   [7] 王宁:《文化翻译与经典阐释》,中华书局,2006年。
   [8] 张小莉:《大清著作权律》述论,《学术研究》,2005年第9期。
   [9] 张玉敏、李雨峰:《中国版权史纲》,《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1期。
  
   作者简介:
   鲁伟,男,1978—,湖北宜城人,文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工作单位:江西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
   闵璇,女,1978—,湖北鄂州人,文学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翻译理论与实践,工作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外国语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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