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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慈善事业是从慈爱和善意的道德层面出发,通过实际的自愿捐赠等行为和举动,对社会的物质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它无疑是社会一定利益的调节器和控制闸,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监管即对事物的监督和管理,是为了保证事物在运行过程中正确施行法律和决策而进行的控制活动。当今中国慈善事业的现状是:一方面,社会和广大民众对于慈善的热情日益高涨;另一方面,对慈善行为的监管依然缺失。“郭美美事件”、“‘中国妈妈’胡曼莉事件”、“‘慈善家’李国华事件”,等等,都曝露出慈善事业监管的缺失。这一点甚至连构成犯罪的当事者都坦言:“既然鼓励我做就该对我监管,有效检查我,因为有红灯有警察才不会闯红灯”。而“红灯”就是规则的存在,就是对慈善的监管。事实上,如果监管到位、透明,那么问题就不会出现,或者不会出现得那么多、那么频繁,至少后果也不会那么严重、影响不会那么大。
可喜的是,为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分析了“十二五”期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在提出的六项重点任务中第五项就是:建立完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任务指出,要“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周)、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这里从宏观层面、描述性的、指导性的给出了关于慈善监管的思路和办法,为下一步做好慈善事业监管指明了方向。在具体监管中笔者认为需要政府、慈善组织自身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监管到位,不缺位
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靠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实行所谓“分级、归口、双重”管理,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着没有归口,管理单重现象,甚至由于历史、体制各方面原因,使得一些民间组织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规定,有三类社会团体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其中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社会团体。行业红十字会,没有经过民政部注册,当然也就谈不上主管部门的监管。有些慈善机构更多的是自我监管,而其内部监督又难以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程序障碍。导致监管不到位、缺位的现实问题,这种局面需要做出适当调整和安排。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有些慈善组织,由于监管不力,透明度不高,使得善款流向不明,公信力出现危机。慈善组织对捐赠人的需求、动机、内心感受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善款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捐赠人根本无从知晓。导致的结果是严重的:已有的公众捐赠热情被熄灭或挫伤,慈善组织由于慈善资金的短缺存在生存危机。诚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王行最透露,“我国的基金会超过2200家,其中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作为一个慈善机构,公信力是它的生命力,而公信力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各方监督机制完善的基础上的。慈善机构当以公信力为生命,而一个有公信力的慈善机构,必须被置于强而有力的监督之下,我国约有75%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没有形成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公众来说,捐赠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等都很少知情。慈善组织不能像“装在透明口袋里的玻璃球”那样透明,让人一目了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亟待加强和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慈善立法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主编之一杨团就呼吁,要把政府主导变为政府辅导,给民间社会发展空间。法律规范的缺失,成为中国慈善事业道路上的最大障碍。目前,没有一部我国慈善方面的专门法,仅有民政部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现有的慈善方面的法规无论位阶上、数量上都对满足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挑战。不难看出,加强慈善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不仅必要且十分紧迫。
4、激活民间慈善因子开展第三方评估
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组织为了赢得公众的信任、募集更多的善款,会主动公开账目并接受公众的质询,很多基金会都会聘任第三方审计机构来对其每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要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很重要的就是要激活民间慈善因子,开展第三方评估。因为,作为民间因子的第三方因其民间性、中立性、独立性,它的监督更为有效。当然,这需要通过广大民众和政府的认可,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其次,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估标准;另外,要在规定的媒体上定期发布评估监督结果。这个评估结果将成为政府支持和民众捐助、了解慈善机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参考依据。让具有合法资质、公信度好的中立第三方,对慈善机构定期进行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评估并予以公布,可以使各慈善机构随时接受公众的质询,确保捐款的使用去向高度透明。
5、借鉴域外监管经验确保监管质量或效力
香港红十字会尽管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分会,但公信度高,原因主要在于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政府监管以及公众的随时质询机制等方面;美国的监督机制也值得借鉴,他们设立行业评级与社会监督,而且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慈善机构甚至都可以给质询方提供详细清单;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法国为了管理和使用善款,一些大型慈善机构联合制定了规范慈善机构行为的宪章,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不谋私利、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财务透明,基本上保证了慈善机构获得的善款得到善用。通过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看到,慈善监管需要来自外部(政府)、内部(自身)和第三方共同参与才能做好!
总之,慈善事业是崇高的,监管工作是多方面的,但必须突出重点,无论如何必须在严密的制度规则下进行。正如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仅仅倚仗个人的良知和朴素的‘好人好事’观念去实践,因为这注定是一场可怕的冒险。我们更不能依赖于慈善从业者的良知与热情支撑起庞杂的慈善事业,而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包含法律、政策、监管、审计等各方面的规则,并且各方都在规则下运作,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逐渐走上正轨。”
可喜的是,为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总结了“十一五”期间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分析了“十二五”期间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形势,提出了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在提出的六项重点任务中第五项就是:建立完善慈善事业监管体系。任务指出,要“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完善慈善公益信息统计平台,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建立和完善以慈善业务年审为主要手段的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鼓励开展慈善公开日(周)、利用互联网动态披露捐赠信息、捐赠人参与项目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重大慈善项目巡视员等监督方式,提高监督的及时性与效率,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动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慈善事业监督有力、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这里从宏观层面、描述性的、指导性的给出了关于慈善监管的思路和办法,为下一步做好慈善事业监管指明了方向。在具体监管中笔者认为需要政府、慈善组织自身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监管到位,不缺位
对于我国慈善组织的监管主要靠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实行所谓“分级、归口、双重”管理,但是,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着没有归口,管理单重现象,甚至由于历史、体制各方面原因,使得一些民间组织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总则规定,有三类社会团体不属于该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其中包括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社会团体。行业红十字会,没有经过民政部注册,当然也就谈不上主管部门的监管。有些慈善机构更多的是自我监管,而其内部监督又难以摆脱“自己监督自己”的程序障碍。导致监管不到位、缺位的现实问题,这种局面需要做出适当调整和安排。
2、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有些慈善组织,由于监管不力,透明度不高,使得善款流向不明,公信力出现危机。慈善组织对捐赠人的需求、动机、内心感受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捐赠人的知情权、监督权被剥夺,善款的使用情况,大部分捐赠人根本无从知晓。导致的结果是严重的:已有的公众捐赠热情被熄灭或挫伤,慈善组织由于慈善资金的短缺存在生存危机。诚如中国扶贫基金会秘书长王行最透露,“我国的基金会超过2200家,其中1288家基金会没有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慈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作为一个慈善机构,公信力是它的生命力,而公信力是建立在信息公开、各方监督机制完善的基础上的。慈善机构当以公信力为生命,而一个有公信力的慈善机构,必须被置于强而有力的监督之下,我国约有75%的慈善组织完全不披露或仅少量披露信息,没有形成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公众来说,捐赠活动信息、接收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等都很少知情。慈善组织不能像“装在透明口袋里的玻璃球”那样透明,让人一目了然。慈善组织的公信力亟待加强和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3、加强慈善立法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
《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主编之一杨团就呼吁,要把政府主导变为政府辅导,给民间社会发展空间。法律规范的缺失,成为中国慈善事业道路上的最大障碍。目前,没有一部我国慈善方面的专门法,仅有民政部2004年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199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现有的慈善方面的法规无论位阶上、数量上都对满足现阶段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提出了挑战。不难看出,加强慈善立法,明确慈善组织的法律地位,引导慈善组织良性发展,不仅必要且十分紧迫。
4、激活民间慈善因子开展第三方评估
在一些发达国家,慈善组织为了赢得公众的信任、募集更多的善款,会主动公开账目并接受公众的质询,很多基金会都会聘任第三方审计机构来对其每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要建立针对慈善组织的评估监督机制,很重要的就是要激活民间慈善因子,开展第三方评估。因为,作为民间因子的第三方因其民间性、中立性、独立性,它的监督更为有效。当然,这需要通过广大民众和政府的认可,确定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其次,要有一套科学的评估标准;另外,要在规定的媒体上定期发布评估监督结果。这个评估结果将成为政府支持和民众捐助、了解慈善机构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参考依据。让具有合法资质、公信度好的中立第三方,对慈善机构定期进行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评估并予以公布,可以使各慈善机构随时接受公众的质询,确保捐款的使用去向高度透明。
5、借鉴域外监管经验确保监管质量或效力
香港红十字会尽管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分会,但公信度高,原因主要在于通过国际会计事务所审计、政府监管以及公众的随时质询机制等方面;美国的监督机制也值得借鉴,他们设立行业评级与社会监督,而且绝大多数州都规定,慈善机构必须向州首席检察官提交年度报告,首席检察官还可以代表公众对触犯公共利益的慈善机构提起公诉。更重要的是任何美国公民都可以去慈善机构查阅账目,慈善机构甚至都可以给质询方提供详细清单;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了“慈善委员会”以监督管理和规范慈善组织,任何人都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法国为了管理和使用善款,一些大型慈善机构联合制定了规范慈善机构行为的宪章,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不谋私利、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财务透明,基本上保证了慈善机构获得的善款得到善用。通过以上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我们看到,慈善监管需要来自外部(政府)、内部(自身)和第三方共同参与才能做好!
总之,慈善事业是崇高的,监管工作是多方面的,但必须突出重点,无论如何必须在严密的制度规则下进行。正如中华慈善总会会长范宝俊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仅仅倚仗个人的良知和朴素的‘好人好事’观念去实践,因为这注定是一场可怕的冒险。我们更不能依赖于慈善从业者的良知与热情支撑起庞杂的慈善事业,而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包含法律、政策、监管、审计等各方面的规则,并且各方都在规则下运作,才能使我国的慈善事业逐渐走上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