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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11日,原告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名扬天下”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9日,商标局经审查以申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公告。原告不服。于2002年5月30日向本案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