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的反社会性及可改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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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监狱管理工作中,改造罪犯思想,改变罪犯不良生活习惯,错误的世界观,使其变成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才,这是监狱工作中急待努力,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虽然改造罪犯的思想工作天天都在努力,但效果并不理想,要想将这项工作做好,必须从根本上了解罪犯反社会性的根源,从根本着手,探寻反社会性的可改造性,从根本上促进对罪犯的改造,使罪犯从心理上发生改变。
  关键词 罪犯 反社会性 改造性
  作者简介:郝佩韦,河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111
  一、罪犯的反社会性
  (一)反社会性
  反社會性是指人们的行为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与促进社会向前发展的社会化进程背道而驰,是指违反社会规范的一种心理属性。在个体社会化过程中产生和形成。反社会行为就是指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越轨行为。犯罪行为是越轨行为的特殊类型,即行为人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合法权益实施了危害行为。
  (二)犯罪的阶级性
  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它具有阶级性。犯罪和国家、法一样,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在人类产生阶级以前的原始社会,劳动生产力非常低下,没有而且不可能有专门分化出来实行管理并统治社会上一切人的特殊集团,也就是说,那时没有阶级,国家没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分,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述的:“在原始社会氏族公社里,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因而,不存在按照统治阶级意志所规定的法律,也不存在法律规定而由国家加以惩罚的所谓犯罪。
  犯罪伴随着阶级而产生、发展、变化,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有维护不同阶级利益的要求,因此,对于哪些行为是犯罪,哪些行为不是犯罪,在法律上就会有不同的规定,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当然,剥削阶级国家为了维护剥削阶级全局的利益,维护整个阶级的统治秩序,对于那些即使是统治阶层中某些成员实施的某些行为,也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定为犯罪,并且用惩罚手段加以制裁,同时,它所要处罚的某些犯罪,如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并非只对剥削阶级利益具有危害性,对普通公民也具有危害性。
  有时,经过人民的斗争,也会迫使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定一些形式上保护人民利益的条款,但这些规定丝毫也不影响犯罪的阶级本质,统治阶级规定任何犯罪,其出发点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秩序。
  二、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过程
  人不是生下来就犯罪的,而是在后天社会环境消极因素的影响下才堕落犯罪的,一般来说,罪犯的反社会性是在少年时期和青年时期的反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
  一个人出生以后,无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在不断发展之中,人的成长过程是社会化的过程。一个人从出生开始,经过少年社会化和青年社会化,基本上掌握了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知识,技能和各种社会规范,才有资格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成员,不然就无法适应健全的社会生活。由此可见,社会化的过程是每一个人认识各种社会规范,适应健全社会生活的途径,基于同样的道理,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必须经过青少年期反社会化的过程。
  (一)少年期,也叫做学龄中期
  在少年期,由于经过婴儿期,幼儿期和儿童期的社会化之后,自我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能够逐渐自觉地认识和评价自己的个性品质,这个时期是人的世界观形成的萌芽阶段,是青少年道德观念发展的新阶段。由于这个时期大脑发育基本健全,视野渐广,知识增多,逐渐对人生的目的、意义,以及周围的世界开始形成一般的看法,在这个时期,学校和家庭要特别重视对少年进行生活基本技能,社会规范教育,指点生活目标,培养生活能力,特别是要进行世界观和生活规范化的教育,使他们懂得人为什么活着,为谁活着,如何做人等等,这就是人生观问题,也是生活目标问题,在现阶段,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生活目标:一种是资产阶级的利已主义,这是把少年往邪路上引导,一旦他们利已主义的生活目标得不到满足,便会绝望,消沉,堕落,形成反社会性。另一种是无产阶级的人生观,它教育少年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帮助少年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代新人。
  (二)青年时期,是人的成长期, 在生理上和心理上达到成熟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个人的生活范围扩大,接触更广阔的社会,世界观初步形成,个性发展达到接近定型的程度,在这个时期的主要特点是有理想,有抱负,敢于创新,很少保守,社会价值观念多样化,但缺乏实际生活经验,心理上存在着许多不安和动摇,对未来抱有幻想,对跨入社会遇到的各种情况,感到困惑不解,特别是在社会发生急剧变动时期,更会引起青年人的心理矛盾,在这个时期,如果家庭、学校、社会不重视青年的社会化,就可能使青年进入反社会化的进程,形成反社会性。
  一般反社会行为,诸如不讲道德,不守纪律,贪脏妄法,损公肥私等现象是较普遍的,这些行为有害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损于人民利益,它与犯罪这一严重的反社会行为相比,更为普遍,解决一般反社会行为问题,主要靠社会舆论的力量,靠教育的力量,靠行为人的自我控制,但也需要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手段加以控制。如对某种行为给予实物或金钱的惩罚,或者是斥责,批评,以至给予记过,撤职等行政性处罚。至于犯罪行为,是社会化过程中出现的病态现象,它涉及的只是社会的极少数成员,一般来说,它是一般反社会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既然犯罪是社会的病态现象,这就产生了一个克服病态的再社会化的问题,这种再社会化是一种强烈性教育改造的过程,罪犯的再社会化必须在军事管制的条件下,通过监狱特别机构来施行,这种再社会化的特点就是改变罪犯原来的世界观,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也就是改造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按照社会规定的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去生活。   三、罪犯反社会性的可改造性
  综上所述,罪犯的反社会性并非与生俱来,而是后天形成,生活过程中,错误的导向,人为的作用以及社会大背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既然能在后天形成一种世界观,也可以在后天改变或改善一种世界观,因此,罪犯的反社会性是可以改造,教化的,其依据如下:
  (一)罪犯的反社会性是后天形成
  罪犯的反社会性不是天生就有,而是后天形成的,是犯罪人在反社会化过程中转化而来的。人在社会实践中,客观的不良因素不断地向人们袭来,引起人们的这样或那样的需要,从而与原有的心理状态产生矛盾和斗争,斗争的结果,使个体内部的心理结构发生了某种变化,产生了恶性需要,形成犯罪心理,这就是“内化”的过程。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它又去影响和改变周围的客观现实,这就是“外化”。也就是说犯罪心理形成之后,即付之行动,产生犯罪行为,形成反社会性,而罪犯的反社会性会在不断的犯罪活动中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强化。我们认识到罪犯反社会性的形成的客观进程及其规律,在改造罪犯时,就有了科学的依据,并可以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削弱和破坏罪犯原有的不良心理因素,增加和强化其积极的心理因素,使积极心理因素的量的积累不断扩大,进而把不良心理因素消除干净,使其恢复正常人的心理,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二)强制教化对罪犯反社会性的影响
  在多年的监狱改造实践中,对罪犯的强制教化,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当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之后,如果司法机关未能及时觉察,给予惩罚,这样的行为便有可能重复发生,反之,当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后,如果司法机关能及时觉察,并施以刑罚,就有可能防止類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对罪犯实行惩罚管制,强迫劳动改造。这种外部强化,是对罪犯改造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这种外部强化,罪犯的再社会化就不具备基本条件,但是光有这种外部强化还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种更重要的强化,即内部强化,内部强化是指一系列教育,改造措施综合作用于罪犯,而引起罪犯心理结构的变化。
  不论是外部强化,还是内部强化,都是为了教育和改造罪犯,使其在服刑期间产生一种新的追求,做一个自食其力的新人。监狱工作者要正确认识外部强化和内部强化的辩证关系,并针对罪犯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当的强化手段,以提高改造质量。
  (三)正确的改造方针是改造罪犯的重要保证
  虽然在理论上讲,在人民民主专政下,罪犯的思想是可以改变的,但不得不承认,并非所有罪犯的思想都能在改造中变好,虽然有些人的思想不会发生转变,或者改变了,但并未往好的方向转变,但是大多数罪犯的思想是可以转变的,改造的多少及改造的程度,取决于国家的政策是否正确,改造的方法是否得当。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罪犯是“坏人”,西方一些学者则把罪犯当成“病人”,罪犯可能是生理或心理上发生了病变后,才发生了犯罪行为,如果能在监狱改造过程中,把罪犯当成“病人”,耐心呵护,细心了解“病情”,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只要自始至终都把改造人,转变人放在首位,罪犯不仅可以改造,而且改造的数量,质量都会有新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瑞士:苏黎世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3.
  [2]林崇德.心理学大辞典(上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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