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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rn在现行英国法中,告知义务中“重要情况”的标准可以称为“有权知道”标准.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必须告知谨慎的保险人,在决定是否承保某一风险或所收取的保险费率时,希望知道或考虑的所有情况.谨慎的保险人不需要被未告知或误述的情况决定性地的影响,如拒绝承保或以更苛刻的条件接受承保.衡量“重要情况”的标准是由谨慎保险人作出判断的客观性标准,而非由实际保险人作出判断的主观性标准.但是,保险人因对“重要情况”的误述或未告知而享有的救济则依赖于实际保险人的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