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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了提高侦察效率,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使得侦查工作被更有效的完成,特此对“人肉搜索”展开研究。通过对“人肉搜索”机制的了解,探讨“人肉搜索”用于侦查的可行性。
【关键词】人肉搜索;侦查;网络
2008年江西宜春市,曾出现一起铁锤敲人案件,凶手专门针对单身女性下手,不劫财不劫色,就仅仅是用铁锤敲人的头,一时造成大范围的恐慌,尤其是单身女性,人们的生活受到了重大负面影响。恰时,有网友在网上发表一则名为《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的帖子,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短短几天就有2000多次的访问量,并搜集到了大量有关该案的信息。警方根据这些信息迅速展开侦查并锁定嫌疑人,并将其一举抓获,喧闹一时的铁锤敲人案终于落下了帷幕。不得不说,“人肉搜索”在该案中立了一个大功,这不是“人肉搜索”第一次用于破案,当然也不是最后一次,“人肉搜索”在公安破案中正不断的受到重视。
一、何为“人肉搜索”?
所谓“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①简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把自己所得到的信息都共享出来,并将其相互结合最终得到所要搜寻的答案。
“人肉搜索”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广泛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宽广的覆盖范围及庞大的数据存储量,使之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将各种各样的信息汇聚而来,使得交织在一起的群体范围极其广大,小到搜索对象的亲朋好友,大到只有一面之缘甚至仅有耳闻的人,都可以参与中来;二是多样性。互联网的宽广所带来的,不仅是量,还有质。“人肉搜索”中可以参与进来的,可以是各个年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人群,不同人群所获信息种类不同,对信息的分析结果也不同,从而带来信息资源的多样;三是及时性。网络传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快捷,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途径能迅速地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不断更新。四是工具性。“人肉搜索”再神通广大,说到底也只是一个为人所用的工具,它不会自发的去提取相关信息,也不会莫名的曝光谁的隐私,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全都归咎于使用它的人,正是由搜索的发起者和大力参与者们决定其最终产生的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
通过对“人肉搜索”的了解,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并非仅可为寻人而用,同样可以用于一般资料的检索共享,但近些年来一系列重大“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使得“人肉搜索”与非道德或违法犯罪这类负面事件紧密相连。因此,“人肉搜索”注定会涉入到刑侦体系中来。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在不断的提高,互联网覆盖面不断扩大,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致使现阶段网络通畅程度也不断接近国际水平。再加上无线技术的发展,系统终端从电脑扩展到手机等移动便携设备,使得互联网的接入变得更为普遍,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交或获取相关信息,为“人肉搜索”用于侦察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另外,互联网的普及与手机网络的发展成就了大批的网民,也为这种侦查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契机。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较上年底增加约644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9.3%提升至74.5%。
说到底,“人肉搜索”并非是由某人刻意制造的产物,而是互联网达到一定程度自身发展而来的。由最初在普通论坛上的一人提问八方响应,到现在有专门的平台和关注群体,这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任何新兴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两面性,这些年来“人肉搜索”帮过人,也惹过祸,由其引起的争议不绝于耳,但“人肉搜索”这一形式仍存在着并未消失,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一个虽不完善但可合理存在的体系。“人肉搜索”自身的发展为公安机关能够直接使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何况,我国相关法律也对“人肉搜索”提供了一定的立法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或悬赏通告的。在这里,“人肉搜索”只是一种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动群众来获取案件情报的侦察行为,其本质与传统的侦查方式无异,只是方法上比较新颖。因此,“人肉搜索”用于侦查工作的有法律支持的。
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用于破案已非第一次,虽说案例的数量并非那么多,但从其结果来看,均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这也为将来“人肉搜索”的使用打上了一针强心剂。而且,在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4月2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在修正后,明确指明台湾警方运用“人肉搜索”办案将变为合法。②台湾地区的的这一系列行动对大陆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参照,我们应该吸取经验,为自身侦查手段的发展打下基础。
当然,“人肉搜索”再神通广大,但它也并不是万能的,它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也只能处在“侦查”阶段,是调查走访这类工作的延伸加强,所获信息只能作为参考情报,而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说到底,这只能说是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增加的一种新兴的查案方式,它能促进案件的侦查,为线索征集、通缉犯罪嫌疑人或寻找相关物品等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是对传统侦查方式的补充,而非取代。③故而“人肉搜索”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需要相应机构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改善不足之处,从而使之能更好的为侦查工作服务。
三、完善“人肉搜索”应用机制
“人肉搜索”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去解决,需要相应机构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改善不足之处,从而使之能更好的为侦查工作服务。
首先,确立“人肉搜索”的启动机制。“人肉搜索”不能随意的滥用,应该在利弊之间进行权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只有在达到一定紧急程度且采取常规手段难以实现或成本过高,而采取“人肉搜索”预计能有很大帮助的情况下,才有启动“人肉搜索”的必要。
其次,加强信息的公布和甄别机制。对于侦察信息的公布,应该考虑到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应随意公布嫌疑人的重要信息,而且应该根据需要公布有所价值的及与案件关系紧密的信息,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的泄露。还有就是搜索对象自己公布在网上的,或是网友们经过推敲从中获取到的信息,都不应该视为对其隐私的侵犯。面对网络这个巨大的交流平台,在明确所应公布信息的同时,更应细致甄别出信息的真假及价值大小。甄别信息需要切合实际,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前去确认,对比得出价值所在,不但要高效还要高质量。
另外还要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救济措施。对于发起“人肉搜索”,一定要明确责任主体,不论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来发起搜索,还是由公安机关授权网民或相关专业人员来发起搜索,都应该明确最终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而非单一个体,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该起搜索的权威性、正式性,另外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机制,消除了公安人员及授权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在合理权利范围内积极展开搜索工作。“人肉搜索”的开展过程中不免会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等相关权利,或轻或重,为了减少这些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及时制定一系列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肉搜索”的出现必当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起到重大影响,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次冲击,而侦查的网络化也是侦查模式发展的必经之路,发展必然伴随着种种困难,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社会、法制监督,完善立法体系,以期这种侦查模式带来更大的效用。
注释:
①百度百科.“人肉搜索”引擎[OL].http://baike.baidu.com/view/860941.htm,2013年3月26日访问.
②陈阳.互联网“人肉搜索”在公安工作中的创新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5).
③陈闻高.“人肉搜索”与网上侦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
【关键词】人肉搜索;侦查;网络
2008年江西宜春市,曾出现一起铁锤敲人案件,凶手专门针对单身女性下手,不劫财不劫色,就仅仅是用铁锤敲人的头,一时造成大范围的恐慌,尤其是单身女性,人们的生活受到了重大负面影响。恰时,有网友在网上发表一则名为《人肉搜索城区敲头男子》的帖子,顿时一石激起千层浪,短短几天就有2000多次的访问量,并搜集到了大量有关该案的信息。警方根据这些信息迅速展开侦查并锁定嫌疑人,并将其一举抓获,喧闹一时的铁锤敲人案终于落下了帷幕。不得不说,“人肉搜索”在该案中立了一个大功,这不是“人肉搜索”第一次用于破案,当然也不是最后一次,“人肉搜索”在公安破案中正不断的受到重视。
一、何为“人肉搜索”?
所谓“人肉搜索”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①简而言之,就是每个人把自己所得到的信息都共享出来,并将其相互结合最终得到所要搜寻的答案。
“人肉搜索”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广泛性。由于互联网具有宽广的覆盖范围及庞大的数据存储量,使之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的束缚,将各种各样的信息汇聚而来,使得交织在一起的群体范围极其广大,小到搜索对象的亲朋好友,大到只有一面之缘甚至仅有耳闻的人,都可以参与中来;二是多样性。互联网的宽广所带来的,不仅是量,还有质。“人肉搜索”中可以参与进来的,可以是各个年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人群,不同人群所获信息种类不同,对信息的分析结果也不同,从而带来信息资源的多样;三是及时性。网络传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快捷,大量的信息通过网络途径能迅速地传播并在传播过程中不断更新。四是工具性。“人肉搜索”再神通广大,说到底也只是一个为人所用的工具,它不会自发的去提取相关信息,也不会莫名的曝光谁的隐私,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全都归咎于使用它的人,正是由搜索的发起者和大力参与者们决定其最终产生的是正效应还是负效应。
通过对“人肉搜索”的了解,由此可以看出“人肉搜索”并非仅可为寻人而用,同样可以用于一般资料的检索共享,但近些年来一系列重大“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生,使得“人肉搜索”与非道德或违法犯罪这类负面事件紧密相连。因此,“人肉搜索”注定会涉入到刑侦体系中来。
二、“人肉搜索”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信息化水平正在不断的提高,互联网覆盖面不断扩大,网络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致使现阶段网络通畅程度也不断接近国际水平。再加上无线技术的发展,系统终端从电脑扩展到手机等移动便携设备,使得互联网的接入变得更为普遍,能够在第一时间提交或获取相关信息,为“人肉搜索”用于侦察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持。另外,互联网的普及与手机网络的发展成就了大批的网民,也为这种侦查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契机。据《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64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09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较2011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手机网民规模为4.20亿,较上年底增加约6440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用户占比由上年底的69.3%提升至74.5%。
说到底,“人肉搜索”并非是由某人刻意制造的产物,而是互联网达到一定程度自身发展而来的。由最初在普通论坛上的一人提问八方响应,到现在有专门的平台和关注群体,这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任何新兴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有两面性,这些年来“人肉搜索”帮过人,也惹过祸,由其引起的争议不绝于耳,但“人肉搜索”这一形式仍存在着并未消失,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一个虽不完善但可合理存在的体系。“人肉搜索”自身的发展为公安机关能够直接使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何况,我国相关法律也对“人肉搜索”提供了一定的立法支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媒体发布通缉令、协查通报或悬赏通告的。在这里,“人肉搜索”只是一种通过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动群众来获取案件情报的侦察行为,其本质与传统的侦查方式无异,只是方法上比较新颖。因此,“人肉搜索”用于侦查工作的有法律支持的。
现实生活中,“人肉搜索”用于破案已非第一次,虽说案例的数量并非那么多,但从其结果来看,均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巨大的帮助,这也为将来“人肉搜索”的使用打上了一针强心剂。而且,在我国台湾地区,于2010年4月27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在修正后,明确指明台湾警方运用“人肉搜索”办案将变为合法。②台湾地区的的这一系列行动对大陆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参照,我们应该吸取经验,为自身侦查手段的发展打下基础。
当然,“人肉搜索”再神通广大,但它也并不是万能的,它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也只能处在“侦查”阶段,是调查走访这类工作的延伸加强,所获信息只能作为参考情报,而非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说到底,这只能说是当今信息社会背景下增加的一种新兴的查案方式,它能促进案件的侦查,为线索征集、通缉犯罪嫌疑人或寻找相关物品等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是对传统侦查方式的补充,而非取代。③故而“人肉搜索”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需要相应机构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改善不足之处,从而使之能更好的为侦查工作服务。
三、完善“人肉搜索”应用机制
“人肉搜索”作为一项新鲜事物还有很多问题值得去解决,需要相应机构进一步的采取措施,改善不足之处,从而使之能更好的为侦查工作服务。
首先,确立“人肉搜索”的启动机制。“人肉搜索”不能随意的滥用,应该在利弊之间进行权衡,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只有在达到一定紧急程度且采取常规手段难以实现或成本过高,而采取“人肉搜索”预计能有很大帮助的情况下,才有启动“人肉搜索”的必要。
其次,加强信息的公布和甄别机制。对于侦察信息的公布,应该考虑到对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没有确凿证据之前不应随意公布嫌疑人的重要信息,而且应该根据需要公布有所价值的及与案件关系紧密的信息,最大限度的减少信息的泄露。还有就是搜索对象自己公布在网上的,或是网友们经过推敲从中获取到的信息,都不应该视为对其隐私的侵犯。面对网络这个巨大的交流平台,在明确所应公布信息的同时,更应细致甄别出信息的真假及价值大小。甄别信息需要切合实际,在得到消息的第一时间前去确认,对比得出价值所在,不但要高效还要高质量。
另外还要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救济措施。对于发起“人肉搜索”,一定要明确责任主体,不论是以公安机关的名义来发起搜索,还是由公安机关授权网民或相关专业人员来发起搜索,都应该明确最终的责任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而非单一个体,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该起搜索的权威性、正式性,另外也明确了相关救济机制,消除了公安人员及授权人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在合理权利范围内积极展开搜索工作。“人肉搜索”的开展过程中不免会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等相关权利,或轻或重,为了减少这些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及时制定一系列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人肉搜索”的出现必当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破案起到重大影响,也是对侦查工作的一次冲击,而侦查的网络化也是侦查模式发展的必经之路,发展必然伴随着种种困难,前路漫漫,任重而道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加强社会、法制监督,完善立法体系,以期这种侦查模式带来更大的效用。
注释:
①百度百科.“人肉搜索”引擎[OL].http://baike.baidu.com/view/860941.htm,2013年3月26日访问.
②陈阳.互联网“人肉搜索”在公安工作中的创新运用[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5).
③陈闻高.“人肉搜索”与网上侦查[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