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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0年2至3月间,段余萍在学校和路上,物色3岁至6岁的女性儿童,以其父母的同事、朋友为名,谎称带孩子去玩、买东西吃,将小孩哄骗到较远的个体商亭,伴装购买烟酒,后谎称未带钱,将“自己的”小孩暂放在这里,马上送钱来,即带着烟酒溜走。段以上述手段骗出儿童五名,骗得各类烟酒价值500余元。销赃后获利3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