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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性论的角度看,孟德斯鸠写作《论法的精神》的“原初动机”,是为“所有各国”建立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即为所有的立法者立法。事实上,源于其研究方法的偏颇,他只能是在法哲学领域制造出另一个“形而上学”——以“原则”为最高抽象物的形而上学。尽管《论法的精神》带有浓厚的先验论性质、鲜明的资产阶级色彩和浪漫的乌托邦情结,但它仍不失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在借鉴其积极价值时,需重视其“原则”的宏观维度,而无须过于拘泥其“细节”的微观视角,即重其“道”而非其“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