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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