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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2日卫生部印发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2002年8月16日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对医务工作者的病历书写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医务工作者必须认真遵照执行。与试行版相比,新《规范》有以下特点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