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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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社会不断进步,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扮演着关键性角色。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民法方法被广泛应用其中,辩诉交易、简易程序、证据开示等,有利于实现刑事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有效处理各类刑事案件,满足多元化时代下价值多元化客观要求,有效构建和谐社会。因此,本文作者站在客观的角度,多角度、多层次探讨了刑事案件中民法方法的应用。
  关键词:刑事案件;民法方法;应用;分析
  一、辩诉交易
  就刑事案件来说,和民事案件属于并列关系,各自的目的、程序、标准等各不相同,互不干扰,处于独立状态。刑事案件由多种元素组合而成,和刑事侦查学理论有着某种联系,也就是说必须保证刑事案件要素内容完整、明确,否则,将会影响刑事案件侦查效果。就辩诉交易来说,是民法方法的一种,起源于美国,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自萌芽之后,辩诉交易具有较强的生命力。1970年,最高法院最终判决了布雷迪诉美国的案件,意味着辩诉交易已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以制度形式被确立。就我国而言,早期的辩诉交易也只是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应用到刑事案件处理中,相关学界对此的分类意见不一,以交易结果为基点,可分为量刑交易、不起诉交易两大类。由于特殊刑事政策下的辩诉交易归类难度较大,暂被称之为特殊情况下的辩诉交易。
  以“特殊情况下的辩诉交易”为例,案例:王大鹏是某农牧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身价过亿,名下有很多民营企业。2009年,上东地区的民营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及时获取银行贷款,向员工、村民等筹措资金。随后,王大鹏这一行为被指控触犯了我国《刑罚》相关规定,即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2009年4月被捕。2009年9月30日,王大鹏被判三年,缓刑四年,被罚10万元。在分析刑事案件中,可以发现王大鹏向员工、村民、朋友等借款只属于普通借贷,而且双方都有明确的证据,规定的利息符合国家同期银行利率要求,借贷人并没有超过规定范围,王大鹏也没有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吸收一定存款,也就是说,其筹措资金行为并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如果接贷人属于“亲朋或者单位内部”,该筹措资金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但王大鹏案件发生在2009年,该司法解释并没有出台,又符合我国在金融犯罪案件从严处理方面的刑事政策,王大鹏也只能进行有罪答辩,获取从宽处理,早日获取自由。
  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以往只应用到自诉案件领域,2012年,《刑事诉法》被修订,当事人和解制度被应用到公诉案件领域。就刑事和解来说,采用该民法方法,不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审理刑事案件,還能照顾熟人间的社会关系,便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法已被应用到轻微案件之外的案件,比如,强奸、盗窃。采用刑事和解法的案件较多,比如,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刑事案件。
  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实质上,刑事和解属于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最大化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方面有着非常深远的意义。就我国而言,在刑事政策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坚持“保护、教育、从宽”的原则,也就是说,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可以稍微突破轻微刑事案件的具体界限。案例:被告人李某等12人和被害人张某年龄都为15、16岁,都是职业院校学生。被告人中牛某丢失一部手机,觉得是张某所为,12人对张某大打出手,导致张某头部撞到上床板上致死。法庭人为该案中12名被告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12名被告人都属于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从宽处理。被害人学校支付被害人家属一百五十万,作为赔偿金,12名被告人家属工赔偿了近五十万,最终得到被害人家属原谅,达成和解协议,12名被告人被判缓刑,学校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都属于未成年人,属于典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处理该刑事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还需要综合考虑被告人、被害人二者的特殊身份,这是因为未成年人属于特殊群体,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在考虑种种因素下,审理该刑事案件中,该地区法院采用了刑事和解法,被害人家属得到赔偿,也原谅了被告人,而被告人都得到了法律的审判、制裁,在一定程度上教育与警示了其他未成年人。在刑事和解作用下,未成年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会对法律乃至社会心存感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再犯罪起到预防的作用,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更好地展现自身各方面价值。就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对在校大学生具有一定的保护意义,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利于失足大学生重返校园,更好地学习文化知识与技能,更好地成长成才。
  三、自诉案件
  在新形势下,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自诉案件较多,自诉案件范围的扩大表明公民希望自主处理某些刑事案件。如果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等受到非法侵害,公民有权采用诉讼的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诉权和公民的多种权利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比如,生命权、财产权、健康权。站在客观角度来说,诉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意味着公民有权处分自己,在自诉制度作用下,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决定赔偿数额、诉讼成本等,充分体现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体现了公权力在当事人自由意志方面的尊重。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必须客观分析刑事案件性质、特点,优化利用民法方法,简易程序、刑事和解、辩诉交易等,坚持相关原则基础上,有效处理各类刑事案件,避免刑事案件堆积,提高刑事案件处理效率,更好地展现我国法律的威慑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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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马海阿牛,女,彝族,四川凉山人,本科,单位:喜德县中共县委党校,研究方向:法律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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