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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先予执行制度虽然考虑到案件当事人的急迫需求,然而由于该程序只能在诉讼过程中适用,加上适用条件严格,为了避免先予执行被滥用等方面的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适用率低的现象。尽管先予执行制度在民事诉讼保障制度中所起到的作用无可替代,但是适用率过低这一致命弱点如果任其发展下去难免会沦为被司法实践所摒弃的命运。现代社会良法善治的观念已然深入民心,先予执行制度是良法不假,可是否能够起到善治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