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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九),逐步确立了片面共犯、帮助犯正犯化、事后帮助行为入罪化、帮助违法行为入罪化等立法模式,通过对于资助行为、帮助介绍行为、帮助容留行为、一般协作行为等帮助行为类型的入罪化,实现了罪名体系的严密化,解决了共犯体系无法涵盖的定罪难题,也为共犯理论的完善提供了立法支撑。在总结现有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打破传统共犯思维,提倡共犯限制从属性说的同时,积极探索帮助犯的正犯化和非共犯帮助行为的入罪化,恐怕将成为今后立法关注的重点和理论亟待思考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