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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我国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是一种'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长期以来,我国传统刑事诉讼理论一直认为这种关系模式对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从这种模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作效果来看,尚有许多不足和缺陷.有学者主张建构一体化的检警关系,但是也有学者予以反对.我国目前的司法资源决定了一体化只能作为检警关系改革的远期目标,而近期应当在坚持原有模式的前提下谋求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