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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直接抑制农地使用权供给,间接抑制对农地使用权需求。地租实体的萎缩是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破解此难题的关键在于引入农民定价权、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和健全农民社保体系。
【关键词】土地流转;价格;地租:定价权;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0-01
1农地使用权价格低廉使农地使用权流转陷入僵局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阻滞作用首先表现为对农地使用权供给的直接抑制。农地使用权价格的变化必然影响供给的变化,价格上升,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右移;价格下降。供给量减少,供给曲线左移。我国农地使用权价格是十分低廉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流转收入根本无法承担起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功能,农户可以暂时转让农地使用权但长期转让农地使用权的行为却非常谨慎。所以,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抑制了农地使用权特别是长期使用权的供给。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阻滞作用还表现为对农地使用权需求的间接抑制。因为农地使用权的价格过于低廉,土地使用权的供给者不愿长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入户难以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科技的含量不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未出现明显的变化,农业比较收益的局面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改观,经营转人土地的最后净收益仍然是非常微薄。所以,农地使用权的需求也踌躇不前。
农地使用权的供求和价格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短期需求不足和长期供给不足抑制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另一方面,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低廉又反过来阻滞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二者的相互作用把农地使用权的价格和供求推进一个恶性循环。使农地使用权流转在这种恶性循环中陷入僵滞的局面。
2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地租实体萎缩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地租,地租实体的变化是农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始终是以地租实体为核心,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着地租上下波动,所以地租实体的萎缩是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绝对地租的实体是农产品的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在开放的条件下,世界农业部门的有机构成与世界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成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在相同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农业部门所能获得的剩余劳动和利润率也在降低。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已经缩小或已经不存在。在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优势的攻击下,我国当前的农产品已经超乎规律地提前进入供过于求的阶段。国内的农产品市场正一步一步地被外国农产品占领。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业耕地正从世界农业耕地中逐渐被排挤出来,不但我国农产品的价值不能高于生产价格,而且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也不能或难以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上述意义”的绝对地租和来自垄断价格的另外一种意义的绝对地租实体都在缩小或难以存在。
由于农业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追加投资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产量不断提高,世界农产品的总量已经能够满足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此时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再是生产条件最差国家的国别生产价格,社会生产价格会出现下降的趋势。社会生产将下降到一定的点,这个点就是耕种该生产条件的土地所提供的农产品能满足世界市场的需要,社会生产价格的下降就会停止。这个生产价格就是世界市场上农产品的j土会生产价格。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际农业发展的进程中,衡量农业生产条件好坏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土地这一要素禀赋外,科技所表现出来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衡量农业生产条件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不能说我国的耕地就应属于劣等地的行列,但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却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国际市场上,由于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即使是条件较好的土地。农产品的国别生产价格只能略低于甚至高于世界生产价格,级差地租实体缩小甚至不存在。
对农业追加投资获取级差地租Ⅱ是增加农业经营收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人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的农业经营从总体上还是小农经济的模式,在对农业追加投资时不但遇到了资金、技术、制度的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分散不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或抑制了追加投资的生产率,阻碍了级差地租的形成。
3促进农地流转之思路
引入农民定价权。鉴于以往土地流转权的定价权主要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引人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市场定价权,流转权无法转换为财富,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博奔权,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枷锁,或者说是社保护身符。目前的关键是在土地确权的同时,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规则,培育土地市场,尊重农民在市场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发展农地规模经营。具备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当然,所有一切政策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如,出台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新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对农业经营大户给予贷款金额、利率及办理手续等方面的优惠和方便;建立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大户,优先纳入贷款担保范畴,破除对土地追加投资的障碍加强服务和指导,建立自上而下的网络状、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为农业经营大户及时提供生产技术和产销信息。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存度”,减低土地流转的机会成本。研究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后参加城镇社会基本保险的政策措施和“土地换社保”的实施办法。实行转岗就业培训重点向流转土地农民倾斜,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流转土地的农民。
【关键词】土地流转;价格;地租:定价权;规模经营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50-01
1农地使用权价格低廉使农地使用权流转陷入僵局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阻滞作用首先表现为对农地使用权供给的直接抑制。农地使用权价格的变化必然影响供给的变化,价格上升,供给量增加,供给曲线右移;价格下降。供给量减少,供给曲线左移。我国农地使用权价格是十分低廉的农民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流转收入根本无法承担起就业、养老等多方面的功能,农户可以暂时转让农地使用权但长期转让农地使用权的行为却非常谨慎。所以,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抑制了农地使用权特别是长期使用权的供给。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低廉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阻滞作用还表现为对农地使用权需求的间接抑制。因为农地使用权的价格过于低廉,土地使用权的供给者不愿长期转让土地使用权,转入户难以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农业科技的含量不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都未出现明显的变化,农业比较收益的局面也就得不到很大的改观,经营转人土地的最后净收益仍然是非常微薄。所以,农地使用权的需求也踌躇不前。
农地使用权的供求和价格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一方面,短期需求不足和长期供给不足抑制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价格:另一方面,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的低廉又反过来阻滞农地使用权的流转。二者的相互作用把农地使用权的价格和供求推进一个恶性循环。使农地使用权流转在这种恶性循环中陷入僵滞的局面。
2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地租实体萎缩
农地使用权价格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地租,地租实体的变化是农地使用权价格的基础,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始终是以地租实体为核心,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围绕着地租上下波动,所以地租实体的萎缩是农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低廉的决定性因素。 绝对地租的实体是农产品的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在开放的条件下,世界农业部门的有机构成与世界社会平均资本的有机构成之间的差距大大缩小。在相同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农业部门所能获得的剩余劳动和利润率也在降低。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农产品价值和生产价格的余额已经缩小或已经不存在。在农业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优势的攻击下,我国当前的农产品已经超乎规律地提前进入供过于求的阶段。国内的农产品市场正一步一步地被外国农产品占领。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农业耕地正从世界农业耕地中逐渐被排挤出来,不但我国农产品的价值不能高于生产价格,而且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也不能或难以超过它们的生产价格。“上述意义”的绝对地租和来自垄断价格的另外一种意义的绝对地租实体都在缩小或难以存在。
由于农业发达国家对农业的追加投资使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产量不断提高,世界农产品的总量已经能够满足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此时农产品的社会生产价格不再是生产条件最差国家的国别生产价格,社会生产价格会出现下降的趋势。社会生产将下降到一定的点,这个点就是耕种该生产条件的土地所提供的农产品能满足世界市场的需要,社会生产价格的下降就会停止。这个生产价格就是世界市场上农产品的j土会生产价格。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际农业发展的进程中,衡量农业生产条件好坏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了土地这一要素禀赋外,科技所表现出来的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高低是衡量农业生产条件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不能说我国的耕地就应属于劣等地的行列,但是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却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国际市场上,由于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即使是条件较好的土地。农产品的国别生产价格只能略低于甚至高于世界生产价格,级差地租实体缩小甚至不存在。
对农业追加投资获取级差地租Ⅱ是增加农业经营收益、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人的有效途径。但是我国的农业经营从总体上还是小农经济的模式,在对农业追加投资时不但遇到了资金、技术、制度的重重障碍,更重要的是,分散不稳定的承包经营权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或抑制了追加投资的生产率,阻碍了级差地租的形成。
3促进农地流转之思路
引入农民定价权。鉴于以往土地流转权的定价权主要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土地流转的核心是引人农民定价权。根据市场定价。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市场定价权,流转权无法转换为财富,有土地流转权而无博奔权,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枷锁,或者说是社保护身符。目前的关键是在土地确权的同时,由政府建立土地交易规则,培育土地市场,尊重农民在市场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发展农地规模经营。具备发展农地规模经营的条件的地区,应鼓励各地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灵活制定推进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当然,所有一切政策的制定都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充分认识到农地规模经营发展的长期性,不可能一蹴而就。政府的主要职责在于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农地的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如,出台农业规模经营扶持新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对农业经营大户给予贷款金额、利率及办理手续等方面的优惠和方便;建立完善农村担保体系,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经营大户,优先纳入贷款担保范畴,破除对土地追加投资的障碍加强服务和指导,建立自上而下的网络状、多功能的服务体系,为农业经营大户及时提供生产技术和产销信息。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体系,降低农民对土地的生存“依存度”,减低土地流转的机会成本。研究制定鼓励农民进城定居后参加城镇社会基本保险的政策措施和“土地换社保”的实施办法。实行转岗就业培训重点向流转土地农民倾斜,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给流转土地的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