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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购物是旅游六要素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和旅游行程重要的项目安排,也是旅游业收入构成中最具潜力的增长点。但由于诸多原因,在中国旅游业在向深层次发展的进程中,旅游购物却出现了异化的趋势和蜕变的危机。在旅游购物活动中,导游人员收受或私拿回扣,诱导、蒙骗或强迫旅游者购物以谋取高额的回扣已经成为旅游行业一个公开的行为或秘密,本文将结合当前旅游中存在的购物回扣问题进行分析以及提出若干解决对策。
关键词 回扣问题 合法化 旅游购物回扣
一、导游购物回扣的行为界定标准
导游购物的回扣是指旅游地的振游购物品的销售商依据至。本店的旅游团的采购的商品的金额,按照特定的比例回报给旅游团操作者包括旅行社、导游和司机作为酬金,旨在激励导游的惠顾行为。这种回扣的出现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观点来看不是没有道理,从商品经济的层面观察也无可厚非,在一定程度上,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性。
在国际上,购物回扣的出现是旅游购物的蓬勃发展和旅游业兴起的必然产物,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必然性,据了解,收取合法佣金是一项国际惯例。执行合法佣金制度的关键,一是收费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导游个人,即就是说,购物回扣的收取是一种行业中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二是收取费用时财务制度的相应反映和调整。说得明白些,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的收费就是合法的佣金,而未依法入账的个人“私拿”行为则属禁止之列的“回扣”。
二、导致导游购物回扣问题的原因
第一,来自旅行社的压力。近年来,旅行社之间“削价竞争”愈演愈烈,利润率也就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所谓“负团费”,即指旅行社有时所收取的“旅游团费”竟低于所付出的成本,例:某手机APP以“0元游云南”的案例,导致导游在客车上骂游客的事件。
第二,来自司机、全陪或领队的压力。目前,旅游汽车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旅游客车是司机个人承包,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个体司机不惜以低车费或“零车费”争取更多的上团机会,对他们而言,回扣已成为工资,是补足车费亏空、收取报酬的主要来源。若导游不在行、不理手,赚不到钱,司机便“甩团”,对客人不尊重,服务时不开空调,甚至谩骂客人等,严重影响旅游接待质量。全陪与领队同为导游人员,也为赚钱而工作。
第三,目前我国关于购物“回扣”问题法律欠缺。对于旅游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至今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样使得由于“购物回扣”产生的一些纠纷无章可循,不能依法办事,导致混乱的局面。现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于非法佣金,均没有明确定义。目前,国务院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出台的部门规章,都只局限于调整某一方面的涉旅法律关系,无法指导解决整个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一部促进、规范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大法,以解决旅游购物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三、如何让旅游购物回扣合法化
(一)旅行社从商店收取的中介费合法化,公开化
目前,这份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而且没有全部支付给中间商旅行社。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定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二)以法规的形式建立合理的导游员报酬体制
要支持定点商店把佣金付给旅行社这一规定,就必须同时推行合理的导游员报酬体制。各旅行社在确保导游的稳定收入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旅游淡季的收入不得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国内一些知名的旅行的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借鉴参考。比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实行“高薪养廉、高薪养优”的导游报酬体制。坚持每团必访,每周必报,每人建档、每团兑现我们一些有条件的旅行社也可以实行“高薪养廉”、“高薪养优”这种模式,杜绝导游高额“回扣”现象的出现。
(三)健全旅游法律,完善旅游购物市场
第一,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它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问,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第二,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
关键词 回扣问题 合法化 旅游购物回扣
一、导游购物回扣的行为界定标准
导游购物的回扣是指旅游地的振游购物品的销售商依据至。本店的旅游团的采购的商品的金额,按照特定的比例回报给旅游团操作者包括旅行社、导游和司机作为酬金,旨在激励导游的惠顾行为。这种回扣的出现从市场经济的发展观点来看不是没有道理,从商品经济的层面观察也无可厚非,在一定程度上,它反映了市场经济的规律性。
在国际上,购物回扣的出现是旅游购物的蓬勃发展和旅游业兴起的必然产物,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存在的必然性,据了解,收取合法佣金是一项国际惯例。执行合法佣金制度的关键,一是收费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导游个人,即就是说,购物回扣的收取是一种行业中的企业行为,而非个人的行为。二是收取费用时财务制度的相应反映和调整。说得明白些,纳入税务和企业财务管理渠道的收费就是合法的佣金,而未依法入账的个人“私拿”行为则属禁止之列的“回扣”。
二、导致导游购物回扣问题的原因
第一,来自旅行社的压力。近年来,旅行社之间“削价竞争”愈演愈烈,利润率也就越来越低,甚至出现了“零团费”、“负团费”的现象,所谓“负团费”,即指旅行社有时所收取的“旅游团费”竟低于所付出的成本,例:某手机APP以“0元游云南”的案例,导致导游在客车上骂游客的事件。
第二,来自司机、全陪或领队的压力。目前,旅游汽车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有相当一部分旅游客车是司机个人承包,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个体司机不惜以低车费或“零车费”争取更多的上团机会,对他们而言,回扣已成为工资,是补足车费亏空、收取报酬的主要来源。若导游不在行、不理手,赚不到钱,司机便“甩团”,对客人不尊重,服务时不开空调,甚至谩骂客人等,严重影响旅游接待质量。全陪与领队同为导游人员,也为赚钱而工作。
第三,目前我国关于购物“回扣”问题法律欠缺。对于旅游所涉及的法律纠纷,至今中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旅游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样使得由于“购物回扣”产生的一些纠纷无章可循,不能依法办事,导致混乱的局面。现行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对于非法佣金,均没有明确定义。目前,国务院颁布的旅游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旅游局出台的部门规章,都只局限于调整某一方面的涉旅法律关系,无法指导解决整个旅游业发展中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一部促进、规范旅游业发展的旅游大法,以解决旅游购物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三、如何让旅游购物回扣合法化
(一)旅行社从商店收取的中介费合法化,公开化
目前,这份本来合理的佣金却以不合理的形式——“回扣”出现,而且没有全部支付给中间商旅行社。因此,解决回扣问题的关键在于使回扣转化为佣金,便于社会和政府监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要“旅行社与定点接待单位事先签定合同,确定佣金比例,,支付方式,并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即是合法行为。定点单位提计的佣金必须计入销售成本,旅行社则将其列入营业收入。旅行社每月可从佣金中提出一定比例作为导游收入的一部分。同时,严禁司机、导游个人私自收受回扣。
(二)以法规的形式建立合理的导游员报酬体制
要支持定点商店把佣金付给旅行社这一规定,就必须同时推行合理的导游员报酬体制。各旅行社在确保导游的稳定收入同时,还应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旅游淡季的收入不得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国内一些知名的旅行的作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借鉴参考。比如上海春秋旅行社实行“高薪养廉、高薪养优”的导游报酬体制。坚持每团必访,每周必报,每人建档、每团兑现我们一些有条件的旅行社也可以实行“高薪养廉”、“高薪养优”这种模式,杜绝导游高额“回扣”现象的出现。
(三)健全旅游法律,完善旅游购物市场
第一,加快制定旅游业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它是规定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宗旨和旅游活动各主体问,即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境外旅游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第二,抓紧旅游专门法的立法活动,建立体系完备的涵盖旅游业主要领域的部门法。如旅行社、饭店、景点、旅游安全、旅游投诉、旅游市场管理、旅游运输管理等领域虽然均有相应的法规,但大多是“条例”、“暂行条例”、“通知”之类,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法规的法律效力较低,有的还只是政策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