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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打开封闭式小区”和“推广街区制”的讨论,现在网上看到的多半是从物权角度的争议,而舆论所指,对“破围墙”和小区道路公共化倾泻了大量不满。
要讨论“打开封闭式小区”这个问题,先要理清楚什么是小区,这个概念中,又牵涉到城市道路网络及其间距问题。事实上,《意见》提出的打开封闭式小区,实施街区制,其设想的主要目的(或者说优点)之一,就是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在城市中提升路网密度,进而缓解城市交通问题。
按照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小区是指“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其中,“居住区级道路……所围合”和“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明确指出了小区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道路,都是城市道路系统的组成部分,即视为城市道路。虽然在土地批租中,常有所谓小区开发中“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情况,但小区建设用地不能占用城市的公共道路,代征部分应交由城市市政部门管理,不能封闭,这也是很明显的道理。
城市道路网密度的控制对于城市交通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路网密度,正常的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间距应该控制在200米以下,中心区更高。如果达到这个路网密度,路网围合的小区就是“正常”小区,规模自然不会太大,不会产生阻断城市支路网的问题,当然也就减少了城市交通量过度集中于城市干道,造成拥堵的可能性。
而上述“正常”小区的道路,是组织内部车流人流的,其规划设计原则,叫通而不畅,人车分流,为安全、景观考虑得多,不是为城市机动车交通的需求考虑的。按照上述原则设计的小区道路,您就别指望用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了,真的开放了,没准还搞乱了城市交通。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中居住小区的规模被设定在10000~5000人,也就是3000~5000户。这个规模是很大的,其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如果小区形状是方形的,其周边道路的间距将达到400-500米,这个道路间距达到了一般城市次干道间距的级别,如果这种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那么对市民开放的、具有生活服务功能的城市支路系统,就没有了存在的空间。目前大量城市新开发地区的小区,很多是按照这个规模去划分、设计的,这个规模控制要求,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土地批租和规划设计,也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对《意见》的解读中,很多专家指出,“打开封闭式小区”针对的对象,是阻断城市支路系统的所谓“超大型”小区。小区是不是“超大”,要看其本身的尺度,也要看其所在的区位,最为关键的,是其对城市支路网体系的破坏程度。一般情况下,城市中心区对支路网的要求高,所以在城市中心地带不宜建设大型封闭式居住小区。
因此,笔者认为:“打开封闭式小区”,是要让那些批租规模不当、圈占城市公共道路、阻断城市支路系统的“超大型”小区还路于民,而不是向那些规模适当的“正常”小区的内部公共空间伸手,也和这些小区是否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无关。而“推广街区制”,对于道路功能的多样化、街道的生活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来内部化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改为沿街设置,其利弊分析又是另一篇文章,就不在此讨论了。
要讨论“打开封闭式小区”这个问题,先要理清楚什么是小区,这个概念中,又牵涉到城市道路网络及其间距问题。事实上,《意见》提出的打开封闭式小区,实施街区制,其设想的主要目的(或者说优点)之一,就是通过这一举措能够在城市中提升路网密度,进而缓解城市交通问题。
按照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小区是指“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其中,“居住区级道路……所围合”和“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明确指出了小区与城市道路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居住区级及以上级别的道路,都是城市道路系统的组成部分,即视为城市道路。虽然在土地批租中,常有所谓小区开发中“代征”城市道路用地的情况,但小区建设用地不能占用城市的公共道路,代征部分应交由城市市政部门管理,不能封闭,这也是很明显的道理。
城市道路网密度的控制对于城市交通是非常重要的。按照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路网密度,正常的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间距应该控制在200米以下,中心区更高。如果达到这个路网密度,路网围合的小区就是“正常”小区,规模自然不会太大,不会产生阻断城市支路网的问题,当然也就减少了城市交通量过度集中于城市干道,造成拥堵的可能性。
而上述“正常”小区的道路,是组织内部车流人流的,其规划设计原则,叫通而不畅,人车分流,为安全、景观考虑得多,不是为城市机动车交通的需求考虑的。按照上述原则设计的小区道路,您就别指望用来解决城市交通问题了,真的开放了,没准还搞乱了城市交通。
现在的问题是,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中居住小区的规模被设定在10000~5000人,也就是3000~5000户。这个规模是很大的,其用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如果小区形状是方形的,其周边道路的间距将达到400-500米,这个道路间距达到了一般城市次干道间距的级别,如果这种小区采用封闭式管理,那么对市民开放的、具有生活服务功能的城市支路系统,就没有了存在的空间。目前大量城市新开发地区的小区,很多是按照这个规模去划分、设计的,这个规模控制要求,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土地批租和规划设计,也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对《意见》的解读中,很多专家指出,“打开封闭式小区”针对的对象,是阻断城市支路系统的所谓“超大型”小区。小区是不是“超大”,要看其本身的尺度,也要看其所在的区位,最为关键的,是其对城市支路网体系的破坏程度。一般情况下,城市中心区对支路网的要求高,所以在城市中心地带不宜建设大型封闭式居住小区。
因此,笔者认为:“打开封闭式小区”,是要让那些批租规模不当、圈占城市公共道路、阻断城市支路系统的“超大型”小区还路于民,而不是向那些规模适当的“正常”小区的内部公共空间伸手,也和这些小区是否实行封闭式物业管理无关。而“推广街区制”,对于道路功能的多样化、街道的生活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原来内部化的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改为沿街设置,其利弊分析又是另一篇文章,就不在此讨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