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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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适应了我国刑事司法的需要,新刑诉法中创设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是由于强制医疗措施在某些细节方面的规定还比较笼统,致使相关机构在执行该制度的时候具体方式不一。本文就立足于研究精神障碍患者强制医疗制度,注重的内容是该制度在实施中的性质界定及程序解构问题,希望能为我国该制度的具体落实,以及发挥刑事诉讼的最大功效提供帮助。
  关键词:强制医疗制度;精神病患者;性质界定;程序解构
  中图分类号:D9252;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242-02
  作者简介:卢珊(1989-),女,贵州遵义人,硕士研究生,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教师。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致使在司法或者行政过程中出现了被精神病的现象,有鉴于此,我国在《精神卫生法》制定之后,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但是由于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和实践不深,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强制医疗性质的分析
  强制医疗制度在制定之初曾出现过争论,即该活动应当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明确了这一行为属于司法行为,那么强制医疗作为一种司法行为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呢?
  (一)强制医疗具有公正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所有程序性的内容其中的首要目标就是不能放松犯罪,也不能出现侵犯人权的行为。我国制定强制医疗措施,对是否具有精神障碍的犯罪人进行鉴定,既能保证真正的犯罪人避免以患有精神障碍为借口逃避法律的制裁,又能够保障真正患有精神障碍的患者受到公正的对待。
  (二)强制医疗具有安全性
  将强制医疗立法是保障社会安全的一个重要体现,最近屡见报端的精神障碍患者伤人事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在未规定强制医疗制度之前,对待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只能让家属看管,但是也难免会再次出现伤人事件,所以这次立法体现了强制医疗具有安全性的性质,这是该制度制定的根本目标。
  (三)强制医疗具有人道的核心价值
  国际人道主义思想强调每个人,不论是健康还是患病,都享有基本的人权,每个国家都要对其进行保护,精神病患者也不例外。在对精神病患者剥夺人身自由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否则就是随意行为的侵权行为,是为人道主义谴责,也是不合乎法理的。强制医疗制度立法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的核心价值,作为一项司法活动,强制医疗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经过一些严格的程序,能够最大程度的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效率是强制医疗性质的又一体现
  当前,我国精神障碍患者出现的违法犯罪情况呈增长趋势,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羁押时如果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能够保障案件得到快速及时的处理,但是这种处理难免会出现不公正的问题,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一问题则可以平衡公正、安全、人道和效率。对于在审判阶段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被告人,由于已经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由该合议庭继续审理强制医疗问题无疑会大大提高效率。
  二、强制医疗制度的程序解构问题
  强制医疗制度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第一次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其在程序方面也具有其显著特征:
  (一)强制医疗的启动程序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284条的规定,实施强制医疗需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是主体方面经鉴定患有精神障碍疾病的人;第二是该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社会或者他人的行为;第三是如不进行有效的控制,其还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在使用强制医疗措施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些问题,首先是对该人进行专业的鉴定,确定其具有精神疾病;其次是危害性,该人已经实施了危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而是有可能实施是不能进行强制医疗措施的;最后是该人还有可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即具有再害的可能性。
  另外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方面有两种方式即申请启动和依职权启动。在公安机关建议进行强制医疗措施时人民检察院要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
  (二)程序中的临时安置措施
  这种措施也可以表述为临时约束性措施,这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采取的控制精神病人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措施首先要受司法审查,审查其手续、程序等方面是否合法;其次是符合比例原则,就是指该约束性措施在使用之前要做好考量,在能不使用时就尽量不使用,即只有精神病人在有可能再次实施危害行为时才可以适用临时约束性措施。
  (三)强制医疗的要经过严格的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是一种司法行为,但这种司法行为的实施应当有一种可行的程序进行保障,这就是需要审理程序作为依据。从强制医疗的决定到强制医疗的做出都应当有法院作出,并且法院在做出实施该行为时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进行,任何机关不能乱行为,防止出现侵害人权的现象发生,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强制医疗的检查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因为在实施强制措施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种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包括了从决定实施强制措施到解除强制措施的决定,检察机关都要严格把关,有效监督;第二个方面就是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性约束措施,及提出强制医疗的建议进行监督。
  三、结语
  强制医疗制度既体现了保障人权,又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我国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重要体现,但是要真正做好强制医疗工作还需要我国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
  [参考文献]
  [1]李坤强制医疗制度分析[J]法学家,201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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