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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校学生伤害事件日趋频发,危害不断加大, 使得大学校园的安全稳定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校、家长们关注的焦点。围绕高校对校园伤害案件法律责任问题,从思想政治工作角度探讨有效的预防措施。
关键词:高校 伤害事件 法律责任 预防
在我国教育事业获得前所未有的空前大发展时,一些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不少学校安全事故和校园伤害案件近年来均呈现上升趋势。所谓的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定的是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体现了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以上三种归责原则,可以将高校学生伤害事件分为三类。
(一)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伤害事件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在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潜伏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哪怕学校尽到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包括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因此不应该承担无过错法律责任。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其性质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学校的办学活动不属于高危性质的范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校方承担过错责任的伤害事件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仅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合同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三)校方承担公平责任的伤害事件
我国法律有对公平责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在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没有过错”,本人认为,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在适用公平原则过程中,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量。(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法官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很难给当事人一个合适的决定。(4)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情况,不应该包括间接损失,否则不利于公平公正。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防范
从上述学生伤害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件都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减少学生伤害事件的纠纷关键在于防范。
(一)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
学校应该做到“以人为本”,才会处处为学生的安全利益着想,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克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指导下,教育者在思想上肯定会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作为学校管理者,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典型案例等方式,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的重要性。一个成功的学校必然是注重安全管理的。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也应注意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作为教师要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时刻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的习惯。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学校管理者到普通教职工,人人自觉地充当起保护学生安全,免于伤害的角色。
(二)完善立法,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法律监督
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和调节高校、家庭、社会,在保护、管理、教育学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中心,以《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在众多法律中,还存在尚未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任何法律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否则该法律将失去一定意义。在学生伤害事件中,认定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校方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严格执行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使用权力过程的监督和引导,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更好地防范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伤害案件,要依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取得因受伤害所造成的经济赔偿。
(三)增强大学生伤害事件防范意识,提高心理健康素质
很多学校已经注意到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重要性,在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时,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多集中于道德修养以及法律宣传方面,但是学生在遇到紧急事件如自然灾害或人身受到暴力威胁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或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却知之甚少。所以校方可以加强对学生该方面知识的教育,可以在学生中展开讨论,甚至组织模拟演习,使学生们身临其境,培养对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设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做好高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高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加强引导,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动员社会的力量和适用社会保障机制来分散高校和学生的风险,增强高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如果校园伤害事故发生,那么受害学生能够及时得到保险机构的救济赔偿赔付,抢救和治疗都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耽误,有利分散和减轻伤害的后果,减轻家庭高校的后顾之忧。故通过推进、健全和完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来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是预防和减轻校园伤害事故危害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黄景春.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22-23..
[2]张薇.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学校责任及有效防范[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5,(1).
[3]陈静东,赵芙蓉.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分析[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0-11.
关键词:高校 伤害事件 法律责任 预防
在我国教育事业获得前所未有的空前大发展时,一些学校的校园安全问题也日益严峻起来,不少学校安全事故和校园伤害案件近年来均呈现上升趋势。所谓的校园伤害案件,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所发生的造成在校生人身权受到损害,导致其受伤、残疾或死亡的人身伤害案件。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分别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中《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确定的是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原则;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体现了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以上三种归责原则,可以将高校学生伤害事件分为三类。
(一)校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伤害事件
学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在各种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可能潜伏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哪怕学校尽到了百分之百的注意义务,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校方无过错的伤害事件,包括因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受害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等引发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件。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因此不应该承担无过错法律责任。就学生伤害事故而言,其性质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学校的办学活动不属于高危性质的范围,学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因此,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不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校方承担过错责任的伤害事件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仅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根据此条规定,学校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的基础前提是“单位有过错。”学校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虽然在实质上是过错责任,但究其目的是加强侵害人的责任更好地为受害人提供救济,基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校园伤害案件中能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或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的,可以适用该原则,即是学校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情况下推定学校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校园伤害案件中不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校与学生是一种法定的教育合同关系,如果适用该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将会加重学校负担,学校为免责会减少各种有可能形成责任的活动,如春游、做实验等活动,不利于学校实施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事实上已有许多学校已取消了学生集体活动。因此有必要出台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使校园伤害案件不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指导司法实践。
(三)校方承担公平责任的伤害事件
我国法律有对公平责任也做出了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在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没有过错”,本人认为,是指:第一、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第二、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第三、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在适用公平原则过程中,应严格掌握以下几个问题:(1)公平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并且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调整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它是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不能适用后才选择的一种归责原则。(2)所谓的“实际情况”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实际负担能力,其他如社会同情因素、责任主体所尽义务的多少等,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进行裁量。(3)判决时应使责任分担公正、合理,法官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则很难给当事人一个合适的决定。(4)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应限于直接损失,一般情况,不应该包括间接损失,否则不利于公平公正。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防范
从上述学生伤害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的学生伤害事件都是可以预见和避免的。因此,减少学生伤害事件的纠纷关键在于防范。
(一)坚持树立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
学校应该做到“以人为本”,才会处处为学生的安全利益着想,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克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指导下,教育者在思想上肯定会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作为学校管理者,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典型案例等方式,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的重要性。一个成功的学校必然是注重安全管理的。学校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也应注意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作为教师要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时刻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的习惯。无论是校内还是校外可能对学生造成伤害的危险因素,学校管理者到普通教职工,人人自觉地充当起保护学生安全,免于伤害的角色。
(二)完善立法,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法律监督
加快校园安全立法,进一步完善有关校园伤害案件处理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和调节高校、家庭、社会,在保护、管理、教育学生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教育法》为中心,以《学位条例》、《教师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基本法律,并辅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规章的教育法律体系。但在众多法律中,还存在尚未明确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具体化。任何法律都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否则该法律将失去一定意义。在学生伤害事件中,认定校方是否存在过错就是看校方是否严格履行了法律义务,严格执行了法律授予的权力。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使用权力过程的监督和引导,要严格依法办事从而更好地防范由于学校的过错而导致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伤害案件,要依据《高等教育法》、《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害人取得因受伤害所造成的经济赔偿。
(三)增强大学生伤害事件防范意识,提高心理健康素质
很多学校已经注意到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重要性,在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时,学校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大多集中于道德修养以及法律宣传方面,但是学生在遇到紧急事件如自然灾害或人身受到暴力威胁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或将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却知之甚少。所以校方可以加强对学生该方面知识的教育,可以在学生中展开讨论,甚至组织模拟演习,使学生们身临其境,培养对紧急事件的应变能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做好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设立心理健康档案,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做好高校学生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高校鼓励学生参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积极加强引导,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动员社会的力量和适用社会保障机制来分散高校和学生的风险,增强高校和学生的抗风险能力。如果校园伤害事故发生,那么受害学生能够及时得到保险机构的救济赔偿赔付,抢救和治疗都不会因为资金问题耽误,有利分散和减轻伤害的后果,减轻家庭高校的后顾之忧。故通过推进、健全和完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来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是预防和减轻校园伤害事故危害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措施。
参考文献;
[1]黄景春.略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和防范措施[J].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 2007年第2,期.22-23..
[2]张薇.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学校责任及有效防范[J].思想理论教育(上半月综合版),2005,(1).
[3]陈静东,赵芙蓉.高校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分析[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