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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七)在《刑法》第388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88条之一,①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将该条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