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测评中“公论不公”现象的分析及矫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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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主测评是选拔干部工作中发扬政治民主、防止用人偏差的重要方法。但是,在具体行使过程中,由于制度缺陷的存在,使这一重要方法往往被形式化,甚至被误用,产生负面作用。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弥补制度上的漏洞,使干部民主测评更加科学化。
  [关键词]民主测评;公论不公;制度矫正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7)03-0028-02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考察方式、决定程序等一系列主要环节,都作出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干部工作逐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特别是用民主测评的办法推荐干部,是《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防止用人失察失误的有效措施之一,能够充分体现干部路线中坚持群众公论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上级选人与群众公认之间的距离,有利于选准用好干部。民主测评干部虽然大部分时候能够反映民意,但在某些时候效果也不甚理想,在具体工作中也会出现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使民主测评结果失真、失实,出现误差或较大差异。比如:由于受人情票、关系票的影响,一些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的干部并不一定能在民主测评推荐中脱颖而出,测评的结果往往有失客观、公正,不能准确地反映群众的意愿,造成了事实上的“公论不公”。“公论不公”问题的出现,引起了广大群众和干部的不满,尤其严重的是一些干部不是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用在拉关系、搞宗派上,严重影响了《条例》的正确贯彻执行。那么,如何减少民主测评与真正民意公认的误差、解决“公论不公”问题就成为摆在组织人事工作者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客观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
  
  民主测评结果与真正民意出现差异,除宗派主义、团体主义等不正之风产生的影响外,既有参与测评干部的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党委组织部门在组织民主测评时程序、方式方法不够周严,群众公认的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是:
  1.有的干部对民主测评工作认识上存在片面性。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缺乏民主意识,担心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会削弱自己手中的用人权,影响自己的领导权威,因而态度上不热心,行动上不积极;有的领导干部缺乏群众观念,自恃高明,认为群众意见无足轻重,往往在形式上听取群众意见,实际上还是个人说了算。有的领导干部不相信群众,对民主测评顾虑重重,怕泄密、怕出漏子,应当让群众了解的情况不敢公开,应当让群众参与的事不敢让群众参与等等。领导认识上的片面性,导致有的地方民主测评工作存在着发动群众不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不广泛等问题,影响了测评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开性。更有甚者,有的对群众意见采取实用主义态度,群众意见与自己的意见一致的就接受,不一致的就搁在一边。还有的为了让自己中意的人当选,在测评之前将个人意见以各种方式渗透出去,或是在会上划圈子、定调子,发表倾向性意见,进行“引导”,挫伤了群众参与民主测评的积极性。
  2.民主测评的程序、方法不够规范,措施不够完善,制度尚未配套。一是测评的内容不具体,标准难以把握。德、能、勤、绩的好、中、差难以准确界定,综合评价时凭主观、凭印象、凭好恶的余地较大。有的干部敢于主持正义,坚持原则,再加上态度生硬一些,部分群众一时不理解,测评时,往往影响得票;相反,有的干部尽管原则性不强,但很少得罪人,得票也不一定低。另外,一般有闯劲、有个性的开拓型干部,平时不大注意协调工作关系和讲究工作方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得票;有的干部工作四平八稳,不求开拓,但很注意周围的人际关系,甚至采取“好好好、是是是”的态度,往往得票高一些,也有的党委和组织部门缺乏这方面的正确引导,造成一些群众过分看重干部的“人缘”,一些“人缘”好但不干事或干事不多的,往往得票率较高;一些工作实绩突出,但曾因工作得罪人的,群众认可度反而低。二是测评的方式、方法存在漏洞。一些单位组织民主测评事前不下“安民告示”,不进行认真的思想动员,对有关政策和标准、具备资格人选的情况不作充分介绍,也不给群众充裕的酝酿时间;与会人员填写测评票没有互相回避的空间,有的还相互传看、参照,不利于群众充分、真实地表达意见,影响了群众参与的效果。三是制度措施不完善、不配套。由于测评结果不公开,有的地方把群众的测评结果当作陪衬,在确定考察人选时不考虑群众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3.客观情况的差异,也会影响民主测评结果。我们在搞民主测评时,单位大小不一,人员多少不同,单位风气、人员整体思想水平、精神状态、工作能力也有差别,这些因素都会对民主测评结果带来差异。有的单位十几人,甚至不足十人,测评结果往往很集中。如果单位主要负责人事前稍加引导,得票就会更加集中,甚至每个干部都会得全票,这样很难根据得票情况判断干部工作的优劣。如果在一个几十人、上百人的大单位搞民主测评,虽然测评结果易于拉开档次,但是往往单位下设科室人员多少不一,有的甚至相差几倍之多,科室人员多的,科室负责人得票就高一些,反之,就可能低一些。另外,一般搞行政事务的,工作很难使人人满意,测评时,得票往往偏低些;干政工人事的、搞财务会计的一般得票高一些。另外,一般中年干部得票较为正常,而30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受论资排辈思想的影响,往往得票情况和实际工作不一致,不能反映工作的真实情况。
  4.部分干部、群众的民主素质还不能适应干部工作中民主测评的要求。有的干部、群众对在干部工作中进行民主测评的目的、意义、要求缺乏了解和认识,认为选用干部“与己无关”,是领导的事,上边的事,干部部门的事;有的在参与过程中,习惯于揣摩上级和个别领导人的意图,不珍惜自身意志的表达;有的民主心理不健全,不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是喜欢搞自由主义,反映的问题真假参半,个别人甚至写匿名信搞人身攻击;有的从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得失出发,对干部的评价存在着浓重的功利主义。另外,近年来出现的“跑官”、“要官”等不良现象,也在严重干扰着民主测评工作。极少数干部在民主测评或民主选举时,为了制造虚假的“群众公认”,不惜利用各种手段和关系四处拉票。有的请客送礼,拉关系、托人情,请求推荐人对自己“多多照顾”;有的打电话,套近乎,嘱托推荐人勿忘老同学、老同事、老乡、老部下;有的到推荐人家中“拜访”,表示“关心”,联络感情,以求“投桃报李”;有的甚至使出浑身解数,指使司机、秘书、亲朋好友四处活动,八方游说。
  
  二、矫正办法   
  为了使民主测评工作更好地体现民意、减少误差,也为了使广大干部群众更充分地行使好自己的民主权利,笔者认为,应采取切实措施纠正民主测评工作中的弊端。
  1.提高参评人员的认识水平,激发他们对选拔干部工作的热情和责任感。参评人员的思想认识、政治觉悟、重视程度如何,对减少民主测评与真正民意之间的差异,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民主测评中的感情票、印象票、顾虑票、随意票和弃权票的存在,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还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干部群众的素质状况。为此,我们除了在测评前将民主测评的要求讲清楚,便于干部群众在确定人选时正确理解和把握之外,还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尤其是要增强他们的民主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民主测评干部、挑选人民公仆,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义务,应认真负责地参加测评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对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的宣传,尤其是要加强对近年来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提高他们参与民主测评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要教育参评人员,自觉地把自己将要向组织推荐的人,潜意识地放到人民群众中去,供大家自由评价,决定取舍。要使每个参评人员都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以考察人的角色,去观察、选择干部,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推荐。
  2.提高被测评人员名单设计的科学性和民主测评范围确定的合理性。一是对推荐表格要列出参考名单,尽量不采用空白表推荐,避免被推荐的人员不集中,出现废票现象。二是参考名单上人数不宜过多。对基层党委上报的后备干部人选,组织部门要根据年龄、学历、资历、经验等综合情况加以把关。三是对被测评对象的介绍,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详细。如附主要荣誉、事迹等,使参评人员对测评对象增加了解。
  3.全面测评防止偏差。如果对民主测评干部的时机把握不准,方法运用不当,就容易让一些思想不健康的人钻空子,出现拉拉扯扯、搞小动作甚至串联拉票等不良现象,造成民主测评结果失真,影响对班子和干部的正确评价。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采取对重要职务的测评,不采取固定的模式,可以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多方面了解掌握民意,防止某一层次测评结果出现的误差。例如召开班子成员会议和县(市、区)直部门负责人、乡镇党政一把手会议,在干部中大范围推荐重要职位人选,弥补单纯从某个单位推荐的局限性。
  4.规范测评程序,加强对测评结果的管理。目前,现实情况是在组织民主测评、谈话时一般随意性较大,没有统一的规定,对参评人数和个别座谈的人数也没有一个定数,个别地方甚至对民主测评和谈话的结果也不注意收集,用完就丢,以致对干部的一贯表现、近几年的测评推荐情况等都无法掌握,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因而,十分有必要建立健全一套比较科学的、符合干部工作需要的测评和谈话的程序,并将各个时期对某个后备干部的有关情况存档保存,将各个时期民主测评的得票和谈话推荐情况记录在案,以利适时调阅。比如民主测评和谈话推荐中的得票情况,个别原则问题的了解情况等都一一记录在案,作为资料长期保存,以便作为今后使用该干部时的历史见证。
  5.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测评,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干部的进退留转,是贯彻群众公认原则的关键一环,涉及面广,群众关注。因此,一定要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民主测评工作中违纪违法情况的界定、调查和处理,确保“公论”的客观公正和群众公认原则的贯彻执行。对民主测评工作的组织者,不按《条例》规定办事,不向上级党委如实汇报测评情况,或者事前跑风漏气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依照《处分条例》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给予纪律处分。对搞非组织活动、拉票的人,一经发现,坚决不用;对那些尽管比较成熟、比较优秀、本来可以提拔重用的人,只要参与拉票,即应予以明示或诫勉;该提升的不予提升,该调整的不予调整;对通过拉票已经提拔的干部,不管其他条件如何,要坚决撤换下来;对那些不干工作,缺德少才,把心思全用在拉票上的人,要严肃处理,坚决曝光,该降的降,该免的免,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那些丧失原则,搞亲亲疏疏,投人情票;事不关己,随意投票;收受贿赂,投交易票;以及上窜上跳,营私讨好的“票托”也要给予严肃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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