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腐败必须“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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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研究了“零容忍”反腐败的内涵和特征,并提出了“零容忍”的理论基石“破窗理论”,针对我国当前反腐败存在的问题,在借鉴香港和新加坡“零容忍”反腐败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零容忍”反腐败的举措。实现“零容忍”反腐败必须建立一套严密完整的法律制度;建全腐败监督机制;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强公职人员和社会公民的反腐教育。
  关键词 零容忍 破窗理论 反腐败
  反腐倡廉建设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水火不容。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反腐败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促进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再次向全党同志发出了“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号角。一直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并把它作为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反腐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腐败现象呈现出许多新的特征,高层领导干部腐败层出不穷。面对这样的形势,如何有效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就成为我党必须深思的问题,我们要在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反腐工作机制的创新。根据国内外反腐倡廉建设经验,“零容忍”反腐败就是一种有效的反腐模式,实现腐败“零容忍”是我党的目标追求,也是党的先进性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在认真分析其特点的基础上,适当的尝试和借鉴。
  一、“零容忍”内涵及其理论基石
  零容忍,顾名思义就是零度容忍,不能容忍。主要是指对社会上的某个现象不能容忍,必须制止,不宽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不忍受任何过分现象。具体来讲,零容忍”是指对那些违反道德、违反社会规范、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甚至犯罪类的行为绝不容忍,即使是对轻微的违规或者犯罪行为,也决不姑息纵容,必须彻查惩罚,实现防、惩并重,最终实现全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零容忍的理论基础是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提出的“破窗理论”。他们指出,假如建筑物的第一扇窗户被人打破,被打破的窗户却没有得到及时的修理,肇事者也并未因此得到查处和惩罚,这时就会向其他人传递一种纵容信号和任意破坏的心理暗示,人们会认为整个建筑物无人管理并且可以任意破坏,于是,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就会有第二扇窗户被打破,紧接着是第三扇窗户被打破,最终导致整个建筑物被损毁。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各种违反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的“破窗”行为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潜滋暗长。“破窗效应”理论的发现具有重大的贡献,该理论体现了事件发生之初看似轻微的行为对人却具有重要的心理暗示作用。
  二、“零容忍”反腐败的特征
  (一)腐败“零容忍”必须突出对腐败的预防性
  腐败不是从来就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发展的必然结果,量变积累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起质的变化。腐败亦是如此,大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是由于对微小犯罪行为的姑息纵容所导致的,有些公职人员,起初只是偶尔犯一些微小的错误,但是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处,从而有了第一次“破窗”带来的“甜头”,之后便有了第二次的“破窗”,紧接着是第三次的贪腐,最终踏上不归之路。对轻微犯罪行为不予以制止,会提高犯罪分子的胆量,重视打击轻微犯罪主张防范于未然,对任何轻微犯罪绝不姑息纵容,不仅仅只抓大案要案,实施腐败“零容忍”,对腐败行为进行有效预防,还需要努力去发现犯罪前兆,把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第一扇窗的打破。
  (二)腐败“零容忍” 强调对腐败的严惩性
  相比其他的反腐败策略与措施,“零容忍”反腐败更注重强调对腐败行为的严格惩处,逢贪必究,不论是微小的违法犯罪行为,还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都绝不能姑息纵容,绝不放过任何的腐败行为。许多大贪官并不是一开始就贪污成性的,对腐败行为进行严惩,必然抑制官员们的腐败动机。只要是逾越了“零” 这个标杆,不论贪腐程度如何,都要依法强行惩处,绝不姑息纵容任何腐败行为。
  (三)腐败“零容忍”具有心理暗示作用
  腐败体现了先例对后继者的潜在暗示作用以及后继者对先例的观察学习作用。破窗理论告诉我们,假如第一扇窗户出现“破窗”, 这种破窗又没有得到及时修复,就会给其他人传递一种暗示性的纵容信号和任意破坏的心理暗示。在这种心理的影响下,人们的行为往往会带来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对于腐败同样如此,一些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查办和惩处,就会给其他的官员可以腐败的心理暗示,在这种心理的指引下,许多地方出现了腐败前赴后继的现象。当前,我国官员面临的利益诱惑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都要多,假如一些官员的腐败行为没有及时的发现及依法查处,也会给其他人“可以腐败” 的心理暗示,从而会有更多的官员去效仿,最终导致腐败现象层出不穷。反之,如果我们切实贯彻执行腐败“零容忍”政策,就可以为官员传递“违法必究”的信号,进而有效制约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
  三、“零容忍”反腐败的成功实践
  破窗现象的“零容忍”政策可以广泛运用到反腐败工作中来。腐败现象是破窗效应的結果,严重的腐败往往是一个个微小的腐败行为被纵容或者得不到有效的治理而导致的,从而致使微小的腐败行为在全社会互相学习和效仿,最终产生大规模的腐败现象。为此,一些国家地区先后践行了“零容忍” 策略,成效显著,比较有代表性的地区是我国香港和新加坡。
  (一)香港的“零容忍”反腐败实践
  中国香港在上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也曾经历过一个贪污腐败盛行的时期。1974年香港成立了独立的反贪机构香港廉政公署,廉政公署成立后,把零容忍反腐理念广泛运用于当地的廉政建设,为了有效遏制腐败,香港廉政公署实施了一系列的“反贪反腐行动”,使香港的清廉指数跃居亚洲前列,成为世界公认的最廉洁的区域之一。
  第一,香港廉政公署对任何轻微的犯罪行为都不予容忍。20世纪60年代,香港廉政公署出台了《防止贿赂条例》,该条例对腐败的罪与罚作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从而对轻微腐败的漏洞进行了弥补。第二,在法律法规的执行上,香港廉政公署也充分体现出对腐败“零容忍”的态度和精神。香港廉政公署下设执行处、社区管理处和防止贪污处,三处相互合作,实施“举报必接、有腐必查、惩腐务尽” 的原则。第三,在香港,腐败的零容忍早已深入人心,人们的反腐意识极为强烈,社会公民积极参与反腐,加入到监督举报的队伍中来。官员的一举一动都在千万双眼睛的共同监督之下,他们犯罪成本极高,从而有效抑制了腐败。   (二)新加坡的“零容忍”反腐败实践
  新加坡被誉为“亚洲最廉洁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贪污腐败现象空前,贪污腐败的盛行严重阻碍了新加坡政治经济的发展。为了扭转社会局面,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惩戒规则》、《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其出台的《防止贪污法》规定:给予或接受一元钱,贿赂者和受贿者按贪污同等治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法律的创新之处在于,它不仅对受贿者进行惩罚,同样对行贿者进行惩处。在新加坡,凡是公务员,不管其官职有多大,身份地位有多高,只要其贪污有据,就得定罪判刑,并且不能再任公职,今后永不再录用。这些法律法规,都对公职人员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从而成功抑制了腐败。根据“透明国际” 组织公布的数据,2006—2010年,新加坡的清廉指数稳居亚洲第一,到2011年其清廉指数又跃居世界第一。新加坡一直坚持对腐败“既打老虎也打苍蝇”,始终坚持腐败“零容忍”,反腐工作取得了十足进展。
  (三)香港和新加坡“零容忍”反腐败实践经验
  香港和新加坡“零容忍”反腐败的成功实践,有许多共同的特点和宝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第一,良好的法制建设。香港和新加坡都十分重视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扭转社会腐败成风的局面,两个地区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有效的、合乎当地实际的法律规范,并且这些法律规范都有效贯彻了腐败零容忍的原则和精神,如香港的《防止贿赂条例》,新加坡的《防止贪污法》。
  第二,对法律法规严格的执行。对法律法规严格的执行,有效避免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流于形式,而是做到严格执行,两个地区的政府都具有坚决的反腐决心,对腐败案件进行严格的查处和判罚,严格而有效执行了法律规范。
  第三,公众的积极参与。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反腐成功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在新加坡,腐败“零容忍”早已深入人心,民众从心里支持腐败“零容忍”,极其痛恨腐败行为,对腐败分子绝不姑息纵容,冷眼旁观,他们积极加入到监督举报行列,用自己的行为支持政府的反腐行为,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反腐氛围和社会清廉之风。
  四、“零容忍”反腐败的思考
  (一)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规定和执行上对腐败“零容忍”
  首先,我們要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反腐经验,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反贪腐法》。这部法律必须贯彻腐败“零容忍” 的原则和精神,对各种贪污腐败行为及腐败行为的惩治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
  其次,我们在立法方面应该取消腐败的起征点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行法律中规定了“起刑点”,这种“起刑点”的设置无疑是对腐败行为的误导,他们认为,只要不超过起刑点,就不属于贪污犯罪行为,他们甚至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多次分散金额的贪污贿赂,规避刑罚的制裁,这样的规定无疑诱发了更多的腐败行为,我们应该取消腐败的起征点设置,视所有的贪污腐败行为为犯罪行为,而不以所涉及的犯罪金额来界定是否违法,从而在法律上树立有贪必究的原则。
  再次,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是我国实现民主监督反贪惩腐的重要途径。一方面,我国群众对腐败分子之所以沉默,并不是因为他们政治意识的丧失,而是《举报法》不完善,民众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进行举报,表达他们的诉求。在我国,举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反馈,甚至遭到被举报人的报复,严重挫伤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
  (二)健全腐败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巨大威力
  反腐败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完善监督机制。目前,从我国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虽然在监督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从表面上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监督机制,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总体上来说还是空谈。“上级监督不到,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以及一把手监督难问题十分突出,监督也仅仅流于形式。
  (三)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使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得到全社会的监督
  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反对腐败的一项重大举措”,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定期公布自己的财产,得到全社会的监督。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对防治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很多地区的廉政建设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也因此成为腐败“零容忍”的有效手段之一。
  (四)不仅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更应该在全社会进行反腐教育
  反腐败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更需要广大公众多一份责任,共同参与其中。我国的反腐教育不仅要在干部中展开,还应该在各行各业中开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零容忍”反腐败的氛围,一旦有腐败行为,就会受到全社会的强烈指责,使腐败分子没有容身之地,这样,腐败现象就会慢慢减少甚至逐渐消失。通过反腐败教育,使公民知法、懂法并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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