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可否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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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007年春,经人介绍我与61岁的林某再婚。当时,因林某年纪大我13岁,我不太同意,就提出如果将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算作共同房产,可以考虑结婚。在介绍人的协助下,林某同意并将房子更名登记在我们两人名下。婚后的前3年,林某对我挺好,可近几年来,我们之间矛盾不断,吵架不止。最近双方协商离婚,当我提出均分房子时,林某变卦了,说房子是他个人婚前财产,即使加上我的名字也没用。请问:我要求分得一半房子,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房产加名未必都能分得一半。但你所言情形属于接受赠予所得,依婚前约定,你应当分得一半房产。你们所居住的房子确实是林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从加名时起,已经成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了,因为林某的更名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即:你与林某结婚的同时,林某将房产的一半赠予你。而且是經介绍人从中协调后达成的附条件赠予。而不动产赠予登记过户后,是不能随便撤销的。你若与林某协商不成,可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休产假,工资待遇可以降低吗
  问:
  我是一家厨房机械设备公司的女职工,我的工资由底薪和岗位工资组成,每月能拿到5500元。半年前,我生孩子休了产假,休产假期间,我每月只拿到了4000元的工资,而在其他单位工作的姐妹休产假时的工资与产假前基本持平。经多方打听得知,原来是单位没有按我的实际工资为我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请问:我有权要求单位补发差额部分吗?
  答:
  你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你产假期间每月拿到的4000元实际上是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你的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据此,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可能等于、高于或低于其产假前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由于你所在公司是按照单位全员月平均工资4000元作为缴费基数的,因此你每月只能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4000元的生育津贴。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而且《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就确立了产假期间工资不降低的原则,即生育津贴应当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一致。因此,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你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贴是4000元,低于生育前的每月5500元,其差额部分应当由你所在公司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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