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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朝除名法是吸收和借鉴唐律的一种惩罚犯重罪官员的附加刑。“除名”即削夺罪官的官、爵,在辽朝史籍中,其同义术语尚有“废”“削爵为民”“降为庶人”“放归田里”等8种。除名法至晚出现于景宗朝,其适用范围广泛,主要针对威胁皇权、破坏政权、连坐得罪、职务犯罪、军事获罪的高级官员,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随意性较强的弊端,但客观上起到了强化皇权、整肃官风、维护礼法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