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教学案例库建设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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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是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核心课程,有的大学还开设刑法案例研习课程,作为实践性很强的两门课程,均需要大量的教学案例。目前,国内外出版了众多的刑法案例教程,但专门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创建刑法教学案例库尚不多见。缺少教学案例库,教师临时准备教学案例,既不利于学生提前预习,也缺少教学效果有效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法学专业生刑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对于提高法学专业课程教学的实效性,强化本科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促进教学内容与方法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卓越的法律人才有重要意义。刑法教学案例库建设原则是指搜集、选用、组建刑法教学案例库要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说来,刑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兼顾的原则


   刑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做到全面兼顾刑法的内容。尽量做到所有的刑法概念和原理均有案例予以阐释。例如,正当防卫制度包含正当防卫、防卫挑拨、假想防卫(又包括属于过失的和属于意外事件的)、防卫不适时(又包括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又包括故意的和过失的防过当卫)、特殊防卫(无限防卫权)等內容,对这些概念和内容均要搜集实际案例予以印证和分析。另外,司法实践中有些刑法条文很少用到,但只要是确实出现过判例,也要尽量予以搜集。例如,根据中国刑法第八条的规定:外国人在国外针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是对刑法保护管辖权原则的规定,由于与外国的刑法管辖权相冲突,在实践中极少用到,案例也非常稀少。但是2011年10月5日,发生了湄公河惨案,首犯是缅甸人糯康为首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勾结泰国的不法军人在湄公河上枪杀了13名中国船员,震惊了全国。此案罪犯被引渡移交给我国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将糯康等4名罪犯判处死刑,报请最高法死刑复核后已经将死刑犯执行死刑。此案犯罪人是缅甸公民,犯罪发生在泰国,但受害人是中国公民,最终骑过引渡移交给我国法院进行刑事审判,适用中国刑法条文做出判决,此案是对我国行使刑法保护管辖权的最有力的证明。

二、突出争议的原则


   在全面兼顾原则的基础上,刑法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做到突出争议。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复杂疑难的案例:有时,案情很简单而法律问题却十分复杂;相反,有时案情十分复杂而法律问题却相对简单。〔1〕有时案情和法律问题均十分复杂。加之刑法理论界学派林立,众说纷纭,使得一些刑事案例争议不断。在刑法教学案例库里大量搜集争议案例,并对争议点进行归纳整理,对于刑法的教学和学习是十分必要和有益的。例如,龙女士驾车撞死一名劫匪的案件就属于争议巨大的案例。2010年7月13日凌晨5时15分许,被告人庞成贵、庞成添守在被害人龙女士家车库出口,在龙女士驾驶自己的轿车出来时,二被告人分别用金属钻头打击被害人的轿车玻璃,抢走其放在副驾驶室座位上的手包,包内装有8万多元现金和一些票据。抢到财物后,另一被告人莫宗壮立即发动并驾驶摩托车载上庞成贵和庞成添三人一起逃跑。龙女士则驾驶其小轿车在后面追赶三罪犯,当追到小区一绿化带时,将摩托车连撞翻,造成庞成添当场死亡。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庞成贵、莫宗壮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认定龙女士驾车撞死劫匪的行为无罪,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龙女士驾驶轿车撞摩托车致歹徒死亡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民事自救行为造成的防卫过当?此案引起法律界激烈争辩。一些学者主张财产犯罪的行为即使已经实施完毕造成失去控制达到了犯罪既遂,但是只要在案件发生现场还来得及采取措施挽回损失的,就应认为不法侵害仍然处于正在进行中,防卫人有权实施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 本案中,虽然罪犯抢劫后立即逃离,但其仍处于被害人的视野范围之内,其抢劫不法行为仍应视为正在进行过程,龙女士驾车撞人虽然造成一名罪犯死亡的后果,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另有争议观点认为,龙女士夺回自己财产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自救行为,是指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依靠国家司法、执法机关,通过正当法律程序明显不能或者难以恢复自己合法权利的情况下,通过自己的力量夺回财产达到救济自己权利的行为。正当防卫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时实施的,自救行为是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财产损失已经形成之后实施的。自救行为不能无限度地行使,要具有相当性,要考虑自救方法与程度的补充性与法益的均衡性。 〔2〕 根据法益衡量理论,行使自救权利时,不允许当事人单纯为了夺回自己的财产而使用致命的暴力手段,如果在自救过程中造成对方人员伤残、死亡的,属于过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自救行为的理论分析,此案中龙女士用杀死抢劫犯生命的方法夺回自己的财产,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种争议观点代表了不同的法益价值观念,涉及到当刑事被害人的财产权益与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健康权相冲突时何种法益优先及应当如何衡量和取舍的问题。可以说,在刑法教学案例库里收集此类有重大争议的案件,让学生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深入学习和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特别是时间条件和防卫过当的限度要求,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均是十分有益的。

三、理论最佳阐释原则


   刑法学的历史已达200余年,可以说,刑法理论博大精深,学说纷呈。一些理论本身就是从实践中的案例总结出来的,如期待可能性理论来源于1897年3月23日德国帝国法院对“癖马案”的判决。同样,许多实践中的案例能充分并恰当的阐释刑法的原理和理论。为了帮助学生理解刑法理论,我们在搜集案例时要坚持案例对刑法理论的最佳阐释原则,在众多的类似的案例中,反复比较,从中精选出对刑法理论具有最佳阐释效果的案例。例如,玩忽职守、渎职犯罪、失职犯罪等犯罪主观方面一般是出于过失,在许多时候,犯罪人主观上属于管理过失,主要表现为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应当建立完备的人、财、物的管理体制和安全制度,却没有确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制和制度,因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3〕例如,2002年6月9日晚10时30分,云南寻甸县三元庄小学教师李文福在教学楼里故意放火,造成住在楼内宿舍里的8名男生被大火烧死。李文福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2003年8月28日,寻甸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三元庄小学校长余长所明知校舍有危险但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合理的措施,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称:发生火灾的教学楼虽为年久的老房,但多年来一直处于正常使用中,不属于危房;学生的死亡是其他人放火造成,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自己不应构成犯罪。法院对案件查清事实后认定:被告人余长所作为小学的校长,对整个学校师生的安全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但是他对住校生住宿事项没有成文的管理规章制度,缺少专人管理,连值班表都没有,平时也没有进行对师生的安全教育措施和火灾防范及逃生练习,在火灾发生过程中,住在校内的多名教师忙着搬运自己的家具和摩托车等物品,在明知8名男生被困在起火的楼内的危急情况下,没有去组织抢救学生,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对住校学生的安全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行为,没有确立完备的安全体制、管理体制。因此,8名学生在火灾中丧生与被告人余长所的行为客观上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主观上存在管理过失,故判决:被告人余长所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考虑其案发后的悔罪态度和在边远山区从事教育工作达三十余年,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不符合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但是,整个案件事实非常清晰地表明了被告人具有管理过失,如果行为人平时建立起卓有成效的安全管理制度,8名学生死亡的严重后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本案件对刑法中的管理过失理论具有十分精确恰当的阐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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