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车合并涉嫌内幕交易

来源 :证券市场周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rr08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4年以来,监管机构已持续加大对利用并购重组、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中国证监会称,从2013年下半年启动大数据调查开始,共调查内幕交易375起,立案412起,并已将125名个人移交公安机关。
  2015年年初,中国南车(601766.SH,01766.HK)和中国北车(601299.SH,06199.HK)的合并重组节外生枝,惊爆两公司高管群及其家属在敏感时点相互买卖对方股票。此事东窗事发后舆论一片哗然,两家公司高管纷纷声称对合并重组事宜并不知情,买卖股票完全是基于价值投资和独立判断。目前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正在接受证监会的问询,原因是部分高管在重组前六个月内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涉嫌内幕交易。
  1月1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对中国南车、中国北车公司高管及家属互买对方股票涉嫌内幕交易事宜表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督促公司发布了澄清公告并正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依法予以查处。
  监管部门现在面临着两难问题,如果采取监管措施可能对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的合并进程产生影响,而合并是国家战略层面做出的,具体由国资委主导并完成的;但如果放任不管则会让市场各方对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受到质疑。
  南北车高管互买股票
  2014年12月30日晚间,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同时披露了合并方案。合并预案中的自查报告显示,两家拟重组的公司共有17名高管和11名高管家属在南北车披露重大重组前半年内有大量购进双方股票的行为。
  按照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披露的合并预案(下称“《合并预案》”)中的自查报告称,中国南车与中国北车相关高管及家属,在2014年10月27日南北车停牌前的半年内,即当年4月26日至10月26日之间,都有购买各自公司或对方公司股票的交易记录。
  其中,中国南车共有3名高管及3名高管家属买卖南车和北车的股票。同样,中国北车也有14名高管和8名高管家属购买南北车双方的股票。中国北车的涉事高管,包括董事长、总裁、办公厅主任、财务总监、监事、法务部主任等多名高管及其家属。
  从《合并预案》中的自查报告来看,两家上市公司高管及关联人员采取了多种形式“炒股”。一是高管自己购入。部分高管在自查中未列出卖出行为,即在停牌前尚未卖出股票。二是子女、配偶购买甚至“全家上阵”。
  《合并预案》还显示,交易金额最大的当属中国北车副总裁兼财务总监高志及其配偶孙丽萍和其子女高久祎。高志一家3人,累计买入中国南车A股约200万股,金额超1000万元,截至2014年12月30日,仍持有中国南车股份约20万股。在其后抛出部分股票,获利7.8万元,但至今高志及其家属仍有19万股中国南车,该部分股票浮盈约90万元。
  在《合并预案》中,南北车互相购买股票的高管及亲属均说明,自己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以中国北车总裁奚国华为例,他表示,本人虽参与本次合并的相关工作,但本人买卖中国南车股票是在本人知悉本次合并相关信息之前操作的。
  1月13日,中国南车和中国北车曾双双发布公告,否认近期被外界质疑的公司高管内幕交易一事,均称系个人投资行为。从公告的内容来看,两家公司的解释理由都很相似:中国南车称,经自查之后,其公司人员买卖南北车股票纯属个人投资行为;而中国北车亦表示,高管买股票是根据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进行的,与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但这样的公告是否真的能撇清这些高管涉嫌内幕交易呢?
  涉嫌内幕交易
  目前《证券法》正在修改中,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历来是最难的一部分,此次或亦难以认定、处罚。内幕交易指的是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為内幕信息。包括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等。因此,从南北车合并这件事来说,肯定属于《证券法》中规定的内幕信息。
  而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等。
  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可以看出,南北车高管应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如中国北车的董事长、总裁、办公厅主任、财务总监等多名高管,还有中国南车的3名高管都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果这些人员买卖该证券,就构成了内幕交易。
  业内人士分析称,南北车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称自己“不知道合并事宜”的说法并不具有可信度。如果公司高管都不知道合并事宜,那谁来负责合并前的谈判和具体工作等事宜。而南北车合并,在国内市场近乎形成垄断,是明显利好。对于部分高管称自己知晓合并,但未告知配偶的高层管理人员,其配偶交易股票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而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还需要根据交易行为是否存在明显异常等来判断,包括交易习惯、时间节点等。比如,从来没有开过户的人,突然开户交易,交易完成前后又没有再买卖其他股票等。最终是否定性为内幕交易,则需要由证监会来进行调查和判断,如果构成内幕交易罪,则由证监会决定将其移送司法。
  内幕交易的处罚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袁军律师称,如果被认定为内幕交易,那么南北车高管将承担三种责任,分别是:第一种行政处罚;第二种刑事处罚;第三种是给其他反向交易的投资者利益受损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则是由监管机构证监会认定的,并由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涉嫌内幕交易的高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投资者可以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这是内幕交易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如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最终被证监会做出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后,2014年6月很多投资者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光大证券进行民事赔偿,不过该案目前处于中止审理的阶段。
  袁军律师认为,法律认定内幕交易行为本身没有金额限制,在上市公司重大内幕消息发布前,知情人哪怕是因此只买卖了一股股票都属违法行为。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只要达到以下情节之一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第一,证券成交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第二,获利或避免损失金额15万元以上;第三,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第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监管机构指望通过“询问”来澄清南车北车高管及其家属是否进行内幕交易,就像指望南车北车在公告中承认自己进行了内幕交易一样无望。因此,证监会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依规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彻查南北车高管及家属涉嫌内幕交易案。这样的调查首先要查清的就是:政府相关部门何时起意和动议南车北车合并,何时讨论并形成文件,其间是否向南车北车走漏过风声,何时告知南车北车高管,是否对南车北车高管进行过相应的警告和告诫,只要南车北车高管在公告停牌前知晓了双方合并的消息,内幕交易的行为遂可成立。
  因此,南北车合并中,众高管及家属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还需要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互买股票的高管都一定构成内幕交易罪。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心率减速力与冠状动脉病变范围和严重程度的相关性。方法纳入本院同时接受320排动态容积CT冠状动脉造影检查和24 h动态心电图(24 h DCG)监测的住院患者共270例,同时
文学真实性一直以来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它并没有被湮没在历史的进程中,反而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无数学者的研究和讨论.文学真实性在多元的文学背景下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任何教育活动或课程都追求一定的结果,综合实践活动比其他任何形式的课程都注重过程的教育价值.但如果没有亲历体验的过程,就不会有结果;如果不考虑结果,过程的价值也会大打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为了增强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培养的有效性,更好地满足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技能人才的需要,高职学校在校学生应考取中级工(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时能拿到“双证书”.但是,
失业是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要解决就业必须推动经济增长、产业调整。因此要从产业结构入手,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关系,坚持三产并举,拓宽就业空间;推动产业升级,培育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具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
当前整个社会发展的速度是非常迅速的,正是因为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也就使得地勘单位也相应的步入到了更加快速发展的阶段。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应带来的是社会需求的转变,当前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开始向大数据模式转变,在大数据环境下探索金融商业模式的创新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针对大数据金融商业模式的构成要素进行分
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我国保险业规模不断扩张的背后,隐藏着一些制约保险业长远发展的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