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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德克萨斯州的法律选择学说一直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变化。自德州加入反对本地法运动开始,直至第二次重述的利益分析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出现为止,德州似乎一直在逃避着一致性而趋向灵活性。从根本上说,德州冲突法在美国两次冲突法革命的革新中,被赋予更多的政策因素,加上法律选择固有的含糊不清的性质,为德州法院留下了较多不稳定的法律选择因素,在帮助当事人预见法院的法律选择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更是日渐式微。因此,对德州冲突法演变的探讨,尤其针对其冲突法理论和方法的变迁方面的讨论,对于解决目前的理论困境,以及探寻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