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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普通时效还是特殊时效目前,对于带薪年休假的仲裁时效,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这是作为对用人单位不遵从法律规定的一种惩罚措施,应视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属于劳动报酬,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确定仲裁时效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