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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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府发[2015]52号)
  一、改革的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16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对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
  个人缴费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个人账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工作人员,从批准退休次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简称改革后,下同)参加工作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2014年9月30日前(含2014年9月30日,简称改革前,下同)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简称“中人”,下同),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二)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三)改革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退休待遇,仍由原渠道按规定支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五、基本养老金调整
  按照國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七、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业年金: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职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及管理办法依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八、“中人”养老待遇过渡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差额部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予以补齐: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1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1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老办法待遇标准以2014年9月本人基本工资标准和本人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为基础.综合考虑以后年度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
  九、其他相关政策
  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文件规定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不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将原规定的补充养老保险资金一次性奖励给本人,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改革前已经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符合原有关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的,不再提高退休费标准,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改革后获得此类荣誉的办法处理。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十、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丁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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