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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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建议
  
  第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意识。要大力拓宽劳动保障普法宣传教育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灵活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相关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第二,要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现行的有些劳动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同时,要加强农村劳动力市场秩序治理,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克扣、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等行为,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使整个农村用工市场走上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
  第三,应尽快立法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取消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依法确认农民工平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应依法确认农民工作为产业工人一部分的政治地位。简化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各种手续。
  第四,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险立法。农民工应享受城市居民所享有的公共服务。但是,在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方面,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使我们不可能马上将农民工纳入现行的适用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网络。不过我们可以转换思路,在立法中将过高的保障水平降低至基本保障,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第五,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在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的配备和支持,加强劳动处罚力度。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不力是导致农民工权益问题不断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加大劳动执法力度,明确劳动部门的责任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
  第六,制定和完善农民工保护政策,加大对法律和政策的执行力度。针对我国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多,农民工壮有所用、老无所养的现状,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和政策的引导,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如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给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相同工资待遇,实现同工同薪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企业用工检查,对使用农民工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严厉处罚,促使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要建立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救济机制、搭建法律援助通道。要进一步强化各政府部门以及各群众团体的援助职能和援助机构,如劳动监察的维权举报热线,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妇联、共青团等团体对农民工和女工的救助等。另外,要发展、培育农民工权益保障事业。城里人要善待进城农民,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增强认同感、归属感,消除对立情绪。也就是说,解决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援助,需要政府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
  
  二、其它方面的建议
  
  第一,要正确认识农民工及其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中的突出问题是就业不足、不合理。现阶段,外出打工是一部分农民现金收入的主要途径,也是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压力的主要手段之一,理应千方百计地予以扶持。政府要做好农民进城务工的组织和信息等服务工作,引导和促进农民有序流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要加强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提高其组织化程度。据调查,在农村劳动力中,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仅占5%左右,与农民工文化技术程度低下形成明显对照的是城里用工单位普遍提高了录用门槛。可见,农民教育培训是事关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的关键。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逐步形成“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转移就业制度。
  第三,应建立专门对农民工提供服务的劳务市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适时到位的服务。据统计,在失去土地的农民中,仅有2.6%安排了就业,其余的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都是在其它的非法劳务市场寻求就业。据调查,在非法劳务市场就业的农民工基本上不签劳务合同,从而使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预计以后几年还将有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变为剩余劳动力,因此设立专门针对农民工特点、收费合理的农民工劳务市场,对于防止农民工就业中恶性竞争带来的权益侵犯,就有了基本保障。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要主动为外来务工人员排忧解难,要建立住宿、工作、入学等配套服务机构,帮助农民工拓展经营领域、介绍职业、尽力解决他们在居住、生活、子女入托、上学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另外还要加强职介机构建设,搞好信息中介组织建设,加强信息服务,引导民工潮有序流动。
  第四,帮助农民工组建工会,通过工会凝聚农民工的集体力量来争取自身的利益。在市场化的私营和外资企业里,劳资力量对比极为悬殊,农民工惟有依靠自身集体的力量——工会,才能争得自身权益。
  第五,鼓励企业自主培训农民工,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政策优惠。提高农民工收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以企业为主体,所以要改变过去政府在农民工培训中的“独角戏”局面,实现谁用工谁培训。政府应该因势利导,实行政企联合,通过税费优惠政策或划拨一定专项资金给企业,为农民工培训提供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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