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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的产生始终是与利益的分配缠绕在一起的。纠纷解决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人们追逐利益的行为过程。从伦理上讲,它还是一种利益(正义)分配和交换的过程。纠纷的解决存在"合意"和"决定"两种方式,人们对这两种基本解纷方式的选择偏好受到"大传统"、"小传统"、"国家法律"三种社会规范体系或控制体系的影响,而历史形成的城市与农村二元结构的分化是构建中国特色的基层解纷机制所需要考虑的时代背景。社会转型的历史条件使得中国的解纷机制处于传统与现代的交混之中。这一时期的基层解纷体系的构建,必须建立在作为社会基层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的纠纷与解纷需求的基础上,着眼于传统文化以及基层民众解决纠纷的特定需求和偏好,建立多元化的基层纠纷解决及法律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