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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PS行为是跨国公司避税的重要手段,其中混合实体的错配亦是其中较常采用的避税方式。由于各国国内税法对合伙企业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合伙企业成为了国际税收中较易进行避税安排的混合实体。但我国关于合伙企业所得征税的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既不利于合伙企业组织的正常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税收主权的维护。应尽快从明确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交易的定性、制订合伙企业反避税规则、给予中外合伙企业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中外双边税收协定中制订特别规则规定其协定待遇等方面加以完善,以尽可能避免利用合伙企业作为国际避税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