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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2005年开始,我国在一些省份开始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虽然是一个不错的尝试,但问题与成果同在。本文试图就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问题做一阐述,以期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公司民营银行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2月“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平遥成立,2006年12月融丰贷款公司在鄂尔多斯挂牌,全国目前共有七家这样的小额贷款试点公司(下称贷款公司)。一年多的发展历程,贷款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发展也遇到了不少的障碍,尤其是身份上的困惑已经成为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瓶颈。目前,贷款公司只是由央行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而且身份上的困惑给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诸多的其它问题。
二、身份问题引发的其他问题
1.身份问题与法律适用
第一,目前,我国对于小额信贷的相关规定有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位次比较低,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二,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是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的商业行为,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第三,作为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贷款公司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使得贷款公司的一些经营陷入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
2.身份问题带来的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贷款公司的监管由试点办公室实施,在公司开始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人民银行,由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行参照有关规定对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县级人行恐难胜此任,因为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3.身份问题引发资金短缺问题
由于不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贷款公司最终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續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
资本所有者投资于贷款公司其关键的原因在于期待试点之后拿到金融业务许可证,变身为银行,身份上的不明确导致发展前景的模糊只会让投资者止步不前,贷款公司终将步入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组织同样的命运,最终胎死腹中。总结国际上小额信贷组织的扶贫经验,笔者大胆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定位于民营银行,原因论述如下:
1.从国内外经验教训来看
国际上著名的小额信贷组织孟加拉乡村银行(GB),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于1983年注册为乡村银行。我国在贷款公司之前也实施了众多的小额信贷项目,大多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规模,表面上的原因虽然是因为过多强调了慈善性而导致后续资金短缺,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无法参与市场运作。
2.民营银行的优点
产权清晰是民营银行最大的优点,这点也等同于我国的国企改革经验,如果我国的改革开放仅限于国企改革和外资进入,而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经济发展可能远远达不到今天的水平,既然在其它行业中可以开放民营企业,那么在金融行业中开放民营银行必然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实践证明,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做到产权清晰,进而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从而开放民营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银行改革过程中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
3.民营银行可以为我国大量的民间融资找到出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是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的,但是根据人民银行统计司2005年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巨大规模的融资都是在非正规金融模式下进行的,这说明我国民间存在着巨大的从事金融活动的空间,与其让大量民间资本无序发展,还不如因势利导,将之引导到投资民营银行上来,同时还可以遏制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形式的组织的不健康发展。
4.发展民营银行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一系列问题的钥匙
资金短缺、监管混乱是目前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只靠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我国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大量的贷款需求。而不能为贷款公司合理的定性,就无法解决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以民营银行为方向,贷款公司就取得了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吸收存款,解决目前只贷不存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而且定位于民营银行,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就成了理所应当的事。同时,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还可以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壮大其自身力量,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总之,只有以民营银行为方向,小额贷款公司才会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改变我国贫困问题的有力的途径之一。2004年~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表明中央对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视,给我国民营银行的放开带来了一线曙光,也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照亮了一点希望。
参考文献:
[1] 徐振春任大鹏: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问题研究.农村经济[J].2007,1: P67~69
[2] 程志云:资金短缺与尴尬身份—山西小额贷款公司一年艰难[N].经济观察报.2006年7月24日第20版
[3]葛俊龙李新颜: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民营金融的制度分析: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两条思路.农村经济[J].2002,2:P60~62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关键词]小额信贷小额信贷公司民营银行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12月“日升隆”“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山西平遥成立,2006年12月融丰贷款公司在鄂尔多斯挂牌,全国目前共有七家这样的小额贷款试点公司(下称贷款公司)。一年多的发展历程,贷款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其发展也遇到了不少的障碍,尤其是身份上的困惑已经成为贷款公司发展壮大的瓶颈。目前,贷款公司只是由央行批准,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原则是“只贷不存”。但是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二者明显矛盾。而且身份上的困惑给贷款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带来了诸多的其它问题。
二、身份问题引发的其他问题
1.身份问题与法律适用
第一,目前,我国对于小额信贷的相关规定有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等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位次比较低,还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第二,从贷款公司提供的业务来看,只提供贷款业务使它不同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法》。但是贷款业务本质上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适用《公司法》),是要收取商业利润并采取商业化的经营方式以实现资金利用的商业行为,不同于以财政为后盾的政策性银行,不能接受相关的法律调控。第三,作为贷款公司最为直接依据的试点实施方案只做了一些粗线条的规定,而且缺乏统一性和法律效力,贷款公司该享受的优惠政策没有明确,使得贷款公司的一些经营陷入既无法律依据又无试点文件支持的尴尬境地。
2.身份问题带来的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为银监会,贷款公司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在法律上其称不上金融机构,所以它不受银监会的监管。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对贷款公司的监管由试点办公室实施,在公司开始运营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将监管任务交给县人民银行,由贷款公司定时向县级人行报送资料,人行参照有关规定对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县级人行恐难胜此任,因为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已经专司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3.身份问题引发资金短缺问题
由于不具有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贷款公司只能贷不能存,在民间融资需求量巨大而贷出去的资金短期内无法全部收回的情况下,贷款公司最终将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严重影响贷款公司的持續发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
资本所有者投资于贷款公司其关键的原因在于期待试点之后拿到金融业务许可证,变身为银行,身份上的不明确导致发展前景的模糊只会让投资者止步不前,贷款公司终将步入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小额信贷组织同样的命运,最终胎死腹中。总结国际上小额信贷组织的扶贫经验,笔者大胆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定位于民营银行,原因论述如下:
1.从国内外经验教训来看
国际上著名的小额信贷组织孟加拉乡村银行(GB),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于1983年注册为乡村银行。我国在贷款公司之前也实施了众多的小额信贷项目,大多发展缓慢,没有形成规模,表面上的原因虽然是因为过多强调了慈善性而导致后续资金短缺,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无法参与市场运作。
2.民营银行的优点
产权清晰是民营银行最大的优点,这点也等同于我国的国企改革经验,如果我国的改革开放仅限于国企改革和外资进入,而没有民营企业的发展,经济发展可能远远达不到今天的水平,既然在其它行业中可以开放民营企业,那么在金融行业中开放民营银行必然是合乎逻辑的选择。实践证明,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做到产权清晰,进而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是一项艰苦的工作,从而开放民营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是银行改革过程中同等重要的两个方面,发展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改善金融市场的竞争环境。
3.民营银行可以为我国大量的民间融资找到出口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非政府组织是不可以从事金融活动的,但是根据人民银行统计司2005年对民间融资的推算,我国民间融资规模为9500亿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币贷款的5.92%左右。如此巨大规模的融资都是在非正规金融模式下进行的,这说明我国民间存在着巨大的从事金融活动的空间,与其让大量民间资本无序发展,还不如因势利导,将之引导到投资民营银行上来,同时还可以遏制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等形式的组织的不健康发展。
4.发展民营银行是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一系列问题的钥匙
资金短缺、监管混乱是目前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只靠发起人的自有资金是无法满足我国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大量的贷款需求。而不能为贷款公司合理的定性,就无法解决由谁来监管的问题。以民营银行为方向,贷款公司就取得了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吸收存款,解决目前只贷不存带来的资金紧缺问题。而且定位于民营银行,由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就成了理所应当的事。同时,合法的金融机构的地位,还可以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壮大其自身力量,增强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总之,只有以民营银行为方向,小额贷款公司才会走出目前的困境,成为改变我国贫困问题的有力的途径之一。2004年~2006年三个中央一号文件都表明中央对我国农村金融的重视,给我国民营银行的放开带来了一线曙光,也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前途照亮了一点希望。
参考文献:
[1] 徐振春任大鹏:我国农村小额信贷立法问题研究.农村经济[J].2007,1: P67~69
[2] 程志云:资金短缺与尴尬身份—山西小额贷款公司一年艰难[N].经济观察报.2006年7月24日第20版
[3]葛俊龙李新颜:农村合作银行与农村民营金融的制度分析: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两条思路.农村经济[J].2002,2:P60~62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