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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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 实体规范 程序规范 保障机制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
  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關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运行情况如下:
  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2.案件开展情况,2013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镇平县检察院有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案件共有30余件,涉及的案由主要有抢劫、盗窃、寻衅滋事、诈骗、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共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讯问50余次,每一次的讯问均能保证来自我院选聘的专业合适成年人。目前,通过书面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询问笔录可以得出在实际办案中未出现被害人、证人为未成年人时需要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3.合适成年人参与流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参与告知。按照本县《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告知应当在讯问或审判之前,规定中也设计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用于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什么邀请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的作用、权利、义务等。然而从我们了解来看,公安机关是在第一次讯问时将邀请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情况直接告知,并在笔录中予以记载,由涉罪未成年人签字确认。
  第二,联系确定人员。本县公、检、法在讯(询)问或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是共犯时,办案机关会直接联系会签名册内的合适成年人。
  第三,到场参与。合适成年人到场之后,办案机关按照程序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讯问或审判,合适成年人在现场一般是旁听,有的合适成年人会从关心的角度对未成年人进行询问,了解一些基本情况。讯问或审判结束后,讯问笔录、法庭笔录交给合适成年人,其经过认真阅读后会签字确认,一般还会注明“以上笔录与犯罪嫌疑人所说的一样”,如果有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也会在笔录上予以记载。
  第四,情况反馈。按照我院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应当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庭审情况表》,对参与讯问或审判的情况予以反馈,比如未成年人身心情况、刑事诉讼活动合法性与否、是否愿意继续参加刑罚执行阶段的帮教矫正工作等。但是从了解的司法实践来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结束后,由于修改后刑诉法没有进一步的规范要求,有的合适成年人会填写《情况表》,有的合适成年人则不填写,选择用口头反馈的形式向办案人员说明参与情况。
  第五,领取酬劳。目前,镇平县对于合适成年人的酬劳没有统一的财政支付渠道,通常是由公安、检察院、法院各自支付。据了解目前公、检、法均未支付过报酬。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现有法律法规尚不适应司法实践需求
  一方面,最高层级的法律及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对基层执法仅具有客观规范意义。修改后刑诉法虽然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式入法,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合适成年人如何选择、如何参与等都没有作进一步的统一规定。“两高”的司法解释、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方面基本都是对刑诉法的重复,没有作较大细化的规定,操作层面的指导意义有限。高检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指引,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仅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明确,比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合适成年人的处理原则等。
  另一方面,相关规定时效性有所欠缺。2013年我院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制发了合适成年人名册及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相关文书的格式文本供办案部门参考,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相关规定毕竟是四年前制定,是探索阶段的产物,在落实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没有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和规范。
  (二)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执行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有不少办案人员虽然认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个刚性程序,但为了保证办案效率,往往过分看重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形式意义。实践中,选择权通常是由办案单位享有的。办案单位自然会倾向于选择愿意配合工作、容易通知的成年人到场,久而久之与合适成年人熟识,并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这种合适成年人容易角色异化,忽视监督保护职责,使“到场”走过场。比如,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往往能够保证关键讯问场次(比如第一次讯问)合适成年人的到场,但不是每一次讯问都能保证有合适成年人到场;同一案件同一未成年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无法保证合适成年人的同一性;有的案件由于讯问时间比较特殊,合适成年人一时无法通知到位,一些办案人员就会采取先讯问,事后补签的方法处理事实上的合适成年人缺位问题。还有一些办案人员认为,只要有一个合适成年人到场这个“形式”就行了,只是一个程序上的需求,合适成年人实质作用的发挥往往不受重视,甚至被忽略。因此,合适成年人的参与越来越呈现“固定化”和“程式化”特征。   (三)合适成年人在场发挥作用不够理想
  2013年我院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履行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过程中实际作用的发挥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与未成年人单独沟通的时间难以有效落实。实践中,从时间上来看,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的时间非常短暂,甚至只是简单的身份告知。办案机关出于办案效率的考虑,往往是合适成年人到场之后立即开始讯问,使得合适成年人没有时间通过沟通去了解未成年人具体的身心情况及深层次的需求,未成年人在短时间内也难以对合适成年人产生信任感。从环境来看,办案机关由于对合适成年人接触未成年人抱有疑虑,因此往往不提供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单独沟通的机会,通常都是在场陪同。如此情况,未成年人难以脱离紧张的讯问环境,往往不敢积极地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愿,很难敞开心扉、主动求助,甚至对合适成年人也产生怀疑,影响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效果。
  二是表现较为消极,监督效果不佳。合适成年人应当是未成年人权益的积极维护者,然而实践中大多合适成年人由于参与时间仓促、准备内容不充分,表现得比较消极,其履行的职责主要是到场和旁听,整个讯问环节很少发言,而未成年人由于陌生感和距离感也不愿意与他们多交流,未成年人很难对他们敞开心扉,这就严重削弱了合适成年人发挥作用的实质效果,客观上导致合适成年人在场的形式化。
  (四)合适成年人的日常管理尚缺乏适应性和系统性
  一支管理有效的合适成年人队伍是保证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处于较为松散的状态,在管理方面缺乏统筹和衔接,具体而言:
  一是合适成年人处于一种随意的“兼职”状态。合适成年人除了本职工作外还兼任合适成年人工作。合适成年人这种“兼职”状态,既难以保证每次讯问到场的需求(尤其是参与夜间讯问),也难以保证参与刑事诉讼的实质效果。
  二是合适成年人的报酬支付和管理缺乏统筹。目前合适成年人的酬劳没有统一的财政渠道,由办案机关自行解决。实践中公、检、法支付的报酬很少,使得合适成年人酬劳支付在数目和支付时间上难以统一。
  三、完善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推进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的制度完善
  认真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严格规范执法的重要体现,是特殊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与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关的各相关人员及单位主体,应充分认识这一制度的程序意义和功能价值,要从程序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和要求出发,认真依法落实法律法规作出的有关规定。各有关人员及单位应当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切实转变合适成年人仅仅是协助办案人员完成诉讼程序、合适成年人参与影响诉讼效率等錯误认识。要充分尊重法律赋予合适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尊重未成年人选择、拒绝、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权利,给予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充分的沟通交流时间,同时自觉接受合适成年人的监督。合适成年人也要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职责,发挥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的能动作用,与司法机关及有关单位一起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有效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证人,切实维护法治的权威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的管理机制
  建立合理的定期调换机制,使合适成年人的队伍能够保持流动。建立夜间值班制度,保证夜间参与讯问的需要。同时,可以由检察院牵头,协调公法司定期对这支队伍进行法学、心理学、儿童学等知识的培训,邀请刑事诉讼方面的专家和优秀合适成年人,对合适成年人参与的具体权利义务和职责履行进行讲授与探讨交流,以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不断适应参与刑事诉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在履职管理方面,办案机关应在合适成年人完成参与事务后,及时让其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要求合适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的情况、到场参与的履职情况等认真填写,最后由办案机关填写相关意见,作为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的一项考核依据。同时,应建立统一台账,对每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情况进行登记分析,定期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工作进行通报,提出要求。
  在资金保障方面,可以由县政法委牵头,建立专门经费纳入县财政规划。以半年为统计节点,公检法三机关根据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次数和情况予以发放。还可以以年度为考核节点,对表现优秀的合适成年人予以通报奖励,以增强合适成年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
  (三)完善充实合适成年人队伍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0条已经对合适成年人的范围、权利义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本县会签《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内容与修改后刑诉法并无根本性冲突。但从司法实践的需求考量,目前,上海基层办案中合适成年人队伍不管从选任范围、还是具体配置结构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到了需要合理调整的阶段。
  一是适度调整合适成年人人员名单及选任程序。2013年检察机关审核选聘的20名合适成年人,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员情况及司法需求已发生些微变化。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对先行入围人员进行重新审核确定,每年对在册人员进行调整和充实。便于合适成年人就近参与,以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二是优化合适成年人来源渠道。从司法工作的实践以及公安机关夜间办案的实际需求出发,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合适成年人来源范围和渠道,适度增加非在职人员以及具有通晓手语、少数民族语言等专门知识人员的比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在各区县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可以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今后统一发布的聘任名册中予以标示)。要善于发挥非在职人员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中的优势和作用。比如,对于夜间讯问等特殊情况下的到场需求,尽可能邀请非在职人员的合适成年人参与。   三是完善沟通机制。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有效沟通是促进合适成年人发挥应有功能的重要环节。一方面,办案机关在制发《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时,可以一并将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生活基本情况以及涉案情况等相关材料予以送达,以便合适成年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案情和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情况,保证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参与讯问。另一方面,2013年我院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事实办法》对到场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交流的时间和程序未作出明示,影响了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因此,建议在讯问或审判前,办案机关可以预留一部分时间给合适成年人当场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沟通,可以明确规定“在办案人员讯问前应当保证合适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有30分钟之内的单独沟通时间”,以便于他们建立互信关系。合适成年人也应当切实按照到场人员与未成年人交谈的规范要求,尽量站在涉罪未成年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拉近与未成年人的距离,让他们感受到“家庭式”的关怀氛围。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陌生感和距离感,涉罪未成年人才能更好地敞开心扉。再者为确保合适成年人与涉罪未成年人沟通的有效性,公检法三机关在邀请合适成年人时,应当尽量保证“纵向连续”,也就是说对同一未成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环节力争做到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连续参与。前一次讯问或询问笔录应记录到场合适成年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后一次的讯问或询问应当首先联系他,只有在他确实无法参与的情况下,才考虑换人。对于女性未成年人,则最好安排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尤其是涉及性犯罪等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
  (四)强化监督落实
  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监督手段,积极监督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落实情况。可以通过在办案中观看公安机关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的录音录像、核实合适成年人签名、与合适成年人本人电话核实、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时讯(询)问未成年人本人等方式,对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情况进行监督。还可以发挥监所、社区检察的作用,对于公检法三机关办案人员与合适成年人在入所履职的手续规范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注意听取在押未成年人的意见,对于发现存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或者询问制度执行中的违规或不规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向主管部門通报。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环节,涉及公检法三机关。因此,有必要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提高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互通信息,及时研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应加强本县与各区县区域间司法机关的工作协作,促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全面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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