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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法律关系已经由权力关系转变为公法上的债权关系。我国通过修改宪法、立法法和税法也实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力关系向公法上的债权关系的转型。刑法作为"第二次法"对税收犯罪主体的定位应当基于"第一次法"的转型而发生改变。我国刑法对税收法律关系转型的反应相对滞后,税收犯罪主体的定位仍然是基于权力关系,因而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税收犯罪案件时面临诸多困境。摆脱该困境的基本对策是以债权法律关系为基础对税收犯罪主体进行重新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