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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某屯村民被申请人: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某某,黑龙江省甘南县长山乡某某村五屯村民申请人李某某一家4口人是长山乡某某村村民,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该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承包了29.5亩土地。1997年土地二轮延包时该户的户籍仍在长山乡某某村。由于李某某多年外出打工,没有回村要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