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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应当按照国际外交惯例,遵循维护国家民族权益平等互惠的外交准则,将其放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依据翔实可靠文献史料论证首先予以明确定性.而后再对其影响与效果进行客观的评述。但近年来有的论著却往往采取所谓不偏不倚貌似公允手法,单纯论证其客观影响与效果却始终不予定性。还自诩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其实,这是对历史研究严肃性的亵渎和逃避责任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