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汉代司法实践中倡导以儒家经典裁断疑难案件,武帝朝此风尤为盛行,论者多以为此种断案方式源于董仲舒。本文拟以武帝少年断案这一前人鲜有提及的史实为考察对象,分析这一做法在汉代的萌芽并进而简述其对武帝朝政策的影响。
关键词 汉代 以经决狱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5-01
一、案情背景介绍
汉律自武帝朝以降渐与儒家经义结合。《汉书·武帝纪》赞曰:“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彰六经”,这样看来,说汉武帝至少在表面上尊儒是没有疑问的,与此相应,在司法领域出现了著名的《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即以儒家经义裁断案件、诠释法律,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仅就汉武帝少年断案这一事例来探求汉代“以经决狱”的缘起及影响。
此案见于唐人杜佑的《通典》,现摘录如下:“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二、相关法理分析
在此案中,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亲手杀死了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依照当时的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这里的“大逆”并非“觊觎神器,怀大逆心”的大逆罪,根据案情当属于“大逆不道”这一类的犯罪,“大逆不道即今之谋反、大逆”,这样看来,汉代的“大逆不道”包括谋反罪、大逆罪等在内的各种重大犯罪,该类犯罪依照汉律当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犯罪者本人将被处以极重的刑罚。因此,廷尉据汉律判处防年“大逆不道”之罪,实属依律断案,本无异议。但上奏景帝后,“帝疑之”。既然是廷尉严格依律断案,景帝缘何还颇感疑难呢?或许他也认为廷尉的判决结果太重了,便问身旁年仅12岁的的太子刘彻(也就是后来的汉武帝)。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原因,才称为母亲,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在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继母与杀他人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对该行为不应以杀母论处大逆不道之罪,定为普通杀人罪就可以了,景帝最终采纳了太子的意见。
实际上,少年武帝是根据儒家传统的思想原则来评判这起案件的。据《春秋左氏传·桓公十八年》记载:鲁桓公与夫人文姜去齐国,文姜与齐襄公(与文姜系同父异母兄妹)私通,桓公责骂了文姜,文姜便与齐襄公合谋害死了鲁桓公。《春秋》为何不称文姜为姜氏?《春秋左氏传·庄公元年》认为“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更进一步指出“绝,不为亲者,以文姜有杀夫之罪,庄公宜恸父之被杀而绝母子之亲”。由于文姜做了兄妹之间乱伦的丑事,故庄公断绝和她的母子关系,不把她当做亲人,仅作为一个普通人来对待,《春秋》之所以不称姜氏显然是合乎“礼”的准则的。因此,依照《春秋》的微言大义,少年武帝认为防年与其母“恩绝矣”,应当按照违反法律擅自杀人定普通的杀人罪,而非以大逆不道论之。
三、案件对武帝朝政策走向之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位十二岁的少年缘何显示出如此成熟的政治决断力?汉初崇尚道家,行无为之治,即使文帝之后的景帝仍是一位“约法省禁”的黄老法律思想的有力践行者。尽管如此,武帝少年所受的教育却是儒家的,景帝选卫绾培养太子的尚武精神,并令其从儒学大师申培的弟子王臧学《诗》等儒家经典,其间虽然由于其祖母窦太后的多方干涉而改换了师傅,但在当时普遍谈“道”的背景下,标榜人性的儒家经义无疑给刘彻的幼小心灵吹进了一股新鲜空气,刘彻以“古礼”之标准断案,表明其对于儒学已有了相当精深的理解与体察,且在此基础上长于刑名法术之学,精通汉家法律,敢于决断,为以后的“雄才大略”奠定了雄厚的文化基础。
少年武帝敏锐处理“防年擅杀继母”案可以说是汉代“以经决狱”之发端,其对儒家思想的特殊青睐,以至于即位不久便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以儒治国政策,司法领域更是出现了“慎刑”为基调的“以经决狱”判案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严刑峻法,二世而亡,如此血的教训武帝是深有体会的,其即位后逐渐改革秦之遗弊,确立以“人性”为根基的儒学为治国理念,《资治通鉴》的作者司马光认为汉武帝“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其中因果,大概与此不无关系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武帝纪.中华书局.1964.
[2]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92.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
[4]庄春波.汉武帝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 汉代 以经决狱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5-01
一、案情背景介绍
汉律自武帝朝以降渐与儒家经义结合。《汉书·武帝纪》赞曰:“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彰六经”,这样看来,说汉武帝至少在表面上尊儒是没有疑问的,与此相应,在司法领域出现了著名的《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即以儒家经义裁断案件、诠释法律,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仅就汉武帝少年断案这一事例来探求汉代“以经决狱”的缘起及影响。
此案见于唐人杜佑的《通典》,现摘录如下:“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二、相关法理分析
在此案中,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亲手杀死了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依照当时的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这里的“大逆”并非“觊觎神器,怀大逆心”的大逆罪,根据案情当属于“大逆不道”这一类的犯罪,“大逆不道即今之谋反、大逆”,这样看来,汉代的“大逆不道”包括谋反罪、大逆罪等在内的各种重大犯罪,该类犯罪依照汉律当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犯罪者本人将被处以极重的刑罚。因此,廷尉据汉律判处防年“大逆不道”之罪,实属依律断案,本无异议。但上奏景帝后,“帝疑之”。既然是廷尉严格依律断案,景帝缘何还颇感疑难呢?或许他也认为廷尉的判决结果太重了,便问身旁年仅12岁的的太子刘彻(也就是后来的汉武帝)。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原因,才称为母亲,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在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继母与杀他人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对该行为不应以杀母论处大逆不道之罪,定为普通杀人罪就可以了,景帝最终采纳了太子的意见。
实际上,少年武帝是根据儒家传统的思想原则来评判这起案件的。据《春秋左氏传·桓公十八年》记载:鲁桓公与夫人文姜去齐国,文姜与齐襄公(与文姜系同父异母兄妹)私通,桓公责骂了文姜,文姜便与齐襄公合谋害死了鲁桓公。《春秋》为何不称文姜为姜氏?《春秋左氏传·庄公元年》认为“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更进一步指出“绝,不为亲者,以文姜有杀夫之罪,庄公宜恸父之被杀而绝母子之亲”。由于文姜做了兄妹之间乱伦的丑事,故庄公断绝和她的母子关系,不把她当做亲人,仅作为一个普通人来对待,《春秋》之所以不称姜氏显然是合乎“礼”的准则的。因此,依照《春秋》的微言大义,少年武帝认为防年与其母“恩绝矣”,应当按照违反法律擅自杀人定普通的杀人罪,而非以大逆不道论之。
三、案件对武帝朝政策走向之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位十二岁的少年缘何显示出如此成熟的政治决断力?汉初崇尚道家,行无为之治,即使文帝之后的景帝仍是一位“约法省禁”的黄老法律思想的有力践行者。尽管如此,武帝少年所受的教育却是儒家的,景帝选卫绾培养太子的尚武精神,并令其从儒学大师申培的弟子王臧学《诗》等儒家经典,其间虽然由于其祖母窦太后的多方干涉而改换了师傅,但在当时普遍谈“道”的背景下,标榜人性的儒家经义无疑给刘彻的幼小心灵吹进了一股新鲜空气,刘彻以“古礼”之标准断案,表明其对于儒学已有了相当精深的理解与体察,且在此基础上长于刑名法术之学,精通汉家法律,敢于决断,为以后的“雄才大略”奠定了雄厚的文化基础。
少年武帝敏锐处理“防年擅杀继母”案可以说是汉代“以经决狱”之发端,其对儒家思想的特殊青睐,以至于即位不久便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以儒治国政策,司法领域更是出现了“慎刑”为基调的“以经决狱”判案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严刑峻法,二世而亡,如此血的教训武帝是深有体会的,其即位后逐渐改革秦之遗弊,确立以“人性”为根基的儒学为治国理念,《资治通鉴》的作者司马光认为汉武帝“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其中因果,大概与此不无关系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武帝纪.中华书局.1964.
[2]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92.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
[4]庄春波.汉武帝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