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汉代“以经决狱”之发端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wt43grfdger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汉代司法实践中倡导以儒家经典裁断疑难案件,武帝朝此风尤为盛行,论者多以为此种断案方式源于董仲舒。本文拟以武帝少年断案这一前人鲜有提及的史实为考察对象,分析这一做法在汉代的萌芽并进而简述其对武帝朝政策的影响。
  关键词 汉代 以经决狱 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295-01
  
  一、案情背景介绍
  汉律自武帝朝以降渐与儒家经义结合。《汉书·武帝纪》赞曰:“孝武初立,卓然罢黜百家,表彰六经”,这样看来,说汉武帝至少在表面上尊儒是没有疑问的,与此相应,在司法领域出现了著名的《春秋》决狱,也称“经义决狱”,即以儒家经义裁断案件、诠释法律,以此来指导司法实践。本文仅就汉武帝少年断案这一事例来探求汉代“以经决狱”的缘起及影响。
  此案见于唐人杜佑的《通典》,现摘录如下:“汉景帝时,廷尉上囚防年继母陈论杀防年父,防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遂问之。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从之。”
  二、相关法理分析
  在此案中,百姓防年为报杀父之仇,亲手杀死了杀害自己父亲的继母。依照当时的汉律规定“杀母以大逆论”。这里的“大逆”并非“觊觎神器,怀大逆心”的大逆罪,根据案情当属于“大逆不道”这一类的犯罪,“大逆不道即今之谋反、大逆”,这样看来,汉代的“大逆不道”包括谋反罪、大逆罪等在内的各种重大犯罪,该类犯罪依照汉律当属于重点打击的对象,犯罪者本人将被处以极重的刑罚。因此,廷尉据汉律判处防年“大逆不道”之罪,实属依律断案,本无异议。但上奏景帝后,“帝疑之”。既然是廷尉严格依律断案,景帝缘何还颇感疑难呢?或许他也认为廷尉的判决结果太重了,便问身旁年仅12岁的的太子刘彻(也就是后来的汉武帝)。刘彻认为:所谓继母,毕竟不同于亲生母亲,只是因为父亲的原因,才称为母亲,如今继母亲手杀死防年之父,其在下手之时,母恩已绝,所以防年杀其继母与杀他人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对该行为不应以杀母论处大逆不道之罪,定为普通杀人罪就可以了,景帝最终采纳了太子的意见。
  实际上,少年武帝是根据儒家传统的思想原则来评判这起案件的。据《春秋左氏传·桓公十八年》记载:鲁桓公与夫人文姜去齐国,文姜与齐襄公(与文姜系同父异母兄妹)私通,桓公责骂了文姜,文姜便与齐襄公合谋害死了鲁桓公。《春秋》为何不称文姜为姜氏?《春秋左氏传·庄公元年》认为“不称姜氏,绝,不为亲,礼也。”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更进一步指出“绝,不为亲者,以文姜有杀夫之罪,庄公宜恸父之被杀而绝母子之亲”。由于文姜做了兄妹之间乱伦的丑事,故庄公断绝和她的母子关系,不把她当做亲人,仅作为一个普通人来对待,《春秋》之所以不称姜氏显然是合乎“礼”的准则的。因此,依照《春秋》的微言大义,少年武帝认为防年与其母“恩绝矣”,应当按照违反法律擅自杀人定普通的杀人罪,而非以大逆不道论之。
  三、案件对武帝朝政策走向之影响
  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一位十二岁的少年缘何显示出如此成熟的政治决断力?汉初崇尚道家,行无为之治,即使文帝之后的景帝仍是一位“约法省禁”的黄老法律思想的有力践行者。尽管如此,武帝少年所受的教育却是儒家的,景帝选卫绾培养太子的尚武精神,并令其从儒学大师申培的弟子王臧学《诗》等儒家经典,其间虽然由于其祖母窦太后的多方干涉而改换了师傅,但在当时普遍谈“道”的背景下,标榜人性的儒家经义无疑给刘彻的幼小心灵吹进了一股新鲜空气,刘彻以“古礼”之标准断案,表明其对于儒学已有了相当精深的理解与体察,且在此基础上长于刑名法术之学,精通汉家法律,敢于决断,为以后的“雄才大略”奠定了雄厚的文化基础。
  少年武帝敏锐处理“防年擅杀继母”案可以说是汉代“以经决狱”之发端,其对儒家思想的特殊青睐,以至于即位不久便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以儒治国政策,司法领域更是出现了“慎刑”为基调的“以经决狱”判案理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秦朝严刑峻法,二世而亡,如此血的教训武帝是深有体会的,其即位后逐渐改革秦之遗弊,确立以“人性”为根基的儒学为治国理念,《资治通鉴》的作者司马光认为汉武帝“有亡秦之失而免亡秦之祸”。其中因果,大概与此不无关系吧!
  
  参考文献:
  [1]班固.汉书·武帝纪.中华书局.1964.
  [2]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92.
  [3]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书店.1990.
  [4]庄春波.汉武帝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
其他文献
一、实用艺术品的概念    对实用艺术品的概念,《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解释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不论该作品是手工艺术品还是工业产品。可见:实用艺术品应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其具有实用功能,又富艺术美感。  实用艺术品具有实用性和艺术性。实用性是指具有实际使用的价值,即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们所使用;豍艺术性是指通过形象反映生活,表现思想感情所达到的准确、鲜明、生动以及形式、结构、表现
摘要四川泸州的“二奶”继承案于一年前落下帷幕,舆论对妻子是支持或反对,媒体对情人是不耻或者同情,法学家们对判决是觉得公正或失实,关于此案的种种都在法院的判决作出之后争论四起又归于消散。这里,本文从另一个视角来看待这个已经“过期”的法律问题,并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道德的关系进行分析,阐述了相关观点。  关键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道德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
摘要安德鲁·奥尔特曼将批判法学的核心观念概括为对自由主义的法治理想进行挑战和批判,并将该观点化解为三个分之观点进行逐一的阐述批驳:法治能否实现中立性、法律体系有无整体性客观性结构、法有没有规范性是否能够对社会和政治权力进行约束。安德鲁·奥尔特曼对批判法学核心观点的概括、分解和批评没有触及批判法学的实质内容,批判法学和核心观点是要把道德置于政治之上,使法治受制于善与美德。奥尔特曼论述的价值在于展示给
摘要长期以来,民事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和债权人,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问题。本文认为,要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执行积案,必须努力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  关键词民事执行 执行难 社会信用体系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
摘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死刑难以一时废除,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成为我国限制死刑数量、确保死刑质量的重要保障。虽然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在近年来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但是其还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本文从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入手,着重分析了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方式,并探讨其完善的方法。  关键词死刑 死刑复核 审理方式  中图分类号:D924.
摘要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特定场所。特殊的管理对象、场所和任务,决定了监狱与生俱来的安全要求明显有别于其他社会机构。本文指出建立健全监狱安全管理机制,提高应对监管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劳动安全、自然灾害安全等各类安全事故能力,是现代监狱的基本任务。  关键词监狱安全 精细化管理 刑罚执行机关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
摘要责任人不明确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缺乏法理基础,也不符合情理。本文从诉讼法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主体、法律和法院的局限性等角度对高楼坠物致人伤害责任问题进行了评析,提出了不能让可能的一个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同时阐明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高楼坠物 责任 局限性 负面影响  中图分类号
摘要本文指出谈话节目具有建构理性沟通的公共领域的天然节目优势功能,而当下的谈话节目偏离了这一优势功能。全球性的消费意识的影响及中国市民社会建构的内在要求呼唤谈话节目这一功能的彰显。在全球化的语境中,包括谈话节目在内的其它许多节目样式的指向,需要传播者把传媒作为新系统考量,需要传播者职业自觉意识的把握。  关键词谈话节目 公共领域 全球化 职业自觉意识  中图分类号:D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摘要本文基于高校政治理论课“05方案”新课程体系设置,着眼于90后学生的群体需求,重在探索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大学生 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50-02    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常抓不懈的内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是对大学生进
摘要我国颁布新刑法之后,以进取性姿态连续出台了四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解释,逐步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法规制力度,统一了单位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但这些司法解释尚存在一些不科学性、不协调性和不合理性,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 司法解释 单位 自然人 定罪量刑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