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性”引发的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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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2月,本刊以《辽宁海城一起职务侵占案》为题,报道了发生在辽宁省海城市的一起刑事案件。时至今日,此案又有了进一步发展:一个集体企业经过转让、变更法人登记、注销、重新登记等一系列的变化后,变成了一家事实上合伙经营的民营企业,由于合伙人反目成仇起了纠纷,当地政法部门介入后,合伙人之一的蔡雨斌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至法院。法院不久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雨斌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案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法律界人士的关注。
  
  法院改判被告“侵占个人财产”
  
  由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7)海刑二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雨斌系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人代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11月9日被执行逮捕,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2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书虽详述通过审理已查明艺新建材厂已经由集体企业转制为私人企业,但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合伙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雨斌侵占集体企业财产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雨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份判决书经蔡雨斌家人细数之下竟有1万多字。而且,在以往判决书上罕见的证人姓名、证词历历在目。
  有法律工作者对此案发表看法:蔡雨斌与另一合伙人陈某的账目经厂长和财会人员计算已精确到角、分,法院以陈某不在场为由判决该账目无效。俗话说有账不怕重算,只要有账目存在,大家就可以坐下来进行核对或通过审计等手段计算清楚。执法以事实为准绳,如果判决不顾事实存在,把真伪流于表面难免会有瑕疵。在本案中,另一合伙人陈某、陈某的儿子、陈某妻子的哥哥、陈某的女婿等与他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陈某聘用的财会人员都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却又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法院采用他们的证言给被告蔡雨斌定罪,是否要更加慎重呢?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简单,案件背后是数千万元资产的民事纠纷。法律的天平代表着社会的良心,不容倾斜。
  
  始终共同经营何来侵占之说
  
  对于法院的判决,蔡雨斌表示有失公正。2008年4月28日,蔡雨斌具名向辽宁省和鞍山市两级政法委投递了申诉书,其中详述了事情的经过。
  蔡雨斌是海城市艺新居委会居民,1997年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陈某(即后来的企业合伙人)找到他,说艺新建材厂欲行转制,出售价格40万元,并称蔡雨斌是艺新村村民,有优先购买权。蔡雨斌当即表示愿意购买。陈某提出,如果蔡愿意买,他也要入股,一人一半,共同经营,利润平分。但因陈某是村干部不便出面,便以陈某女婿王某的名义签订协议。陈某于2007年7月6日也出具证言:“1997年转制时,王某只是顶我的名,实质上是我和蔡雨斌合伙。”此点海城市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经审理查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于1997年是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企业,陈某时任艺新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1997年1月,艺新居委会将艺新建材厂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雨斌与陈某的女婿王某为私营企业,双方签订了转制契约书。陈某代表艺新居委会在契约书的转让方签字,蔡雨斌在接收方签字,王某未在契约书上签字。转让的财产产权包括艺新建材厂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合同签订后,因艺新建材厂电路有问题,转让费由40万元变为38万元,陈某和蔡雨斌向艺新居委会交纳转让费38万元。陈某与蔡雨斌口头约定二人共同经营,股份各占一半。虽然艺新建材厂转制为陈某与蔡雨斌共有的私营企业,但营业执照始终没有变更,还是使用原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写着的企业性质还是集体所有制,只是1997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彬(蔡雨斌的曾用名)。1997年至2001年蔡彬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至2006年陈某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陈某女婿王某任建材厂的厂长,并负责该厂的管理工作,程某与侯某任该厂会计。
  2006年3月6日,蔡雨斌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在把原来的集体企业注销之后,重新给企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执照。就是这份执照惹了祸端——蔡雨斌没想到合伙人陈某以此为由把他举报了。
  蔡雨斌说:这次变更企业登记,是应海州管理区清理假集体真个人挂靠企业的要求而办理的,并不是自己想办理的,而且整个过程都很公开化。至于以后陈某说不知情完全是说谎,另有所图。蔡雨斌还说,企业厂长、社区主任都是陈某的血缘至亲,他不可能不知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中,之所以注明是个人经营,与陈某及居委会的申请报告中隐去了其女婿王某的名字有直接关系,但这并未改变双方合伙的事实,办理工商登记必须与文件规定相一致,既然当初的转让协议上只转让给蔡雨斌一个人,那么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又有什么不妥呢?而陈某2007年7月6日在法庭上也说:“营业执照变更,管理上没有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6年我负责管理,现在是蔡雨斌负责管理,他没有提过现金,也没有转移资产。”
  蔡雨斌表示: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的协议书,该企业至2007年一直由合伙的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有厂长王某、会计程某、侯某证实。该企业账目中,无论变更前和变更后一直明确其企业盈利为双方共同分配。
  
  糊涂账还是明白账
  
  法院判决显示:1997年5月30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委会向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但该申请报告未向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递交。法院判决该报告为无效材料。而海城市海州区发(2005)56号文件据此对艺新建材厂的转制作了批复,工商行政部门也予以认可,成为合法依据。蔡雨斌在申请工商执照时所用的艺新建材厂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是艺新建材厂转制所需要件,作为企业档案是有关部门必须保留的。蔡雨斌用时为何还要“伪造”?究竟孰是孰非不由得令人沉思。
  对艺新建材厂利润分成问题合伙双方也各执一词:
  陈某2008年1月17日的证言证明:“我和蔡雨斌从共同经营艺新建材厂以来,每年会计都做一个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艺新建材厂的盈利情况,但双方始终没有分配过利润。我们都从建材厂拉过砖,但从来不知道拉了多少,没有数,也不知道厂子欠我钱还是我欠厂子钱。”
  陈某女婿王某证言:“我于1985年至2002年任艺新建材厂主管会计,2002年至今任厂长,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变执照后表面没有什么变化,我还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每年都有利润,会计每年都做账,单上没有分二位老总每人分多少利润,二人也没分过利润,更没分过实物。”
  证人程某证言:“是陈某招聘我为艺新建材厂的主管会计。营业执照变成蔡雨斌的个体工商户以后,我认为对外还是他俩的,在管理上没什么区别,只有王厂长一个人在这管理。2006年春天时,王厂长让我给二位老总算一下账,我和厂长一起算了他们从厂里拉砖的应收应付款情况。陈总拉的砖多。厂子没有计算过二人的利润,应该给他们分多少也不知道。”
  
  究竟是谁侵占谁
  
  蔡雨斌在申诉书中称:客观事实充分说明本人没有侵占的事实,并没有把建材厂资产出售,更没有据为己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改变名称,没有发生任何独占后果,相反现在艺新建材厂从2002年~2006年在陈某管理期间,陈某与其子在艺新建材厂的土地上,非法改变经营项目,私开铁粉厂,占有艺新建材厂的全部土地,本人反而被撵出,近百万资金被陈某侵吞无法追回,营业执照被注销。蔡雨斌诘问:究竟谁是侵占者?蔡雨斌说,整个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他的合作伙伴陈某想把合伙企业据为己有,精心策划和实施的一场有目的的阴谋。
  蔡雨斌不解:既然作为刑事案件,就应该由检察院公诉,而检察院恰恰认定申诉人侵占的是集体财产,法院却改判侵占合伙人财产,而且没有数额。
  从艺新建材厂最初的转制情况分析,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他人之名把集体财产违法转让从中渔利,这才是实质上的“侵占”,甚至是掠夺。
  蔡雨斌说:法律是公正的,而在这起案件中他仿佛觉得是在上演一场闹剧:如同进了菜市场,既有强买强卖,也有讨价还价。他是直接受害者。
  2008年5月12日,记者到海城市人民法院拟对此案进行了解。有关人士要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可接受采访。随后,记者来到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宣传的人士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据悉,蔡雨斌已在法律规定有效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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