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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终止信托。但现行法律条文下,对于他益信托,在委托人身亡的情况下,仅受益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能否视为当事人协商一致从而终止信托,实践中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进一步而言,在没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条件下,当信托人的最初意图越来越有可能不符合受益人需要的情形下,立法是否可以仅凭所有受益人的一致同意,赋予其修改或终止信托的权利。对该问题的分析,不仅涉及法律解释,更涉及信托法背后所保护的价值秩序,本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信托法如何平衡委托人意图与受益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