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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处在反腐倡廉的第一线,担负着纯洁党风政风的重要使命,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是摆在纪检监察机关和全体纪检监察干部面前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一、坚持“三个加强”,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倡导者
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在党员干部中乃至在全社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和政绩观,它是新时期党性、党风、党纪的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宣教大格局,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中心意识,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把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的精神和态度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党风、带政风、促民风,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是要加强制度引导。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执政理念,也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从政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之中,反腐败的各项制度建设不仅要考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和制度要求一定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不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以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与民争利,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竭泽而渔,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换取一时的发展。
三是要加强评判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是否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评判是非得失的重要标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看其是否廉政、勤政,还要看其是否优政(科学理政),而且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办法,突出履行职责、实现目标任务的实际绩效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坚持用科学、理性的态度求发展的干部要大力表彰和弘扬,对各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并及时公开曝光。
二、坚持“三个强化”,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者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把科学发展观由精神力量转化为实践力量,必须用党纪国法监督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机关,要在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确保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首先体现在决策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完善议事规则特别是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机制和办法;要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追究制推动科学决策制度的真正落实。要把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加强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党员情况通报、述职述廉、询问质询的重要内容,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紧贴政府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目标,主动深入改革第一线和市场经济领域开展监察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要充分运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紧紧围绕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要强化案件查处,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严肃查处各种腐败行为,也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背科学发展观、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行为。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那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一味强调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而严重损害整体利益者,以及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工作只有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纪为民,才能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坚持“两个贯彻”,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者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质。党中央强调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而且要积极实践,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转化为卓有成效的实际行动,努力推动自身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当前应重点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贯彻“全面协调”的原则,实现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统筹发展。要高度重视抓好反腐倡廉系统各组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机融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要充分发挥教育、制度在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中的重要作用,也要更加重视惩处在治本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来达到教育干部、健全制度、防止腐败的最佳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全面协调”原则,还要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做到各扬所长、优势互补。
二是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能力。创新是纪检监察工作应对新形势,取得新突破,求得新发展,保持蓬勃生机的不竭动力。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能力。要强化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要打牢创新功底,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含量;要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创新实践,客观评价创新成效,不断强化创新激励;要找准创新重点,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作者系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尤健
一、坚持“三个加强”,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倡导者
纪检监察机关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在党员干部中乃至在全社会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帮助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是纪检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
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实质上就是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和政绩观,它是新时期党性、党风、党纪的新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宣教大格局,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中心意识,切实增强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把服务经济建设、服务改革发展的精神和态度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抓党风、带政风、促民风,营造求真务实、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是要加强制度引导。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执政理念,也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循的从政规范和行为准则。要把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纳入反腐倡廉的制度建设之中,反腐败的各项制度建设不仅要考虑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同时,还要考虑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一方面,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过程和制度要求一定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谋求发展的过程中,不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以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与民争利,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竭泽而渔,牺牲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换取一时的发展。
三是要加强评判引导。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和执纪办案过程中,必须把是否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作为评判是非得失的重要标准,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仅要看其是否廉政、勤政,还要看其是否优政(科学理政),而且要把效能监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制定科学、量化、操作性强的行政效能建设考评办法,突出履行职责、实现目标任务的实际绩效考核,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坚持用科学、理性的态度求发展的干部要大力表彰和弘扬,对各种违背科学发展观的人和事要严肃查处,强化责任追究,并及时公开曝光。
二、坚持“三个强化”,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者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把科学发展观由精神力量转化为实践力量,必须用党纪国法监督和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执纪机关,要在促进科学发展观的全面落实、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上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确保科学发展观的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首先体现在决策环节。要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助党委政府制定完善议事规则特别是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形成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机制和办法;要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以追究制推动科学决策制度的真正落实。要把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加强八个方面良好风气的要求、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党员情况通报、述职述廉、询问质询的重要内容,经常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紧贴政府工作的优势和特点,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目标,主动深入改革第一线和市场经济领域开展监察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环境。要充分运用执法监察的手段,紧紧围绕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行政、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要强化案件查处,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严肃查处各种腐败行为,也要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背科学发展观、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行为。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那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一味强调局部利益、部门利益而严重损害整体利益者,以及以权谋私、与民争利、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以儆效尤。实践证明,反腐倡廉工作只有把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纪为民,才能在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坚持“两个贯彻”,做好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实践者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质。党中央强调要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纪律保证,而且要积极实践,把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转化为卓有成效的实际行动,努力推动自身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当前应重点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贯彻“全面协调”的原则,实现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统筹发展。要高度重视抓好反腐倡廉系统各组成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机融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既要充分发挥教育、制度在预防腐败、保护干部中的重要作用,也要更加重视惩处在治本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来达到教育干部、健全制度、防止腐败的最佳效果。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全面协调”原则,还要在合署办公的体制下,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做到各扬所长、优势互补。
二是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能力。创新是纪检监察工作应对新形势,取得新突破,求得新发展,保持蓬勃生机的不竭动力。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最根本的就是要不断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创新能力。要强化创新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努力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注入新的活力和强大动力;要打牢创新功底,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含量;要营造创新氛围,鼓励创新实践,客观评价创新成效,不断强化创新激励;要找准创新重点,不断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
(作者系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责任编辑:尤健